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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15pm17:15起先因為討論工作有點小口角,後來同事生氣當著大家面前公然罵我【破麻】,請問我可以怎麼提告與要求所有賠償,含跟公司職業霸凌與職災?可以要求同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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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與前妻有兩名子女,若夫過世其前妻的子女有權利向現任生存配偶要求繼承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嗎?前妻的子女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嗎?(假設生存配偶的資產大於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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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人股東,由A出面向D租屋,租屋期滿,B是否有權改由他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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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收到傳票卻被通緝去地檢署想了解卻執意叫我繳罰金不然直接入監執行。然到我沒有權利知道原因跟收取我的判決書嗎?官網上的協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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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告訴人身份先前至地檢署遞狀.包含舉證光碟.現在收到刑事傳票.想請問被告會在開庭前看到我的所有舉證嗎?(像民事訴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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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因為與人進行加密貨幣USDT兌換,我出售了30-40顆U,並收到了1000元,但對方轉的錢是從別人那邊詐騙的錢,導致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在過了半年後,並未收到來自警察的筆錄通知,並且已經和銀行確認,去到警察局被通知要等通知我想詢問一下根據該情狀,我是否會被判有罪(所有的聊天紀錄都保留者,不過對方已經刪除LINE)以及我是否需要做什麼,因為到現在都沒有收到筆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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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7.8年前與另一半撿到小狗,而所有的診所.美容店資料大部分都是留對方的聯絡方式,但在4.5年前分手後一直都歸屬於男方,直到去年與今年收到施打寵物狂全病疫苗簡訊通知,如果是在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更換成寵物晶片聯絡人,對方是否觸法?狂犬病疫苗如果沒有去補打本人是否會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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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配給業務專用的公務車(外觀有公司名稱)可以裝gps嗎?但又不是所有業務配車有裝gps(外觀也沒有公司名稱),而且部分非專人有需要即可可登記使用的公務車以及主管配車也沒有裝gps和外觀顯示公司名稱,這樣針對性的有違法的疑慮嗎?若沒有,可以要求公平性,全部都裝嗎?甚至全部都在車子貼上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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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民眾對於警察行使職權認有侵害其權利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表示異議,並請求警察開立異議紀錄表,同時亦可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 承上,由於異議紀錄表是人民提出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的依據,也可以當作「公文書」,所以上面簽署的執行人員自應是實際參與執行盤查之警察。如果不是,簽署的警察有可能成立偽造公文書罪。然而是否成立上開罪名,仍需要根據個案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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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若工讀生自願連續工作八個小時不休息,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那若雙方協議可以嗎?如果不行,休息時間是否需要照算薪水?答:讓工讀生連續工作八小時不休息,縱使雙方已有協議,仍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雖然該條規定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但書,但本條之立法目的即是為了保護勞工而設,避免勞工過度長時間工作而未休息造成身體損害,且容易因為長時間工作導致專注力下降因而提高職災之風險。所以,適度給予勞工休息,是為使勞工能夠從疲勞的狀態回復,以利下半階段工作之進行。(從立法目的來看,即使雙方經過協議,勞工連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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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或可先行提出︰兩者有何較大的相似之處,此較有助於問題的釐清。一、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民法第172條)」,即其本身與無償委任最大的差別。另外,無因管理人對於管理行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但是無償委任之受任人,對於委任事務則負擔具體輕過失責任(民法第535條前段)。二、過失責任區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簡而言之,其意義如下︰(一)重大過失︰係指一般人(普通人)都會注意到,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二)具體輕過失︰指得是行為人在處理他人事務時,竟然沒有像在處理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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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時候,大概可以區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共同著作當二個人以上共同完成著作,且每個人的精神力創作在該著作中無法加以切割而個別利用時,這種著作就是所謂共同著作。職務著作當受雇人因職務關係而完成的著作,即為職務著作。出資著作指的是實際完成著作的人(受聘人)在他人(出資人)資金挹注下所獨力完成的著作。 不同種類著作對著作權歸屬的判斷,請見曾允君(2019)以下三篇說明:《著作權的歸屬(一)──多數人合力完成的共同著作》、《著作權的歸屬(二)──職務著作》、《著作權的歸屬(三)──出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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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書的版權頁,都寫著「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可是著作權法裡面好像沒有「版權」這兩個字。「版權」的用語從什麼時候開始的?請問「版權」是正確的用語嗎?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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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假如雙方離婚後,有親權的是甲、無親權的是乙,請問...1.離婚後,除了探視權、撫養費義務,乙還有其他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嗎?2.探視權是必定會擁有的嗎?還是需要協議產生的?(如無特殊兒虐行為)3.若乙想要看小孩,而甲住的很遠也不願意將小孩帶出,只同意乙到甲家探視,乙有其他保障探視權的方法嗎?4.探視時,甲有權利限制孩子能見誰嗎?(比方乙帶朋友同行會面,而甲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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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修法後的內容說明如下:一、檢察官能夠於偵查中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在被告沒有一定住、居所、有逃亡可能或有滅證、偽造證據可能時,處分8個月以內的限制出境、出海,只是如果超過8個月,由於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遷徙自由限制較大,所以必須向法官聲請,由法官進行判斷。二、對於限制出境、出海得否抗告?在偵查中,有兩種狀況:8個月以內:這個時候是檢察官自己就有權限可以做決定,所以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出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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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就工作規則的概念進行介紹,次而回答本文底問題。一、何謂工作規則︰(一)「工作規則」見于〈勞動基準法〉第九章章目,就其規範僅有第70、71條。第70條規定僱用人必須訂定工作規則的前提、程序與規定項目,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的效力,不得牴觸強行規定與團體協約。(二)工作規則指得是僱用人為了統一勞動條件與服務規律所制定的企業內部規範。有爭議的是,這樣的規範是否需要得到受僱人的同意,始生法律上效力。爭論如下︰1.甲說(單方行為說-免同意)︰此說又稱法規範說,即認為工作規則只要僱用人單方發布,且公告予受僱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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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父親要求未成年子女去商店買菸並賒帳,於日後翻臉不認帳,並說因為販售煙給未成年人先為不法之行為,不得向其要求債務之清償,請問商家仍有權要求債務的清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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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的問題,將回到法律的意義何在。一、立法者在進行制度的形塑時,是本於其對於人類行為的想像與觀察(稱為「法律上的人類圖像」),加以制定相關規範。這足以表示立法者僅就抽象、一般的事物進行立法的形式。二、行為能力之制度的類型化,我國採取年齡為基準,而區別行為能力有無與範圍。蓋人的思慮智慧因年齡而異,與年俱進,可作為判斷意思能力是否健全的標準。此即立法者想像多數人在如何年齡時期,或有多大程度的判斷能力。若由個案判定,則將使交易發生困難,因為主觀的判斷能力較難操作。故我國民法以年齡區分為原則,以實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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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製造、輸入、販售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否則會被處以罰鍰。既然違法,為什麼電子煙的店還是一家一家開呢?筆者在2019年7月3日打電話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詢問,對方強調,業者實際上有開店,不代表是合法營業。目前稽查人員行政檢查上的情況,因為稽查人員稽查必須穿背心,且沒有搜索權,店家如果在稽查時將電子煙商品收起來,也無法強制搜索。就算查到,因為罰鍰金額不高,部分業者認為即使需要繳罰鍰,還是有好的利潤,所以仍繼續營業。以下簡單說明我國目前對電子煙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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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主張特定政治言論是否為集會自由保護範圍,其中本案之政治言論可分為兩部分,加以討論︰一、主張統一;二、主張共產主義。一、主張統一︰由於「統一」本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理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故主張統一之言論於法尚無牴觸。二、主張共產主義︰ (一)大法官對於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於權利上之表示︰1.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644號解釋中表明︰「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