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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這個題目如果是學校作業,仍請您找老師指點更合適喔。這裡僅針對「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稍作說明:供述證據「供述證據」是基於人的知識經驗,而以表示人的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也就是「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證據之內容,不限於口頭所為之供述,也包括書面陳述之情形。例如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鑑定、被告之供述等,均屬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相對的,「非供述證據」就是並非以表示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例如:供犯罪所用之工具、犯罪所得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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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要合法在臺灣待著,需要有一些證件要回答能不能繼續待著,需要先稍微說一下外國人與我國人民結婚後,從外國進入到臺灣居留的程序:入境需要有「簽證」外國人這時候要先向我國申請「居留簽證」。想在臺灣停留,要有「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還要有「外僑居留證」拿著先前申請有效的居留簽證,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驗許可入國後,表示取得6個月內的停留許可,或是超過6個月的居留許可;而如果想要在臺灣停留超過6個月,除了居留許可以外,還必須在入國後的15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而這個外僑居留證有效的時間,從許可的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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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與不作為是兩個相對的概念,作為指積極地行動,不作為指什麼都不做。不作為犯可依「是否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有什麼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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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各種情況、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性騷擾的分類,以及雇主對於性騷擾的法律責任,請見法律百科文章:我國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法制的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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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出租人:OOO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公證,租約中有包含一條: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異動: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更換新負責人OOO,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相關證照影本,並通知甲方改由新負責人OOO負責履約請問:1.乙方負責人更換後該公證租約是否有效,可繼續履約?2.是否有違反租約內容(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之嫌?3.有更佳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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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須負何種責任?演唱會門票退票,在法律上應屬於「解除買賣契約」的情形,則主辦單位依照民法第259條第2款,負有「加計利息並退還款項」的責任。至於,因為雙方間沒有約定好要「何時」退款,而且如果沒有以存證信函催告主辦單位返還,可能無法額外主張遲延責任。要用什麼方法快速取得退款?比較簡便的方法,就是以主辦單位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於法院許可核發後,再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回答僅供參考,由於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註腳民法第259條第2款:「契約解除時,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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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配給業務專用的公務車(外觀有公司名稱)可以裝gps嗎?但又不是所有業務配車有裝gps(外觀也沒有公司名稱),而且部分非專人有需要即可可登記使用的公務車以及主管配車也沒有裝gps和外觀顯示公司名稱,這樣針對性的有違法的疑慮嗎?若沒有,可以要求公平性,全部都裝嗎?甚至全部都在車子貼上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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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公平性,實際上是立法者衡酌整體社會狀況,所做成的價值取捨,並不是優先保護這個人就一定對,不優先保護那個人就一定錯。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探究:我們有沒有其他保障原所有權人的方式?假設原所有權人A,是因為被相對人B無權處分,導致被第三人C善意取得。此時A除了和C協調和解外,他還可以向B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等請求權;甚至,如果物是「基於盜贓」或「非出於己意」而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上,法律上還給了原所有人兩年的時間去向第三人取回。可見,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犧牲掉原所有權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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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常聽到依殺人罪起訴,或是依殺人未遂罪起訴的報導。不知道未遂的意思是什麼?相對於未遂,是既遂嗎?怎麼區別既遂與未遂?行為不可能造成犯罪結果,是未遂還是不算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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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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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事情的前因後果如下:今日若在私人土地有公開的大型活動,現場有義交指揮疏導交通秩序。主辦方公佈消息是不開放停車場,因此對地理環境不熟,當日被義交引導入停車場,加上沒要停車,只有車上乘客一人要下車參與活動,便在停車場隨意一處路邊停靠,讓乘客下車,現場義交走近先是大聲斥喝,起初以表示不清楚現場狀況和沒要停車,讓人下車立即開車,義交便開始言語攻擊,以為你耳背所以要大聲吆喝,車子開走後依舊不停罵,開啟雙方的口角衝突,義交便已你在靠背等言語,衍生後續言語的爭鋒相對,義交在以髒話辱罵,隨之我方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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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中有A與B兩人,皆為公司員工,B是其他部門(非與A同一部門)的主管。事情發生如下:有一日晚上,A要存放公司物品但由於時間的關係,無法存放原先的地方,所以A就去放在另一個相對不合適的位置(由事後且客觀來看,並未有危害他人的疑慮,某方面也沒有違反公司準則),然而這樣的舉動被B所發現,B出言制止,卻被A以自己能負責為由,結束對話。隔日,B以告誡為由,發電子郵件給公司一部分同仁(不只A、B同部門,而是其他相關部門都含在內),指名A(非影射的方式,而是直接揭露姓名)於昨天晚上的行為不正確。固然B看似是有基於「告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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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回到當時,我和我的太太一起生活,我那時剛從監獄出來半年多左右,跟我太太在一起的同時我那時從事土木鑽孔切割,而她因為從故鄉跟前夫離婚所幸跟家人也不合,進而又到了異鄉(我這),剛開始我本以為她的堅持要改變讓眾人知道她已不再是過去到她,所以她除了上班下班,幾乎是足不出門,但是當時的她工作不是很穩定,不斷的換,最後還要我開口要回去酒店上班,本來我是不同意,明明都已經30多歲了,年少輕狂也經歷過了,為何又要回鍋,我納悶,畢竟誰願意每天睡前想著自己的女人酒店(確實是在上班沒錯)但酒店顧名思義就是一個讓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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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客戶針對廣告契約議定的價金已於契約簽訂後即預付全額款項,但迄今已逾兩年,客戶一直無法提供相關廣告素材已執行合約議定的廣告項目,期間我們也不斷聯繫對方要求盡快將廣告服務執行完畢,但對方並未積極回應或是選擇不回應。對此,想請教是否可援用民法#127條的規定,主張客戶對於契約價金相對的服務請求權於匯款後兩年以上未要求執行請求權而滅失?如民法#127調並不適用此一情形,請問要求執行契約服務的請求權的滅失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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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在以下題目與情況甲向乙購買A地,乙交付A地於甲,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A地被政府徵收,乙受領該補償費。以上情況中與此兩條條文關係與該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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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沒有把別人的圖片、創作等他人的著作用於商業用途是否受到的處罰真的會比較少?具體來說,通常罰金會在哪一個範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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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分別是古董市場攤商,甲因肚子痛所以離開攤位,乙自動幫助甲顧攤,賣掉了古董花瓶,獲得三萬元後放在甲的錢箱裡,之後乙另有要事離開,丙過來表面上要幫忙顧攤,卻把甲原標價一萬元的古董茶壺以一萬五千元賣給自已的客戶丁,一萬元放甲的錢箱,另外五千塊放自已口袋,被上廁所回來的甲抓得正著,請問甲可以依據何種債之關係向乙和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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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群網站上會看到一些針對性別、價值觀、國籍等的侮辱發言,包含歧視字眼、性騷擾發言、仇恨言論......等,但因為不是針對特定人士,所以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是性騷擾,請問目前有法律可以約束這樣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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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法律專家:家人今年在護理之家因進食嗆咳吸入性肺炎死亡,查詢相關法規:1.長服法第34條2.長服法第47條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金額認定標準第2條以上皆有提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未投保機構會有相對應罰則,詢問當地衛生局得到的答覆是:該護理之家於長服法施行前設立,不適用長服法規範(長服法第62條),所以該機構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無違反長服法之規定。想請問各位,真的是這樣解釋嗎?難道我們入住機構前還要先調查清楚哪些機構是適用長服法,才能完善的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