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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表示,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在規約禁止住戶在家裡抽菸。不過,把「禁止在家裡抽菸」納入規約,會不會有侵害住戶自由權、財產權,或是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那如果因為管線相通,只禁止在自家浴廁抽菸,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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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各位,民法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他人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收押或毀損,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能請幫幫忙說白話或舉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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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同意,有以下兩種情形:如果對方是拿整筆土地(共有物)去做抵押,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行,並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多數決方法反之,如果只是拿他個人的持分(應有部分)去做抵押,並不需要獲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果符合上述「情形1」,對方卻沒有經過您的同意,可以作下列主張:依據民法118條,可以寫存證信函給對方或銀行,主張「拒絕承認」設定抵押權的行為,並且要求對方及銀行自行塗銷抵押權登記。如果非不得已走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821條及民法767條中段,得「單獨」請求對方及銀行,以「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方法,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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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內容,還有離婚後對親權的影響親權的意義與具體內容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是一個概括的權利,在民法上稱為「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及義務」。意思是父母基於親權,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各種具體事項所做的行為。一般來說,內容會包括:身分上的照顧:指定居所、子女交還請求權、懲戒權、身分行為的同意權與法定代理權以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所要求的照顧(例如讓子女受國民教育)。財產上的照顧: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權,以及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限。離婚的時候,誰來負責行使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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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您所述情況:已繼承父親15萬元財產(無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自您繼承開始除繼承財產外,被繼承人之債務亦一併承受,負清償義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於您繼承之15萬範圍內負被繼承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綜上,銀行持執行名義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您進行扣薪及汽車扣押是可以的,因您已繼承父親之債務,且於繼承範圍內付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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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分述如下:(一)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賠償」,而法院要判賠多少精神賠償給被害人親屬,它有些抽象,因為每個人所受得痛苦不會相同、也無法隨便評價,所以實務上就有判決(例)列舉一些判斷標準,而不是由被害人親屬漫天喊價向加害人求償。(二)然後,因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以及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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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的年長者不希望過世配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前來爭討遺產,不希望別人知道自己住在哪個機構、不希望照片被公開,他們享有那些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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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程序包括哪些?離婚協議書裡面,小孩的監護、扶養與夫妻財產分配,可以怎麼約定?還有其他事情可以約定嗎?除了離婚協議書,還要注意什麼?離婚登記怎麼辦理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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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的話,是不是就失去了所有權利?還是說有某些權利還是可以行使?此外,羈押有期限嗎?可以一直關下去嗎?如果被羈押,我要怎麼爭取釋放,回歸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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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為何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無權利能力?另外:1.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2.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1.2.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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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家教的時候,通常家長會限定女生,請問這是屬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還是已經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了?理由又是如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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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簡單回應您的問題︰一、雇傭契約中,關於兼業、競業禁止的條款︰(一)兼業者,即從事與本工作在性質上不相同的工作,例如,正職是公司業務部部員,兼業於早餐店員工;競業者,即從事與本工作相同性質的工作,例如,在兩科技公司皆擔任經理職務、在兩補習業皆為補習教師,由於相同業務性質的公司間存在競爭關係,因此,受僱人於同性質公司工作,便稱為競業行為。(二)先談實務最常見的「競業禁止約款」︰該約款是雇主為了防止受僱人將公司內部機密或資訊,帶往其他家公司,因此,會有約定︰1.在受雇期間,不得競業;或有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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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是什麼?「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是為了保障我們的隱私權等權益,內容主要是蒐集者要告知我們特定事實,例如想蒐集我們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的人是誰、為什麼要蒐集、要如何利用、要用多久等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裡規定,對方必須先清楚告知法律要求的特定事項,我們詳細閱讀、了解之後,再決定是不是要同意。我被銀行告知之後,一定要同意嗎?我被銀行告知之後,不是一定要同意。但不同意提供的話,對方也要告訴我們會對我們的權益造成什麼影響,例如對方可能會婉謝我們的申請、或無法提供相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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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要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話,一定要是為了某個特定的目的(不能只籠統說為了公益這個目的),而且必須是因為以下三種原因之一:1.還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2.經過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或是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原則上,公務機關只能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而且還必須是在原本蒐集時所說的的特定目地內。如果公務機關要在當初所說的目的以外使用個人資料的話,就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的規定;詳細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是怎麼規範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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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你無故被跟蹤的部分,並沒有涉及刑事罪責,可能只有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一)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二)因此,你的仇人跟蹤你去買模型,這一部分恐怕他們已涉及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但構成要件還有「經勸阻不聽」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由你或警察經由口頭或書面勸阻過他們,但他們仍不聽勸,才能成立。所以建議你如果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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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 特休的意義與規範法律依據︰勞基法第38條明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日,僱用人應該給予特休。幾點說明(包括問題回覆)︰特休應該要給,因可歸責於僱用人而不給的話,受僱人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另外發給工資。(同條第四項)特休的日子,由勞工自行安排,例外需要雙方協商。(同條第二項)婚、病假(排除市假)法律依據︰勞基法第43條明定,勞工有婚、喪、病等重大事由,得請假。幾點說明︰請假及事由經勞工表示者,雇主無否准權。此些假,通常需要給付薪資(請參閱勞工請假規則)。事假︰法律依據︰勞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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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兩點進行討論︰A與B是否為這本圖文書籍的共同作者?要判斷A與B是否為共同作者,必須要先判斷這本圖文書籍是否為A與B的共同著作。就A寫腳本、B負責畫圖的圖文書籍是在A與B兩人一同創作的合意下共同完成,而且這本圖文書籍無法個別分離A與B的創作而獨立,也就是B的繪圖是依附在A的腳本上而生,A的腳本則透過B的圖像而得以具體呈現,因此依照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這本圖文書籍為A與B的共同著作,而A與B為該共同著作的共同作者。針對A要求B不得販售這本和A共同著作的書籍的主張有無理由?這裡要先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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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修法後的內容說明如下:一、檢察官能夠於偵查中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在被告沒有一定住、居所、有逃亡可能或有滅證、偽造證據可能時,處分8個月以內的限制出境、出海,只是如果超過8個月,由於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遷徙自由限制較大,所以必須向法官聲請,由法官進行判斷。二、對於限制出境、出海得否抗告?在偵查中,有兩種狀況:8個月以內:這個時候是檢察官自己就有權限可以做決定,所以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出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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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恐嚇罪,依照第305條規定如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對方先恐嚇你,你報警處理後,對方又一直在你住家門口前叫囂,並令你心生害怕,似已構成恐嚇罪構成要件的可能。因此,建議你先提出恐嚇罪的告訴。而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回,一定要等到檢方做出處分(起訴或不起訴)或院方做出判決(不受理、有罪或無罪判決)才能結案。至於,你請朋友來處理,但之後因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對方有挫傷撕裂傷。這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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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身為《還願》的玩家,我來試著回答一下!一、(一)家暴行為的定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下面舉了些例子,說明什麼樣的行為符合家暴行為定義。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