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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都市更新會成立後申請之政府補助款,理監事可以自行直接給廠商不入帳且不計入總成本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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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民,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簡單的說,為了避免有人因為無力負擔律師費或訴訟費用,導致無法透過司法途徑爭取自身權益,所以由國家預算成立公辦民營的基金會,提供經濟弱勢及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民眾,專業必要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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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一則新聞: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2010/202010282018612.html報導說有人在捷運站裡面偷剪掉別人的頭髮,新聞裡有去採訪律師,律師是說會有刑法277條的問題。是很可怕沒錯啦,但好奇的是剪掉頭髮跟指甲之類的東西又不會痛,這樣算是有「傷害」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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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身邊有人想要斷絕親子關係,聽說以前的做法是登報作廢。但是不用向政府機關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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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不簽保密協定,原則上不屬於雇主得任意資遣勞工的事由,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除了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的情形外,不可以任意資遣勞工。然而,實務上有雇主可能誤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條款,對所屬勞工啟動資遣程序。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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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或可先行提出︰兩者有何較大的相似之處,此較有助於問題的釐清。一、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民法第172條)」,即其本身與無償委任最大的差別。另外,無因管理人對於管理行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但是無償委任之受任人,對於委任事務則負擔具體輕過失責任(民法第535條前段)。二、過失責任區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簡而言之,其意義如下︰(一)重大過失︰係指一般人(普通人)都會注意到,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二)具體輕過失︰指得是行為人在處理他人事務時,竟然沒有像在處理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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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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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說有人因為居家檢疫期間趴趴走,被衛生局重罰100萬元,被罰的人不服要提起訴願,但是衛生局還是說要先繳清罰鍰。請問,提了訴願為什麼還要先繳清罰鍰?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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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點設在「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地方,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警察應該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自己的警察身分,並有義務向受臨檢的民眾說明實施臨檢的目的和理由。面對非法的臨檢,人民可以向警察提出異議;更詳細說明和例子,麻煩大家閱讀本站文章:楊志凱(2019),《人民開車被警察臨檢可以拒絕嗎?警察路邊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是什麼?》。註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I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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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受到欺負,或是長期霸凌,但沒有人主動告訴老師,老師一直不知情。如果學生發生傷害,老師會有法律上責任嗎?有沒有法條規定具體事項是為了保護學生,老師應該主動做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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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書局買立體卡片的時候,因為想了解實際展開效果就將卡片從包裝拿出來打開,卻被店員告知牆上有貼拆封視同購買的標語,因而要求付費。然而,這樣的要求具有法律效果嗎?在同一間書局看到有人把原子筆拿來試寫,會消耗墨水但卻不需購買,拿出一張卡片卻需要因此買單,令人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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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案之土地持有人有原告及ABCDE等人,原告因土地持分微小,於起訴狀上已同意將其所有持分出售予被告A,但若被告B願以更高價格作為找補價購原告持分,法官是否會判決原告應將土地出售給B?另在原告與被告A均同意原告出售土地之找補金額時,原告還可以同時主張要分割ABCDE之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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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案之系爭土地將有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包括新闢道路及捷運並經市政府公告計畫,但因尚未定線,徵收範圍不確定,但原告卻已提分割方案!由於相關建設將影響系爭土地之估價甚鉅,雖以答辯狀呈報法官,但法官已通知現勘,是否表示不會考慮這些影響土地評估價值的交通建設,直接依原告分割方案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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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有許多形式,又可依照其契約性質區分成不同類型。其中一種類型是以「法律是否要求須經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契約」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買賣契約就是不須依一定方式進行,就能直接成立或生效的不要式契約。詳細請參考:楊舒婷(2019),《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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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違規停車,也受法令規範,檢舉方式與一般車輛相同發現車輛違規停車,除了交通警察和交通助理人員(警察局為執行交通稽查需要雇用的工作人員)可以檢舉違規停車,民眾也可以向公路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全國各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對於違規停車,公務車輛也常有裁罰案例。以臺北市為例,曾有新聞指出,2015年的市府公務車違規件數為1,177件,其中以違規臨停為大宗,且歷年前三名單位分別是警察局、環保局與消防局。以高雄市為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官網有載明:對於市府正副首長、民意代表、司法機關及偵防警備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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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租屋處是分租套房類型。房東有規定不能帶外人過夜,若發現一天需加一千塊租金,並在鐵門出入處加裝監視器。請問1.若房東有在契約中特別規定「若帶外人過夜,需額外加收費用」這樣算是合理的定型化契約嗎?若否,房客可以以什麼理由與房東抗議?2.房東可以透過查看監視器,關切我的生活習慣嗎?(ex.帶朋友回家夜宿,因房東調閱監視器,打電話給我確認是否有人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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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老舊公寓,今年地下室建物遭到建設公司登記,然後開始向住戶要求要收取停車租金。想請問...要如何知道住戶有沒有持有地下室的土地持份?如果能證明住戶持有地下室的土地持份,那建物所有權人還能夠跟土地持有人索取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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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案之標的,持有大持分者多數同意之分割方案,系將小持分持有人之權利劃分在角落偏僻位置,此方案是否因多數決會經法官採用?若是如此,土地法第34-1執行要點第3點如何引用以維護小持分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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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製造、輸入、販售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否則會被處以罰鍰。既然違法,為什麼電子煙的店還是一家一家開呢?筆者在2019年7月3日打電話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詢問,對方強調,業者實際上有開店,不代表是合法營業。目前稽查人員行政檢查上的情況,因為稽查人員稽查必須穿背心,且沒有搜索權,店家如果在稽查時將電子煙商品收起來,也無法強制搜索。就算查到,因為罰鍰金額不高,部分業者認為即使需要繳罰鍰,還是有好的利潤,所以仍繼續營業。以下簡單說明我國目前對電子煙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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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常常在假日及下午五點後整修家裡,然而我們又沒辦法去鄰居家裡直接蒐集證據。就算在家裡錄鄰居家裡發出的吵雜聲音也沒辦法證明噪音是來自於鄰居家,因此不知道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