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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贈與,表示條件成就時,贈與才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的停止條件)。因此,條件成就前贈與還沒有生效,贈與人可以選擇「撤回」原本要贈與的意願。條件成就後,贈與契約已經生效,如果贈與物已經交到受贈人手上,則無法撤銷。例外可以撤銷的情況:贈與物還沒移交到受贈人手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等。註腳民法第99條:「I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撤回指法律關係發生前,表示不願意發生了,法律關係自始未發生。民法第408條:「I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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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強盜罪:(1)法條:刑法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補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2)當樑上君子偷完東西後,被人逮個正著,為了怕形跡敗露,而對人大小聲或動手動腳,企圖想隱瞞偷東西這件事,我們把 他當作強盜罪的行為看待。2.準=視為  他不是強盜罪,但是他對人的生命安全危害程度跟強盜罪一樣高,所以我們把他當作強盜罪行為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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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共有三類型犯罪: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屬於妨害國交罪(刑法第116條)。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不屬於上面所提的類型,因此第一審為地方法院。以上查詢結果,如有疏漏,請再指證。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妨害國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編第3章妨害國交罪,其中刑法第116條:「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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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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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刑法領域,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犯罪,要透過「三階層理論」。請問這三階層這是什麼?為什麼要分這三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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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公報是刑法的「公文書」喔。找到一個案例,大家可以去參考。 關於偽造文書的「文書」的特性、公文書與私文書的區別,還有準文書的意思,請見本站文章: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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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刑事判決,「若法院判決主文寫:為猥褻行為,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之性交,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我想請問,這種情況,總共需執行多久的刑期?(該主文內沒明確寫執行刑多久)1.以上述情況,執行刑是2×10月+12×3年3月=40年8月,再依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所以是30年嗎?2.或判決主文會明確寫執行刑多久?3.我看到的這個判決還可上訴,還是得等到裁判確定(不得上訴)時做的那個判決才會寫執行刑多久?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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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公務員對於使用刑法140時,是否可以同時有刑法312來做上述呢?因為看見很多人對於為何可以使用刑法140看法不同。1.刑法104上是當場受到侮辱與其職業受到侮辱,為何卻可以使用這條呢?2.已經是不在人世的公務員,使用了刑法104法條上訴時刑法312是否可以成立於此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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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間手機貼膜店上班,店裡的手機貼膜進貨成本大部分都是不到20甚至不到10元的低單價玻璃保護貼,在離職的時候盤點庫存發現有玻璃保護貼破損,本人表示願意賠償,但希望以成本價格並非售價賠償,老闆不同意並且表示要提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我也有上網爬文「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它物品,其觸犯刑法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想請問上述情況有觸犯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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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原先與本人同居,因分手了有部分私人物品尚未搬走。在他趁我出門時,私自打開我的個人電腦(有密碼),並破解後打開本人的通訊軟體,請問這種情況是會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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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高中生,進行自主學習時遇到一些問題,但教導我的公民老師回答不了我的問題所以在這裡尋求幫助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也就是說根據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所規範之罪行在國外經過審判與執行後我國依然保有刑事上的追訴權。那麼,根據刑法83條第一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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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中華民國刑法227條,裡面的規定只有滿18與未滿16歲犯法、14歲加重、未滿18視情況減輕罰則,但是如果雙方皆滿16未滿18,會不會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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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2022年10月1日殺了B,刑法第271條第1項在2023年6月1日修改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B於2023年8月1日救治無效死亡。上述B的死亡時間,在刑法第2條第1項的適用上,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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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是以刑法第135條及140條起訴。由於被告(我)找到涉案對方不具備等同公務員的法規並當結辯庭承給法官及檢察官。檢察官在法官最後詢問量刑意見時,檢察官表示『即使告訴人不是等同公務員身份,被告仍然涉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檢察官所表示量刑的依據已經不是135條及140條刑責,法官仍然可以依照檢察官的要求量刑嗎?謝謝解答。以上所說等同公務員的對方,是高雄市交通大隊委外的拖吊車司機。經查高雄市交通大隊所規範的行政輔佐人不是授權人,也不是委託人,該接受委外的拖吊車公司是『行政輔佐人』,因此不具備公務員等同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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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拍得一間法拍屋,已完成過戶。拍定前不知道前任屋主有積欠7萬多元管理費。管委會堅持要新任屋主繳清,否則不給大門磁扣,並主張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以及引用“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第二條增訂:【新區分所有權人、應承擔並清償前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本社區之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費用,方能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裝修所拍定之房屋並辦理入住。】”要求要繳清前受債款否則不給入住。想請問,是否可主張債之相對性,以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要求管委會先給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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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偷窺––什麼是刑法的窺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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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觸犯刑法上的A罪,經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有期徒刑。甲入監服刑。假設現憲法法庭作出裁判,實務上,下列狀況會有何不同?狀況一:憲法法庭作出裁判,認刑法上的A罪,自即日起失效。因A罪尚在監服刑的甲,會如何?a.可立即出監?(需依相關何種程序?)b.因「實體從舊」,甲需服完原先之刑期?狀況二:立法院經三讀程序通過,加重A罪之刑。因A罪尚在監服刑的甲,會如何?a.依「實體從舊」,「加重A罪之刑」不能溯及既往。狀況三:立法院經三讀程序通過,減輕A罪之刑。因A罪尚在監服刑的甲,會如何?a.甲在監已經超過「減輕A罪之刑」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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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刑法上有的是不罰未遂,關於不罰未遂,如刑法第354條的普通毀損罪不罰未遂,那這指若毀損未遂的話,是完全無罪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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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優先法適用普通法,如刑法第131條有規定圖利罪,惟無明文未遂不罰。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是有類似規定,但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2項有不罰未遂的問題,那若是貪污治罪條例被判無罪,那有可能會因為該行為未遂而回歸到刑法第131條的論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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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刑法容許合意性交的年齡是幾歲?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