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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個別分述之︰1.限制行為能力人︰(1)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民法第77條定有明文。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其法律行為(如與他人訂定贈與契約)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之,而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生效要件。法定代理人僅行使同意權,而非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法律行為,故不生禁止自己代理之爭議。2.無行為能力人︰(1)按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參照。該條表示法定代理人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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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出租人:OOO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公證,租約中有包含一條: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異動: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更換新負責人OOO,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相關證照影本,並通知甲方改由新負責人OOO負責履約請問:1.乙方負責人更換後該公證租約是否有效,可繼續履約?2.是否有違反租約內容(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之嫌?3.有更佳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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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身為《還願》的玩家,我來試著回答一下!一、(一)家暴行為的定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下面舉了些例子,說明什麼樣的行為符合家暴行為定義。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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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如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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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檢警機關的即時庇護、保護令的隔離手段以外,性侵案件的偵查、審理過程中也有其他保護被害人的措施。包括陪同偵查、取證保密、媒體保密、審理保密、隔離訊問及加害者禁制措施。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在法律程序中,有哪些保護性侵被害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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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就是一般人說的「LOGO」。至於是否受商標權保護,尚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公告,申請通過才會擁有商標權。詳細請參考:什麼是商標及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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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之義務: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既然是義務,一旦被檢方或法院鎖定為證人,就一定要到庭作證。二、證人之處罰:接到傳票的證人有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證人經過再次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直接核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用強制力將證人拘提到場。三、拒絕證言的情況:傳喚證人到場的目的是在使證人陳述其所見所聞的事實,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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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權限。(因篇幅有限,詳情請見數位時代網址)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9299/uber-sharing-economy-jurisdiction問題1:Uber公司在提「撤銷行政爭訟」時,依訴願第1條、4條之規定,應先向「公路總局」之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起「撤銷訴願」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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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車禍受傷告對方,要他賠我錢。上次開庭時法官說向機關申請的資料來了,請我們去閱卷後表示意見,但我聽不懂什麼是閱卷,請問什麼是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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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行政院會今通過教育部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退場基金,以維護教職員生權益,並明定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指標,包含財務、教學品質等指標。教育部指出,退場基金規模為50億元,現在約莫有十幾間預警相關的大專校院。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amp/story/6885/5027357問題1:目前國民義務教育為12年國教,此條例生效後,若該私立高中學校退場,其學生之「受教權」又該如何因應?問題2:若私立高中學校依此條例退場,請問其學生之「畢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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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詢問內容提供幾樣檢視的原則,供你參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以及第6項的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的時候,應該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在雇主要求體格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再來,按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如果符合: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經勞工提出已檢查的體格證明時,以及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例如,屬於非繼續性、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的勞工,可以免實施體格檢查。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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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詢問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內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想詢問是此項是只能由聲請人請求法院改定還是亦可以透過法院主動依職權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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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不必特別聲請,拋棄繼承必須聲請。在限定繼承的情形中,如果同時有多個債權人,必須依各債務金額比例,以全部遺產分別償還。以下詳細說明: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限定繼承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也就是說,一旦繼承開始,直接就是限定繼承,不必再做什麼程序,包括原問題中的「聲請」也不需要。拋棄繼承辦理時間知道可以開始繼承的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辦理文件聲請狀、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的證明(如繼承權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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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17歲已懷胎男朋友已經21了為了保障權益決定先登記雙方家長也都已經同意如果去戶政機關他會讓我們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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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搶匪A持槍行搶超商,將槍抵著店員B的頭,命店員B將財物交出,請問:1.假如此時B將錢交付於A手上時,A拿到錢就成立強盜既遂了嗎2.假如A拿到錢後,還沒離開超商,便馬上被路過的警察C巡邏發現並將A制伏,而A取得的不法財物隨即被警察機關沒收,請問A是成立強盜既遂還是強盜未遂還請各位法律前輩們解惑一下這題目拜託了(´;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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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時相」這個用語很陌生,今年以前從來沒聽過。想知道法令對「行人專用時相」有什麼規定嗎?這個設定對行人或開車的人的要求是一致的還是開車的人有其他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設置的原因是什麼?決定該設或不該設會經過什麼程序嗎?如果交通相關機關之後要調整的話,還會需要經過什麼程序嗎?也想知道還有其他「時相」是遵守交通規則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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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於《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包括該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免除具保責任,准其退保及沒入保證金之規定。因此,有關保外醫治的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命其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沒入保證金」、「免除具保責任」以及「准其退保」等相關規定,所以,有關《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中所謂的「殷實商舖」也應該參考《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規的解釋。《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的規定有以下兩種(一)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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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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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令明確規定:如果調動工作地點,「增加多久的通勤時間」雇主需要提供必要協助?我有看到網路文章說超過「30公里」就需要協助,但是沒有參考來源。雇主應該給予以必要協助包含哪些呢?像是補助車資?配車?如果是從台北調到高雄,雇主需要準備宿舍或補助房租全額嗎?不知道是否有法令明文規定,或是主管機關函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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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寫在前面的是:新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在2022年1月4日就要施行。然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