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希庭(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消極團結權

指個別勞工雇主不組織團結體、不加入團結體,或退出團結體之權利;同樣地,也包括個別公會或個別雇主團體,不與其他工會或雇主團體結合為一(更大的)團結體的權利。

這種權利,是積極團結權的一體兩面。是為了對抗來自於同一方的不當或不法侵害[1]

註腳

  1.   楊通軒(2017),《集體勞工法--理論與實務》,增訂5版,頁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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