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以7日為一個週期,主動給予勞工2日的休息,其中1日就是「例假」,另1日是休息日[1]。 例假不一定在週六、日,可由雇主、勞工協調安排。
例假加班有嚴格限制:只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提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極特殊狀況,如果沒有這些法定原因,即使勞工同意,也不能在例假工作。 加班工資要加倍發給,此外,事後勞工可以補假休息。
延伸閱讀:林大鈞(2019),《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