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家誼(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第三人利益契約

指當事人訂立契約,約定債務人第三人給付,第三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但享有契約約定的內容,且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269條第1項[1])。

例如,病人的家屬與醫院訂立醫療契約,對病人診斷、治療,此時病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卻是醫院履行契約內容的對象。

註腳

  1.   民法第269條第1項:「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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