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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有負責人一位,董事一位,股東一位,三位都有出資算合夥人,因營運不善公司已無剩餘資產,所以決定關閉,但有向個人借貸,請問負責人個人需負擔所有債務嗎,還是所有合夥人共同負擔呢?或公司需聲請破產呢?如果不處理會被債務人告或被強制扣押負責人的個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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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女生朋友在台灣離島的酒店當公關,然後因為前幾天我朋友喝酒喝太多已經有點醉了所以先在客人的包廂睡著,但她還是有意識的,後來發現客人的手開始在摸她胸部和親她嘴巴,另一隻手在摸入她的下體,但她雖然有意識可是已經半醉,所以沒有力氣可以推開客人,但有跟客人說不要,但對方一直用,後來我朋友故意把桌上的碗丟在地方想辦法製造聲音,少爺就進來發現女生喝醉就把女生扶出去,包廂裡面有我朋友和一個客人和一個也是在那間店的少爺(但他是休假去喝酒),但整個過程他都有看到我朋友被那個客人侵犯卻都袖手旁觀,後來女生被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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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Yaru提問:曾經任職一家公司,報到後兩週,就被派至國外參展七天,回台後進辦公室當天,就被主管告知不適任,人資請我填寫「自願離職申請單」,理由是只有三週的任職時間,對未來求職會有負面影響,但是會提供該有的資遣費給我,天真無邪的我就簽了,公司也要求我當下就要打包好離開,完全沒有預告期。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當天下午就打電話回公司,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人資推託我已簽名,不能給我,就不願意處理我的事情了,到了下個月的發薪日,當初答應的資遣費,完全沒有給我,我就前往勞動部「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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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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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人凡事都問網路。我如果在網路上搜索別人,會犯罪嗎?人肉搜索後又把結果公開,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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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護理人員,在地區教學醫院工作,表定工時8小時/天,月休七天,但實際上上班提早一小時做準備,下班延後到2-3小時的也是常態,像這樣責任制的工作,雇主表示是我們自己要留下來的不會付加班費為由,要員工下班時間到就打卡不然會登記異常,然後打完卡在繼續工作,這樣的情況我們該如何是好?上班的這3-4年以來醫護人員有被受理加班費的只有急重症個案病危,剛好在交接班有問題要處理才被核准加班,其他的每日責任義務加班2-3小時都屬於個人行為,上級表示是你的個人能力問題,沒人逼你下班留下來,你也可以直接走,但我們面對的是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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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同意,有以下兩種情形:如果對方是拿整筆土地(共有物)去做抵押,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行,並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多數決方法反之,如果只是拿他個人的持分(應有部分)去做抵押,並不需要獲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果符合上述「情形1」,對方卻沒有經過您的同意,可以作下列主張:依據民法118條,可以寫存證信函給對方或銀行,主張「拒絕承認」設定抵押權的行為,並且要求對方及銀行自行塗銷抵押權登記。如果非不得已走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821條及民法767條中段,得「單獨」請求對方及銀行,以「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方法,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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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目前只要是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或數位媒體等出版品與網路資源,出版的人就有義務要把出版品送存給: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如果出版的人在發行出版品之後,經過國家圖書館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寄送卻還是不寄存給國家圖書館的話,出版人還可能會面臨出版品定價10倍的罰鍰,以及連續處罰到寄送為止。相關規定,說明如下:法律層次的依據:圖書館法出版人送存出版品義務的法律依據,是圖書館法的第15條、第2條與第18條,請感興趣的讀者詳細閱讀條文文字。國家圖書館自己行政規則: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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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新北板橋陳先生提問:之前曾經待在某小型旅行社工作,由於發現老闆一直忙帶團所以沒時間處理公司事務,發覺不妙所以提了離職,但新公司的人資說,要有離職證明才能順利入職。我回到舊東家詢問離職證明,老闆一直避而不見,LINE訊息也不願意承諾會給離職證明,整個人間蒸發,因為最後沒辦法只好去勞工局申請投保紀錄,作為給新公司的離職證明替代品。想請問:公司企業可以不發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嗎?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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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跟朋友間的問題是妹妹的朋友消費某樣商品使用信用卡分期付費,詢問妹妹如果繳不出來要怎麼辦?妹妹隨口說就先購買,繳不起她再給她錢~在某天突然求助妹妹說繳不出費用,想要妹妹幫他出9千元繳費,但父母都覺得這是他個人的消費,應該是他個人要處理的債務,為何要妹妹出這9千元~想請問口頭上的約定跟line上的敘述會造成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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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公平性,實際上是立法者衡酌整體社會狀況,所做成的價值取捨,並不是優先保護這個人就一定對,不優先保護那個人就一定錯。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探究:我們有沒有其他保障原所有權人的方式?假設原所有權人A,是因為被相對人B無權處分,導致被第三人C善意取得。此時A除了和C協調和解外,他還可以向B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等請求權;甚至,如果物是「基於盜贓」或「非出於己意」而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上,法律上還給了原所有人兩年的時間去向第三人取回。可見,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犧牲掉原所有權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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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之前鬧得沸沸揚揚,所以解答也是沸沸揚揚。這裡與您分享兩部影片:1.【志祺七七】共同創作變對簿公堂?從Gino脖子分裂事件中一定要學會的法律常識!2.【瑩真律師】GINO脖子鬧分裂!?律師帶你來分析為了不影響閱讀,我先講結論:1.如果您看完後覺得兩部影片的內容有些互斥,請不要懷疑,這就是法律世界的常態。(例如:在法庭上,兩造的主張往往互斥)2.影片的「所有權」跟「著作財產權」是兩個概念。依目前的公開資訊,我認為之前創作的影片「由Gino、華仔、脖子共有」的機率比較大。3.儘管如此,影片帶來的流量收益如何分配,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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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個人有一個3歲的女兒妍妍(是親生的)和一隻1歲的寵物貓妮妮(母的),妍妍和妮妮是玩伴,她們無論如何也不想分開,而且這人每個月都花很多錢來養妍妍和妮妮,但是後來這人因為公司倒閉失去工作,沒錢養她們,於是就在某個網路購物平台上以5萬元的價格把妍妍和妮妮一起賣掉(想找另一個人來養她們),並且特別強調她們是玩伴,不肯分開,所以恕不單賣,而自己因為公司倒閉養不起她們而只好賣掉,那麼他這樣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違反什麼法律?可以處以什麼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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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一個人他要免費幫別人倒垃圾但是沒有做,這樣在民法上算沒履行什麼義務?Q2有一個志工他今天8:00應該到成大醫院幫忙,卻沒有到。導致民眾無法順利看診,這樣又會有什麼責任?Q3王安日下班想順便帶伍乾吃路邊小吃,但因故不去。個人了解來看,其實都不會差別太大,因為對民法來說根本沒有強制或有利益的問題,而不論對方是男是女,是年長還是年輕,如果像是借貸:先借我五十萬,不然我這禮拜周轉不出來。之類的才有可能影響。若沒明說前,根本是同一事情。又比如林月吃牛排,將附餐的餐包留下給家人吃。這不是義務,也沒必要。還煩先進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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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開設飲料店,每次都是員工未注意,個人因素,導致車禍賠償對方,而摩托車還要自己花錢自費維修。就算保險以加重了,卻都是自己個人因素⋯保險也無法賠償。有的車禍完,直接給你不做,摩托車損壞也自己認賠。關於她撞到對方車毀損,與人受傷,然道都是老闆該負責嗎?我想問員工是否也應該負責賠償問題?是否可擬定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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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著作的完成,不是一個人獨力完成,而是由兩個人以上完成,或是有不同的人提供資源的話,還是當然由實際創作者取得著作權嗎?要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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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輩對於紀先生岳良所撰文章〈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有若干不同意見之處,希望在此提出不同的見解。本文將針對兩點進行論述,第一,交通刑事案件中關於「信賴原則」的適用;二、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的內涵。前情提要︰在刑法領域內,有所謂的「三階段犯罪審查」,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又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的審查流程必須逐一通過(不可跳躍),才可以成立犯罪,如下圖。犯罪審查流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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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97年到一家醫院擔任科室單位主任。在醫院都有一個不成文規定,擔任科室主管為責任制。如果上班時數超過原本之工時,工作時數會累積,讓主管擇日進行補休假為所謂條補休制度。但是,因為工作忙碌,本人自97年~110年之間總共累積了1000多個小時。而今年,因為某些因素,轉調到本醫院其他部們單位,不再擔任主管職務。但是,人資中心在職務異動時卻將之前個人累計時數1000多小時,全部扣除,改為累積時數為"0"小時。也都沒有告知本人簽屬同意或是折換薪資。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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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在網路上的發言即使匿名,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以下簡單舉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發表或散播批評、不實的言論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在網路平台發佈的內容,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就是「公然」。只要可以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判斷侮辱的對象是誰(個人或一群人都可以),就算沒有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也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誹謗罪在網路平台用文字或圖畫發佈會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除非可以證明視真實地而且可以增進公共利益,並且是善意發表,才不會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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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配合各縣市發展目標之不同,由各縣市文化局發布之相關管理辦法為該地街頭藝人的管理依據。 依據現行各縣市文化局發布之管理辦法,對於申請資格,多僅就年齡有所限制,並未有因申請人非為本國籍或是其為身心障礙者,而排除相關管理辦法適用之規定。換言之,原則上具身心障礙之街頭藝人與其他街頭藝人受到之管制並無不同。 目前提供身障之街頭藝人的例外規定有新北市碧潭風景區平日於音1場至音4場展演者限為身心障礙弱勢團體、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展演者請假之遞補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之個人型街頭藝人為優先及身障街頭藝人如欲於捷運淡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