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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許久的孩子終於懷上,本該是件喜事.自從滿12週,以email通知主管後,毫無音訊.工作上被無視,在開會時大聲指責我,還冠上莫須有罪名,對他來說懷孕的員工就是竭盡可能的甩掉,下週有事需要離開公司一星期左右,主管並無當面告知結果而是經由他人轉告不准假,轉告的同事說到,在我請產檢假的那天在辦公室大聲說道,他不准假,說嚴重影響公司業務,還說若我不喜歡這份工作,可以自己考慮要怎樣,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是對孕婦職場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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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駕駛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但肇事車輛駕駛不願賠償,故提起民事訴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調解時被告未到場(肇責已確認但對方不服提鑑定)。而後律師告知我,因行照上車主是公司抬頭,應該將原告改為公司,才不會日後造成瑕疵。但詢問法院服務中心,只是請我多詢問幾位律師,並告知若要更改可寫陳報狀,但不一定可更改成功。1.因已有案號,有需要將原告更改為公司嗎?2.若不更改,原告仍為駕駛人會有什麼影響呢?希望有人可以協助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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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的意思、有追訴權時效的原因,還有實際上怎麼計算追訴權時效過了沒,請見本站文章:國家對犯罪行為追訴權限的期限──追訴權時效的意義、目的、期限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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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A有糾紛,某日小明欲殺A,但誤B為A,而在瞄準B時又誤中A,請問小明針對A、B兩人的槍殺行為各犯了什麼罪?這樣是客體錯誤還是打擊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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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優先法適用普通法,如刑法第131條有規定圖利罪,惟無明文未遂不罰。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是有類似規定,但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2項有不罰未遂的問題,那若是貪污治罪條例被判無罪,那有可能會因為該行為未遂而回歸到刑法第131條的論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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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行車糾紛,未碰撞,但已報警,故沒有移車離開車道。對方揚言要告強制罪,請問我的行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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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依照民法第1092條規定委託我監護他的未成年子女,請問委託監護範圍是否可以包含醫療決定權(如小孩生病需進行手術之同意書)?詢問過某戶政事務所,該所表示醫療決定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權,不允許我進行相關委託監護登記。想請教法令或主管機關是否真有相關限制?如有,一旦小孩生病需緊急進行醫療行為,無法及時找到生父母時,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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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00多人賴群被2030左右的人言語霸凌當下恐慌症發作導致無法思考喪失行為能力只能看著霸凌的言語不斷跳出霸凌的內容最後甚至到煽動受害者去死去自殺導致被害人出現複雜性創傷症候群症狀精神嚴重傷害生病3年生病期間因精神狀態無法對加害者提告現在是否還能提告必經是精神嚴重受創導致無法在6個月追訴期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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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碰到有人販賣愛心筆,或者是實際上常見的搭訕、販賣化妝品之類的舉動,其實是有法律問題的。販賣者可能構成犯罪在路上隨機搭訕、賣東西的人可能會成立以下犯罪或是法律責任,遇到的話可以報警、阻止對方。強制罪有些販賣者可能會強行拉住路人、一群人擋住路人的行進路線,或者甚至將筆硬塞到路人的包包後要求付錢,要把東西還給販賣者時會被拒絕,這時候販賣者已經妨礙了路人自由行走、選擇是否買東西的權利,會成立刑法上的強制罪。如果沒有達到嚴重阻礙路人權利的程度,但是造成一般路人的困擾時,販賣者可能會違反社會秩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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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偵訊」,應該是「偵查」及「訊問」的統稱,其目的是就犯罪事實的關係人如犯罪嫌疑人、目擊證人進行了解事實經過的統稱,易言之,是指「偵查階段」或稱「偵查時點」的刑事訴訟法上的訊問行為。二、又「訊問」跟「詢問」有何不同,最大的不同就是主體的不同,也就是由何人去探知犯罪事實過程,偵查中檢察官以及審判中的司法官專指訊問,其檢察官以外有權偵查之人屬詢問。應該是這樣,供參考,有未盡完善之處也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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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警署行字第1060100161號函修正「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警方執行路檢、攔檢,受路檢、攔檢或身分   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一)異議有理由:停止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當場放行;或更正執行行為後,續行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二)異議無理由:續行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執行程序與同意受檢相同。(三)受檢人請求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檢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        聯送上級機關。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之異議紀錄表就上述規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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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就業歧視的意思、案例以及之後的申訴,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雷皓明、張學昌(2018),《什麼是就業歧視?被歧視了怎麼辦?》。如果求職時認為雇主有就業歧視的行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申訴,但必須是符合就業歧視法第5條第1項所列出的是由才可以;而除了就業歧視法,其他特別法也有所規定,請見曾翔(2019),《應徵時被雇主歧視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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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反應廁所天花板漏水,我和建商報修後房客卻不願意配合修繕。經多次協調仍不願意配合(有Line、錄音紀錄)。想請問一、民法第429條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修繕(簡述)1.那依法我能做什麼具強制性的事?2.我能夠先告知時間然後直接開門修繕嗎?如果可以但修繕當天房客故意抵抗或擾亂該怎麼辦?3.我能夠對他提告嗎?二、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簡述)1、如果拖到後面變成我需要自費維修,可以依這法條要求他負擔費用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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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恐嚇罪,依照第305條規定如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對方先恐嚇你,你報警處理後,對方又一直在你住家門口前叫囂,並令你心生害怕,似已構成恐嚇罪構成要件的可能。因此,建議你先提出恐嚇罪的告訴。而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回,一定要等到檢方做出處分(起訴或不起訴)或院方做出判決(不受理、有罪或無罪判決)才能結案。至於,你請朋友來處理,但之後因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對方有挫傷撕裂傷。這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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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民眾對於警察行使職權認有侵害其權利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表示異議,並請求警察開立異議紀錄表,同時亦可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 承上,由於異議紀錄表是人民提出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的依據,也可以當作「公文書」,所以上面簽署的執行人員自應是實際參與執行盤查之警察。如果不是,簽署的警察有可能成立偽造公文書罪。然而是否成立上開罪名,仍需要根據個案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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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範圍「特留分」是以「應繼分」為計算基準「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載明「指定應繼分」時,不能低於特留分。依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特留分是不是扣除所有免稅額對於遺產,我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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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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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裡或新聞中,常常聽到因為「一罪不二罰」,所以行為人就免去受罰了。請問什麼是一罪不二罰?為什麼會有一罪不二罰?「一罪不二罰」裡面的「二罰」包括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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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活動基於成果發表之由,向民眾們募款並承諾以刊登廣告為交換,是否違反公益募款條例?且如「刊登廣告」與「贊助金額」形成一契約,那麼活動若取消不辦,連帶無廣告刊登,是否學生有債務不履行之虞?民眾可否主張侵權行為對學生要求贊助全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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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父親要求未成年子女去商店買菸並賒帳,於日後翻臉不認帳,並說因為販售煙給未成年人先為不法之行為,不得向其要求債務之清償,請問商家仍有權要求債務的清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