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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00多人賴群被2030左右的人言語霸凌當下恐慌症發作導致無法思考喪失行為能力只能看著霸凌的言語不斷跳出霸凌的內容最後甚至到煽動受害者去死去自殺導致被害人出現複雜性創傷症候群症狀精神嚴重傷害生病3年生病期間因精神狀態無法對加害者提告現在是否還能提告必經是精神嚴重受創導致無法在6個月追訴期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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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樓社區回收室有惜福區拿惜福區的東西裡面有一些零錢跟發票這樣會觸法嗎?(確定是回收室惜福區拿的)別人丟掉的東西放在惜福區會有爭議嗎?(有監視器)想說這樣有沒有法律問題看一堆撿資源會收的都會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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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7年前還在唸大學的時候,常常會在求職平台上找兼職,那時候的內容是需要剪接拍片,但我到現場才發現是要陪同他進大學辦公室,因為他跟別人有糾紛,希望我協助幫他偷錄影,我後來有幫他偷偷的拍照,但都是在辦公室的範圍內,我不確定我這樣有沒有違反妨害秘密罪或是過了7年還會不會有什麼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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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在這裡詢問這樣比較基礎的問題。母親是外籍人士,我也還只是學生,事故發生時我並不在現場,第一次遇到真的很緊張,上網查詢過後還是不太知道該如何保障權益,及小車禍處理後續流程,還望解惑幫助🙏以下是事情經過:我媽在下班的時候有與前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所以在遇紅燈時,前車減速也跟著煞車減速,這個時候後車就直接追尾上來,我媽被撞倒在地,機車壓在她身上,手肘與膝蓋皆有挫傷以及大片瘀青。在她起身時差不多綠燈了,當下他們怕被後面來車撞到,於是就直接把機車移至路邊,並未拍攝、標繪當時車禍現場(也不知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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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錯誤?(A)適用於一般人、事、時、地之法為普通法(B)限於適用於特定人、事、時、地之法為特別法(C)規範「私人」與「私人」之法律關係為私法(D)規範「國家」與「私人」之法律關係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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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證人在一.二審上訴審都有出庭作證過,後面又有上訴庭,法官又傳證人出庭,這時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會不會有罰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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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費100元夾娃娃但忘記取走,他人經過以為不要,撿起帶走,並轉賣他人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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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代購建立Line社群(以下稱「主群」)提供代購服務,並設立儲值金制度(例如儲值4000元贈送200元)供顧客預付費用購買商品。此外,代購在主群成立約五個月後,另設私下小群(以下稱「小群」),未對主群公開,也未說明加入小群條件,並在小群中提供更高回饋比例(如儲值2000元贈送200元)。喊單與購買商品仍是在主群中進行,只有儲值金的回饋不同。多數人不知道小群與其優惠。小群是代購私下創立的。小群與主群的成員是完全重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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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因為與人進行加密貨幣USDT兌換,我出售了30-40顆U,並收到了1000元,但對方轉的錢是從別人那邊詐騙的錢,導致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在過了半年後,並未收到來自警察的筆錄通知,並且已經和銀行確認,去到警察局被通知要等通知我想詢問一下根據該情狀,我是否會被判有罪(所有的聊天紀錄都保留者,不過對方已經刪除LINE)以及我是否需要做什麼,因為到現在都沒有收到筆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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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A於民國40年左右過世,名下有土地一直未繼承,有一兒子B於民國70年左右過世,過世時尚有一位養女C養女c於民國110年左右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已經裁定回歸本生家庭,114年現辦理A的繼承,c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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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民,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簡單的說,為了避免有人因為無力負擔律師費或訴訟費用,導致無法透過司法途徑爭取自身權益,所以由國家預算成立公辦民營的基金會,提供經濟弱勢及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民眾,專業必要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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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被偵訊的人,是出於自由意志下表示意見,同時也確保筆錄的內容與口頭表示一致,被偵訊的人可以主張全程錄音錄影。如果筆錄與錄音不一樣,或是根本沒有錄音錄影的時候,法官是否可以採信筆錄,作為證據,請見本站文章:接受偵訊時我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呢?──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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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偽造標籤使人誤以為新品,所涉及的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請見法律百科文章:偽造序號標籤後貼在機器設備上,將10年老機器充當新品出售,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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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敘述,購買的步驟應該是:先網路上看到鞋子的圖片與影片,但沒有表示鞋底品質,接著在實體店面試穿,看不到鞋底,心中決定要買這雙鞋子,向實體店家表示要預購,並且付了一筆訂金,到實體店面取貨,向店員反應鞋底沒有止滑紋路,店員表示鞋子的品質本來就是沒有止滑紋路。把鞋子帶回家,想退回鞋子並取回訂金。以上順序如果有誤,再麻煩告知。可能會影響判斷結果。 首先要釐清的問題是,這樣的購買過程,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7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通訊交易?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沒有辦法實際檢查商品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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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立法院2018年11月9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條文說明也就是說,雇主對求職者的徵才的公告,或是實際僱用員工的時候,經常性薪資(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果沒有到達每個月4萬元的話,就應該要把金額公開出來,或是起碼要告訴求職者與實際受僱員工一定的薪資範圍,而不能只是含糊地說「面議」。違反效果雇主如果違反以上公開揭示或告知經常性薪資的義務時,依據2018年11月9日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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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租賃契約拿去公證,公證書裡要提到約定房客願逕受強制執行,以及執行的內容,詳細請見本站文章:租約經公證之效力經公證的租約,便形同一張合法的執行名義。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並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書,不需經過法院裁判,債權人便可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訴訟拖延或支出鉅額訴訟費用。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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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的人,還是有接見律師、閱卷等權利,請見本站文章: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羈押有期限。羈押與延長羈押期限、發回更審計算,以及羈押與刑期之間的折抵,請見本站文章:羈押可以押多久,有沒有期限呢?受羈押的日數可以折抵刑期嗎?被羈押後,可以提起抗告或準抗告,或是聲請撤銷、具保停止羈押,詳細請見本站文章:羈押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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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面對像是車禍要對方賠償的情況,或是學習法律上,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是民法很重要的議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侵權行為的分類,以及侵權行為法中最重要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見本站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一)一般侵權行為另兩種類型的說明,也就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以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見本站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二)特殊侵權行為中,共同侵權行為與公務員侵權行為,請見本站文章:特殊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公務員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中,為他人侵權行為負責的三個類型,請見本站文章:特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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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童工以及禁止未滿15歲的人工作,請見本站文章: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相關保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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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的受僱者,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本參加的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除非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公司經解散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或是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受僱者),並且經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同意,否則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員工復職的申請。本站相關文章:關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要件、期間的勞保與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之後回去復職等問題,請見梁芷榕(2018),《什麼是育嬰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