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

圖1 遺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遺贈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遺贈[1],是指透過遺囑表示要將財產或財產上的利益(例如免除別人的債務)贈與給別人的一種單獨行為[2]
例如A在生前訂立遺囑,內容是要贈與B新台幣50萬元與汽車一輛,免除C欠A新台幣20萬元的借款,這些都是遺贈的內容。
然而,遺贈如果會影響到繼承人受法律最低限度保障的遺產數額(法律上稱為特留分[3]),繼承人就可以主張扣減遺贈的數額[4]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0),《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林意紋(2020),《遺囑中的遺贈,是什麼意思?需要符合哪些要件?我可以拒絕或拋棄遺贈嗎?》。

註腳

  1.   民法第1200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遺贈為遺囑人依遺囑方式所為之贈與,因遺囑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屬單獨行為。」
  3.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4.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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