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1]。
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2],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3]。
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4]、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公證後,才有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的效果[5]。後者則是可以透過公證,就建築物、工作物或土地的租用、借用契約,在公證書約定承租人或借用人於期限屆至時未返還不動產,願逕受強制執行[6];也可以就動產、金錢、有價證券的給付,約定逕受強制執行[7],所以辦理公證對債權人保障較充足,並可減少訴訟發生。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