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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依照民法第971條的規定,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確實只有「離婚」和「婚姻經撤銷」2種;如果是配偶一方死亡,尚生存的配偶與亡者方親屬的姻親關係,並不會消滅。相較之下,日本民法有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以意思表示消滅與死亡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但是我國目前並沒有被採納這種制度,所以現行法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仍然只有離婚、婚姻經撤銷2種。扶養死亡配偶的父母到終老?雖然姻親關係不因死亡消滅,但是要求夫妻一方負擔扶養他方父母的義務,仍然要符合以下扶養的法定要件才會發生:夫妻一方扶養他方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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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的名稱法院審理時,必須去判斷被告有沒有參與審判、接受審判的能力。這樣的能力,在刑事訴訟法上稱為「就審能力」(又稱「受審能力」)。法院要主動去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法院需要主動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被告的就審能力,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因為疾病無法出庭這個時候被告需要提出一些證據去說服法院,自己確實是因為疾病無法出庭,例如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另外如果被告住院的話,法院也可以直接請被告就診的醫院進行鑑定。被告是否可以意識到自己正在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可以一般應對進退溝通維護自己訴訟權益這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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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可能會是法院參考的資料之一,但並非絕對。法院還會參酌雙方所提出的證據資料(例如有無匯款紀錄、收據、錄音、證人等)綜合判斷,並不會拘泥於字面上的意思。借錢給別人,最重要的就是債權人要把錢交給債務人,借錢關係才成立。如果債權人擔心對方會說沒收到錢、賴帳,建議借款當下應保留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已將錢交給對方;而屆時若債務人主張自己早已還清債務,也須就自己的主張負舉證責任。借錢要保留哪些證據,建議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2),《借款契約應該如何撰寫以及要保留哪些證據?》。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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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並不相同。「法定代理人」是為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設計的制度,只有父母會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是為了避免規範有漏洞另外設計的制度,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就會改由監護人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詳細請參考:楊舒婷(2019),《什麼是行為能力?幾歲才有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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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之後,父母雙方依然都要扶養未成年子女民法規定父母要扶養未成年子女,即使離婚,雙方都還是要扶養小孩,任一方不可以藉口小孩沒跟我、親權不在我這,就不付錢、不養小孩。所以無論父母雙方有沒有同居,或是離婚,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依然都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不過,在民法修法施行後,現行的成年年齡下調到18歲,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只到18歲,雖然有些父母會花錢養子女到大專畢業,不過成年以後的這段期間就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了。協議離婚中的夫妻仍可以針對言語家暴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除了大家想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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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查詢,網址是:https://lawyerbc.moj.gov.tw/,如果不具律師資格卻執行律師職務會被處罰。詳細請參考文章:楊舒婷(2020),《成為正式律師後就可以直接執業嗎?一般人怎麼確認一個人是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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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分為利益交換型和冒犯型這2種,後者比較像是提問人提到的情形,也就是當對方違反被害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而用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被害人恐懼、被冒犯,或是影響正常生活,就屬於冒犯型的性騷擾。至於如何認定,還是要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和被害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例如A和B在同一條街上開店,但互不熟識,某日B路過A的店前時,A竟然突然對店外的B說「小姐生意好不好,找老公嫁掉比較好、比較舒服,不用那麼辛苦。」等調戲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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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由於您的問題顯示出有人身安全的疑慮和個案的需求,以下僅就法律層面的問題簡單討論,但仍建議尋求法律服務或警察的協助。什麼樣的行為會涉嫌恐嚇罪?按照法院實務見解,恐嚇罪是指告知被害人,將加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的內容,意圖讓被害人感到恐懼的行為。而且只需要被害人心中感到恐懼、不安,不用真的發生具體的損害。怎麼樣的內容才會算是恐嚇?這需要衡量很多因素,例如行為人講這些內容的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行為人的語氣或具體的行為等等。只要是一般人綜合這些因素之後,都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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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會成立竊盜罪。二、但是需要注意證據的問題。假如B堅決否認失竊腳踏車,別無確鑿證據,C畢竟不是失主,空口控告,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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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存證信函的差異律師函和存證信函,內容與目的因個案而有不同,例如保存證據、提醒履行義務、警告對方已經侵權等,不一而足,但共通點都是用來向收件人傳達訊息。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是郵局的郵件種類之一,有固定的計費(第1頁50元,接下來每頁30元)與書寫方式,任何人有需要都可以到郵局交寄。交寄後郵局和寄件人也會各留一份一模一樣的副本。詳細介紹與說明可參考法律百科網站上的文章: 黃于玉(2020),《存證信函的功能是什麼?》。 黃于玉(2021),《存證信函可以怎麼應用?》。律師函律師函的寄件人是律師,通常是律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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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修改我國現行法律,有規範修改增刪病歷時的法定格式,例如刪改時必須畫線刪除,不可以用修正帶或修正液等塗燬;如果違反規定,會受到衛生主管機關1-5萬元的行政罰鍰。病歷未記載、記載不完全醫療事故發生時,醫方可能會面臨病方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和刑事過失傷害,此時如果發生病歷中重要事項沒有記載或記載不完全的情形時(不論是因為醫方當時就沒有記載,或是提問人提出的事後竄改病歷),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能會減輕病方的舉證責任,審酌一切情形認定病方的主張為真實;在刑事訴訟中,醫方是否在這件醫療事故中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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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被偵訊的人,是出於自由意志下表示意見,同時也確保筆錄的內容與口頭表示一致,被偵訊的人可以主張全程錄音錄影。如果筆錄與錄音不一樣,或是根本沒有錄音錄影的時候,法官是否可以採信筆錄,作為證據,請見本站文章:接受偵訊時我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呢?──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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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證罪條文中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刑事被告案件」,因此湮滅的必須是刑事案件證據。因債務糾紛屬於民事案件,自始即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詳細請參考: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刑法滅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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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務之急是確保自己的安全,並且不更換、清潔,盡速前往醫院治療、驗傷蒐證。整理蒐集證據後,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尋求支持與幫助。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被性侵害,要怎麼處理和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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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意願而與性有關的騷擾、冒犯都屬於性騷擾。事情發生當下應優先保護自己和表明不願意,並蒐集證據,盡快申訴、報警與提告。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