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郁真(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裁判費

民事訴訟分成因財產權及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前者會依據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徵收不同裁判費用[1],後者則統一收取三千元[2]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I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II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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