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是指一方支付典價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對方的不動產,對方如果在約定的典權期限內沒有提出原本的典價回贖,一方原則上[1]就可以在2年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2]。
典權和抵押權一樣都是以不動產換得對價,但仍有不同之處,以下簡單舉出幾點:
1. 物權分類 典權是用益物權;抵押權則是擔保物權。
2. 不動產占有移轉 典權的部分,出典人要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典權人;抵押人則不用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抵押權人[3]。
3. 是否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期限屆滿,典權人可以取得不動產;抵押權人不會直接取得不動產,只能聲請拍賣抵押物[4],除非抵押權人在法院拍賣程序中承受這件拍賣的不動產[5]。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