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

圖1 小額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小額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是指跟別人有紛爭要打民事官司,請求對方付錢、其他代替物(例如手機3支)或有價證券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原則上就要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
另外,訴訟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如果覺得趕快結束審理比較重要,也可以用文書證明雙方合意,請求法院從簡易改成小額訴訟程序[2]

小額訴訟程序有比較快速、簡便、訴訟經濟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使用法院制式的表格訴狀勾選[3]、可以不調查證據[4]、簡化判決書[5],以及上訴採一級二審制[6]等。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3),《10萬元以下的糾紛,記得走小額訴訟程序——簡介民事小額訴訟程序》。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2.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4項:「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3.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4.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5條:「小額事件之審理,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應善用經驗法則及全辯論意旨為事實認定,避免為不必要之鑑定及證據調查,以免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不相當。(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十四)」
  5.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
    I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II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III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6.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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