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噪音管制法中,噪音為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1]。如果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依目前法院見解,屬於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為侵害人格利益的一種,侵害嚴重的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2]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