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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過世後,請問:1.我可以選擇只繼承一部分的遺產嗎?還是說不能選擇?2.留下來的債務很多,我是不是別無選擇,只能全部還完?3.我與兄弟姊妹一起繼承遺產,債權人可以向誰要求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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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行政爭訟理論主張無處分即無法律爭訟救濟,且救濟客體應為行政處分。事實行為不生法律效果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對象。那單純事實行為即無任何管道可行救濟嗎?另外也想請問單純事實行為若產生對人民之不利損害,可否適用國賠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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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和1-1.都是「植物越界」的情形。如果只是「有礙景觀」,沒有「妨害土地利用」,就不符合民法第797條請求種植物者修剪的規定,且無論是否符合規定,都不能不通知鄰居自行修剪越界的枝枒,否則修剪破壞樹枝會涉及刑法毀損罪。問題2.摘路邊果實的情形,則可能涉及竊盜罪。種植物負有「避免樹木枝根逾越地界」的修剪管理義務如果鄰居的植物越界,而且會妨害土地利用,可以要求鄰居在一定期間內修剪,解決越界且妨害土地利用的問題。如果鄰居沒有在要求的期限內修剪植物,受妨害的人才可以自己修剪,並且可以要求鄰居支付修剪的花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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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範圍「特留分」是以「應繼分」為計算基準「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載明「指定應繼分」時,不能低於特留分。依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特留分是不是扣除所有免稅額對於遺產,我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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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簽訂消費借貸契約,約定乙向甲借款共30萬...假設契約內明定「應於2023年5月1日而為清償」,當無疑問。我的問題是:假設契約內未明定日期,只約定每月還款一萬元,這樣算不算定有清償期的契約?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提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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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該不實廣告,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刊登廣告的媒體也知悉廣告內容不實,則該媒體應與廠商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詳細請參考文章:廣告不實會涉及什麼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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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們大樓一樓有裝設攝影機,保證大樓住戶出入及居家安全!但,有位惡鄰居,幾乎每天都將鏡頭調整到無法拍攝的畫面,調整回來後,他還是在管理員下班後,將他調整到萬芳拍攝的角度!請問,這是否有構成毀損罪中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要件?如果。不能構成毀損要件!那請問,有什麼方法可讓惡鄰不敢再犯嗎?備註:攝影機鏡頭沒有損壞,只是被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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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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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消費爭議,而未因此受傷者(反例如商品傷人),以訴訟請求精神損害90%以上機率不行。劉法務長的意思應該是:調解有機率拿到,並不是說可以訴訟拿到。只能透過調解試試看對方願不願意多賠你,但對方不賠的機率相當高,請有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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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負擔的職業災害補償,與勞工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關係是什麼?什麼情況下,雇主可以主張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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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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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們這棟公寓二樓漏水,而我住在三樓,因此二樓就說是我們害他們漏水的,於是就馬上請水電工來處理,結果發現是四樓的水管導致我們(三樓)跟二樓都漏水,請問是四樓要支付我們所有的損害賠償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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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地上權基本法律概念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過去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只有一種,2000年2月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物權編,為了物盡其用,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兩種。「地上權住宅」有什麼優缺點?優點是很明顯的:自己沒有土地,藉著地上權的作用,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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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律師的哪些行為會被懲罰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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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條文裡有提到,受害者必須在知悉損害的一段時間內提出告訴,這段時間被稱為追訴期,一旦超出追訴期就不可在提出告訴,我疑惑的點是,某些條文提到要在知悉損害、犯人某段時間內提出告訴,請問這是指什麼?是否只要我不知悉自己的損害、犯人,追訴期就還沒開始計算,直到我知道自己的損害、犯人才會開始計算追訴期?還是不管受害者有沒有知悉損害、犯人,追訴期都會在事件發生的時間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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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我在網路上對某時事、人物發表公開看法就有人Tag我的帳號回應我說「你收了XXX(人物、政黨、組織)的錢才這樣說」「你是XXX請來的網軍帶風向吧」「收了多少錢」等等,基於現在收錢網軍、狗仔等負面的形象,以及我確實沒有收錢,只是在公開平台發表公開看法,這是否屬於一種妨害名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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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在以下題目與情況甲向乙購買A地,乙交付A地於甲,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A地被政府徵收,乙受領該補償費。以上情況中與此兩條條文關係與該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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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借貸行為發生時,債權人以匯款形式借錢出去,若事後債務人不承認該筆匯款是借貸行為(匯款可能是贈與、交易之類的),該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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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2條第二項之扶養費的具體算法?是否會根據該第三人之職業或薪資所得有所不同?若被害人係由其祖父母扶養,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之父母是否亦得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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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關兩個行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提起救濟,結果判訴願不受理,請問接下來行政訴訟是各別提一個給付訴及一個克與義務之訴嗎?如果還有損害賠償,能否一起提出(再提一個給付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