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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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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毫無疑義。因為現行法已經屏棄「父債子償」的觀念,認為個人僅對其自身行為負責,而不對他人行為負責,此有助於人格自由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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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上的基本權在於給予人民對抗國家的權利,也就是說,以「基本權」要求國家不可以對我這麼作。但在私人之間,因為可以透過刑法或民法加以規範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不需要援用到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2.那一般法律領域內,私人間權利之侵害,如本文所提之自由權的限制,可為民法第195條之「自由」,亦可為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之保護法益「自由」。3.本案中,如果行為人未逾越合理範圍內,本於〈營隊契約〉或相關管理規則,因為已經有相對人之同意,故行為人尚非侵害其自由。註腳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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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提問者的問題脈絡,與房東間有糾紛似屬民事爭議,故以下會以「民事」爭訟為背景進行回答:一、關於對話者間的錄音存證能否在法院訴訟上使用,無法一概而論,必須由法官綜合相關事項來權衡判斷,而權衡的標準,可參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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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董事競業禁止」的規定,董事不得與公司進行商業競爭。高級西餐廳的董事很容易接觸西餐經營秘密,因此原則上不能再擔任另一家西餐廳的顧問,以免發生與原公司競爭的行為。如果想要再擔任另一家餐廳顧問,應向原公司股東會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許可。如違反上面規定,原公司股東會得決議行使歸入權,將競業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此時董事有義務將所得(如:顧問收入)交付給公司,而不是所得自動移轉給公司。請參考網站文章:淺談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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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上的創傷,在特定情況下會成立侵權行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精神受損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以及賠償金額大小的標準,麻煩請見雷皓明、張學昌兩位去年在本站的作品:《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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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這個問題,檢視了人工生殖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可知,人工生殖法目前應只保障三種類型的人,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及捐贈人此三者,又見同法第三章有關於人工生殖之施行,醫療機構僅能替特定條件的夫妻實施人工生殖,故目前應仍限於不孕夫妻而已。又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對不孕症所下的定義:是一對夫妻或情侶在沒有採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形下,經過一年規律的性行為(平均每週1~3次),仍然無法成功懷孕。既然是一對夫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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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彭雅立回答。)吸管的問題地球資源有限,塑膠吸管特性是重量輕,體積小,容易隨意丟棄。塑膠吸管已經是臺灣海洋廢棄物排名前幾名。沒有回收的後果是生物直接吃下,或是成為碎片吸附有害物質被誤食,再經由食物鏈,最後可能造成更多問題。法令長什麼樣子前階段準備環保署在2018年6月預告了限制草案,並陸續在8月到10月與隔年3月舉辦會議,讓公立學校與私人餐飲業者對於限制塑膠吸管的政策,可以表達意見。生效時間、地位環保署2019年5月正式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將於2019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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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中止犯」的要件中,有一個「盡真摯性努力」。請問除了打電話叫救護車這種情形外,還有什麼情形是屬於行為人已盡真摯性努力的?二、如題目「甲欲殺乙,但於乙被刺傷流血後,心生悔意而不欲其死亡,但因怕被抓而打電話給朋友丙請他來現場,而於丙未到現場前甲就離開現場。此時路過的丁看到受傷倒地的乙,就急忙將乙載至醫院而保其性命。」請問甲這樣「打電話給朋友,又在朋友未到現場前就離開」的行為算「已盡真摯性努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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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兩點進行討論︰A與B是否為這本圖文書籍的共同作者?要判斷A與B是否為共同作者,必須要先判斷這本圖文書籍是否為A與B的共同著作。就A寫腳本、B負責畫圖的圖文書籍是在A與B兩人一同創作的合意下共同完成,而且這本圖文書籍無法個別分離A與B的創作而獨立,也就是B的繪圖是依附在A的腳本上而生,A的腳本則透過B的圖像而得以具體呈現,因此依照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這本圖文書籍為A與B的共同著作,而A與B為該共同著作的共同作者。針對A要求B不得販售這本和A共同著作的書籍的主張有無理由?這裡要先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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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和強盜罪不同。準強盜罪指行為人著手竊盜或搶奪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行為。強盜罪和準強盜罪的分別介紹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19),《什麼是準強盜罪?》、匿名(2018),《什麼是強盜罪?》。兩者的不同請參考文章:黃博聖(2019),《準強盜罪和強盜罪的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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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我要籌組工會,集結大家力量一起向公司主張的時候,卻遭到公司解僱。我懷疑這是因為公司知道我打算籌組工會的緣故。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怎麼處理?有聽說可以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管道,但是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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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你無故被跟蹤的部分,並沒有涉及刑事罪責,可能只有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一)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二)因此,你的仇人跟蹤你去買模型,這一部分恐怕他們已涉及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但構成要件還有「經勸阻不聽」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由你或警察經由口頭或書面勸阻過他們,但他們仍不聽勸,才能成立。所以建議你如果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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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園遊會擺攤時,販賣以知名動畫電影公司「正版授權」之造型模具製成餅乾、吐司、蛋糕等甜點,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侵害?於網路檢索的過程中亦發現相關新聞:「雞蛋糕拚有型侵權卡通模具恐挨告」,文中提及:「若模具未經代理商授權,要是認定有侵權行為,業者恐怕會挨告。」但若以原公司「自身正版授權」之模具所製成之產品,進行販賣或發放的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散布」或涉及商標侵權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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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 特休的意義與規範法律依據︰勞基法第38條明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日,僱用人應該給予特休。幾點說明(包括問題回覆)︰特休應該要給,因可歸責於僱用人而不給的話,受僱人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另外發給工資。(同條第四項)特休的日子,由勞工自行安排,例外需要雙方協商。(同條第二項)婚、病假(排除市假)法律依據︰勞基法第43條明定,勞工有婚、喪、病等重大事由,得請假。幾點說明︰請假及事由經勞工表示者,雇主無否准權。此些假,通常需要給付薪資(請參閱勞工請假規則)。事假︰法律依據︰勞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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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入職第四天,想離職,但是僱傭契約寫未滿三個月需提前七天,這樣是要照勞基法的未滿三個月不用預告期,還是按照僱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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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分享可能結論如下:1.若單純為採訪者訪問受訪者並自行撰寫成「語文著作」,雙方沒有任何著作權歸屬約定或僱傭/出資聘請關係,著作權為一個,且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應由採訪者(語文著作完成者)取得著作權,第三人欲使用則應取得採訪者的同意。至於受訪者口述內容是否可認定為一個著作,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可能欠缺原創性。2.若採訪同時尚有一併錄音,或採訪後有將上開「語文著作」跟其他著作進行編輯或改作,則可能會產生多數著作權,須依據具體狀況認定著作權歸屬。3.若採訪者與受訪者間有僱傭或聘請關係(例如受訪者出資請採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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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論者的提問,本文將以兩部分進行簡要的答覆。如有錯誤,請不吝賜教。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可以查到民、刑事當事人姓名,是否侵害個人隱私?司法的本質是公正、公開,法院法官則應確保其自身中立、獨立。由此而言,除了國家機密或少年保護等案件,無論是民、刑、行政案件,皆應公開審理,藉由公開審理以保障人權。同理,既然審判都可以公開,則判決文的公開,又有何不可呢。此處涉及的基本權爭議為,為了保障人民受到公開審判的權利,因此要求法院及其判決文應該公開,但卻侵害人民之隱私權。此處的回應是,法院及其判決主文之公開所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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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垃圾場撿了一個確定被丟棄沒人要的全新物品~而同事知道這是我撿的物品然後隔一陣子他也沒有詢問我要不要~我就看著他拿走直接放進他的袋子裡~雖然這東西不是我買的~但我確定是被丟棄且不要的~同事這樣的行為算是偷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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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一般認為想當臺主,只要買或租機臺來擺著就可以,但機臺種類和機臺內擺放的商品都要特別注意。機臺種類夾娃娃機過去因為夾到東西的機率無法確定,被視為賭博。2000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施行後,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後來經業者爭取,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和「選物販賣機」,最直觀的標準是有沒有「保證取物」。電子遊戲機沒有保證取物是電子遊戲機。機臺送經濟部評鑑後,如果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電動」、「電玩」,因為性質特殊,經營電子遊戲機的電子遊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