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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目前有人工生殖法,目的是希望不孕夫妻能有孕育後代的機會,但是看完整部法條卻找不到代理孕母的規定。代理孕母在臺灣會違反什麼法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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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的最高指導原則。然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鑑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定義不易,想請問有無一般來說可適用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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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味總是經由管線四處散播,但在自家抽煙據我所知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所以想請問有沒有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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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撞倒了騎機車的乙,導致乙滾到馬路中間,剛好被開車的丙輾過,當場死亡。假設甲乙丙皆無違反交通規定,請問死者家屬應向誰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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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請教一下,休息日,例假日出勤.我們公司是屬於平日上班,六日休假(見紅就休),白天工作8點到17點的上班制度,沒有彈性工時.所以,我們一般會認為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假設公司要現場人員6/28(日)出勤的話,公司會視為休息日,以1.67倍加班費,而不是2倍給予員工,而把6/27(六)當作是例假日,提供給勞動局.因勞基法規定,似乎很合理,而且例假日也不能隨意出勤.但是這樣不是跟勞工認知(2倍加班費)有落差,而且感覺公司可以視方便,任意調整休息日和例假日.或許這樣沒有違法,但基於提升勞工福利來看,感覺是一例一休制度下,還可以改善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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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規定男女訂、結婚年齡不同,男生分別為16、18,女生則為15、17,這樣因爲性別不同而有所差別的法條,是否違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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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權利要求學生將校規規定的違禁品交給老師保管嗎?像是手機、漫畫書、危險刀械,是否有不同處理?有沒有明確的法令依據可以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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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的規約,可以規定哪些事情?規約的內容,可以約定到禁止在公共區域吸菸,如果違反的話住戶必須被罰錢嗎?有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817),不過只提到主管機關可以罰,或是可以經過會議決議遷離,那可否約定抽菸的住戶該被罰錢,繳給管委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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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件發生在台灣,被告說自己喝酒後不知道自己的犯行,這樣可以減少處罰嗎,是依據哪些規定?那原因自由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才會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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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到底有什麼規定店面要在一樓?通常我們可能會見到一樓或地下一樓。但是也有2.3.4樓都是店面567樓才是住宅到底要怎麼分別?那12樓開設店面也可以啊很多補習班餐廳也都是這樣啊你可以自行利用公共電梯/樓梯上樓是有這樣疑問是有網友說一樓以上就不能開店面不然就是要多付房屋稅https://news.591.com.tw/news/4626透天出租當店面小心多繳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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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新聞裡常常聽到的「收押『禁見」」的「禁見」是什麼意思?如果被收押的話,是不是就一定會被「禁見」?相關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呢?附上前幾天提到收押禁見的新聞:王柔婷、孟昭權,2021-06-18,屏東資深巡山員涉暗助山老鼠盜取國有地林木,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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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有提到:「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算是重置。」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請問如果是建築以外的設計圖,像是傢俱、手工編織、電路圖,也算是著作權法規定範圍嗎?如果不是的話,被抄襲的人可以怎麼保護自己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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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向乙承租A屋,作為某寺廟預定舉辦的宗教活動,已經預付租金10萬元!其後,政府因疫情持續擴散而命禁止一切宗教相關活動。請問:甲得否向乙請求返還10萬元?其請求權基礎為何?試引用法條分析之。答:民法249條第四款?二、假設甲與乙訂立租屋契約前,政府已經公布禁止一切廟會活動,而甲不知其事、乙知其事。甲並已付租金10萬元,甲、乙各支出1000元的簽約費用,雙方的法律関係如何?甲可否依什麼規定請求返還10萬元?簽約費用的損失誰應負擔?請引法條分析之。答:民法249條第三款?245條之1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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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找資料,都找不太到完整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比較多是新聞稿。不太確定什麼樣的行為,以後都會被認為是法律所阻止。不知道有沒有比較完整的草案說明呢?另外也想知道某些行為會不會因為很容易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定,導致人民時常犯法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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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期有在私人臉書社團+1代購圖外的多肉植物,賣家約2週回覆結帳金額,我以不想購買了,有回覆給賣家希望取消訂單,把商品留給下一位+1的買家,但賣家傳訊息為以下,兩期已經結帳了!結單後我們不接受任何理由取消也有清楚標示結帳時間入社購買都有板規說明的很清楚您主動購買了幾次本來就一切遵照社團規定都有公開這次您直接封鎖了我惡意棄單我幫您代購到台灣的植株不付錢侵害到我的商品與權益下訂到台灣了可以說不要就不要嗎?我都有截圖你的購買也很明顯你的簡訊內容也是惡意棄單行為如果您不打算做匯款動作其餘直接跟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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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以自主更新方式申請之更新會,經市政府核准後,所有權人取得會員大會相關資料發現,建經公司人事管理費用未依市政府提列總表規範預估,提列數超收千萬以上,並具以計算所有權人應繳之前置費用,要求付款,否則將影響”分潤”。經去函市政府申訴及更新會提問,市政府表示因計畫尚未送件,請更新會溝通說明,然更新會卻讓該建經公司來對我們做口頭說明,經我們婉拒,更新會卻讓該建經公司以更新會名義覆函表示已依規定提列,但卻不將計算依據依提列總表說明基礎,在此情形下,請問在此情形下我們應如何自保?要配合繳交尚未釐清之前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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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目前案場被別家公司競標得標後,我們派遣人力面臨要退場情況。目前總公司給我們的選擇1.自願離職2.跟著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高雄OR台北)走但目前得知高雄無夠大案場可容納40多人但是有可能被派去工地3.照勞基法走基本上新競標成功公司或許有意願接納我們這批人,但我們還有目前合約在身,是到六月十五日。對那些年資不多的人來說自願離職或許不是難事,但是對我們年資長的人來說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是最好的選擇。但是目前公司就是一個拖字訣。我們並沒有這麼多時間消耗下去,新公司6/15要進駐,但勞基法規定要資遣對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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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到大,時常遇到需要填寫「緊急連絡人」的場合。想知道緊急連絡人,是否一定只能填寫親屬?能不能填寫男女朋友、伴侶嗎?或是能不能不填寫?緊急連絡人可以代本人我處理什麼事情呢?可以承擔哪些權利義務?法律上是否有什麼規定呢?(爬文爬到潘佳苡律師《緊急時,長照機構聯絡不上家屬,或家屬不願配合將受照護者送醫,機構該怎麼處理?》這篇,就有提到緊急連絡人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ealth-medical-ageing/66)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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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位女性朋友從事一間飾品公司的美編人員,但是主管告知他們公司是責任制;而我朋友上下班仍需打卡(二)該美編朋友上班時間早上9點,下班時間晚上18點30分;下班時間卻常態性都是19點至22點(三)且該公司以責任制為由不提供加班費只有補休請問以上三點該公司是否有違反了勞基法內的哪幾項規定?以及該美編人員應該如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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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律規定同性、異性婚姻提出判決離婚,條件不太一樣。當兩人難以維持關係,在異性婚姻中,如果兩人都有錯(對婚姻關係無法維持兩人都要負責任),是否兩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還是只有犯錯比較輕的一方可以提出呢?在同性伴侶之間,不管是誰的錯或是誰錯比較嚴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嗎?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17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