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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是以刑法第135條及140條起訴。由於被告(我)找到涉案對方不具備等同公務員的法規並當結辯庭承給法官及檢察官。檢察官在法官最後詢問量刑意見時,檢察官表示『即使告訴人不是等同公務員身份,被告仍然涉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檢察官所表示量刑的依據已經不是135條及140條刑責,法官仍然可以依照檢察官的要求量刑嗎?謝謝解答。以上所說等同公務員的對方,是高雄市交通大隊委外的拖吊車司機。經查高雄市交通大隊所規範的行政輔佐人不是授權人,也不是委託人,該接受委外的拖吊車公司是『行政輔佐人』,因此不具備公務員等同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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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皆屬於一般行政,例如總機相關事務、文具採購、預算編列等..,但雇主要求調整,須額外加上福委會相關行政事項且薪資並無增加,個人認為此工作已跨領域,這樣算是合法職務調整嗎?我如果不願意接受,是否只有離職這條路呢?我該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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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程序」將有什麼變革?其「第一審」是否包含行政訴訟庭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等案件?二、成為國民法官其一條件之連續居住「地方法院管轄區域」4個月以上如何判定?例如「台中地方法院」是指「整個台中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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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使用警槍時,所發生的法律性質應屬於行政處分、行政事實行為、即時強制,抑或是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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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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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29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問題1:「懲戒」一般係指司法權行使,「懲處」一般係指行政權行使,為何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其定名不設置為會計師「懲處」委員會及「懲處」覆審委員會?問題2:又為何「懲戒」覆審委員會不稱為會計師「訴願」委員會?「覆審」用於律師懲戒法庭,相當於終審財政部為何要用「司法機關」的名詞來混淆組織辨識??其意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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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請問憲法第74條,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8項,內容差在哪?又為何增修條文稱其74條不適用?問題2:有關4名立委貪污續押問題釋字435號:「……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4名現任立委涉嫌收賄案被北檢聲押獲准,未來立法院會期中面臨續押時是否徵詢立法院許可,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依據審判獨立,法官會妥當適用憲法規定。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68075司法機關於本案中,是否能依釋字435號解釋「為維護社會秩序」,「必要時」得直接行使「偵審權限」,毋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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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15/VDG654YIFFAPJL4KOG2CWPMO54/請問為何多數律師主張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反而以「民法」作為求償依據?蓋台電公司是經濟部之附屬機構,非行政機關惟「台電人員」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無論如何都是「怠於執行職務」,不管是以「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都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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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直轄市民眾至「區公所社會課」,申請急難救助金「1萬元」,嗣後以通知書告知該民眾「駁回」其申請請問「區公所」為派出機關,若該民眾不服申請急難救助金被駁回,提起行政爭訟時,是否應向該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若不服其訴願決定,是否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拒絕申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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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被罵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但前提是警察有依法執行職務,違法則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這樣的理解應該沒有錯吧?但是此時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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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選舉期間,到處都是不同候選人的各種廣告跟宣傳旗幟。請問有什麼中央或地方的法令,在處理選舉廣告旗幟嗎?如果一般民眾看到這類旗幟或是廣告,覺得有礙觀瞻,可以自行拆除嗎?還是說一定要找行政機關來處理呢?最近看到新聞,提到台南有民眾10分鐘內拆了很多面選舉旗幟(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25805),請問是真的有觸犯法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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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看到法律百科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778)提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原先的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想請問:一般的留職停薪的情況,勞保、勞退與健保應該怎麼安排呢?也想請問,在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勞退與健保該怎麼安排?法律或行政機關的命令是怎麼規定的呢?希望有比較明確的依據作為參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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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在職時向老闆總共借支了快五萬,後來我離職了到隔月要領上個月即為當月薪資時卻被老闆告知還欠他錢而全數扣光一毛錢都沒領到!請問這樣雇主是否已觸犯勞工法…而我是否能依法申訴雇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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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之內文為: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之價格。」此案乃係(抵稅地)之國私共有土地持分人,以(專案讓售)申辦,並經報部核准,進入估價流程,然因計價方式中之文意,有其模糊不明,其中尤以「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格。」內所稱(當時)係指何時?因該筆土地由私人產權轉為中華民國為所有權人之過程中,必然流程應為國稅機關要求繼承人繳交遺產稅-繼承人無力繳交-行政執行署依職權扣押該標的-轉為價金-回到國稅機關-成為國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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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高中生,進行自主學習時遇到一些問題,但教導我的公民老師回答不了我的問題所以在這裡尋求幫助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也就是說根據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所規範之罪行在國外經過審判與執行後我國依然保有刑事上的追訴權。那麼,根據刑法83條第一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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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裁判字號:廢24年上字第5247號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參考』嗎?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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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差不多4個月經過離職潮,公司開始要求我們行政只專注在找人事上這件事其他都不重要0.0???!然後說獎金制度改成一天至少要有2位來面試一周有14位才有補1000之前的考核、出缺勤、等等獎金都不算這樣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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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有時刻表),依照時刻表搭乘,但因車班延誤,而導致勞工遲到5-10分鐘,資方表示要請假1小時,請問是否符合規定?及如何釋義?(2)勞工因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延誤而致遲到,可否協議更改勞務時間(如:原8:00~16:30,更改為8:30~17:00),以符合資方要求之勞務時間,而不需以請假方式處理?及如何釋義?(3)查內政部於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時以74.10.28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有案;根據該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謝謝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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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很多補班日,而最近的「113年(西元202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補班日則少了很多。請問法律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到底是什麼層次的標準?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698)有提到「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是命令,但需要被這兩個規定拘束的人,實際是哪些身分的人?是只有公務員還是包括其他人?為什麼實際上很多勞工的作息,也必須跟著政府機關的日曆表來進行呢?另外,對企業人資來說,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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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隔壁香蕉有一串特別大,香蕉已經長到我家籬笆內,重到枝幹斷裂,還壓歪了圍牆已經砍掉並丟回隔壁農田,尚未告知鄰居,請問這樣做屬違法行為嗎?但鄰居早知道果實會往這邊長,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是這次太嚴重還壓歪我家的籬笆,才自行處理果實已經長到我家土地範圍,這樣可以自行處理嗎?還有鄰居還插了竹棍子在我家籬笆內(棍子為撐住香蕉之用處)(也把棍子移往對方那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