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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家長了解事情當下後女方也滿16歲家屬提到後女方已流產女方15歲的時候在醫院還有紀錄法律會已提告當下還是紀錄去讓男方有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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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問題可能涉及「不作為犯」:但至於是否成罪,則必須要視具體況論斷,不能一概而論。法律上的不作為犯,可以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二、不作為犯的種類:(一)所謂「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才能實現法律上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例如:刑法149條的聚眾不解散罪及同法第306條第2項的滯留不退去罪。(二)至於「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指行為人對於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結果,負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但行人為卻怠於不作為,因此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此時行為人依法便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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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刑事程序中的附帶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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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證據,包含物證(例如:監視錄影畫面)與人證,人證又可以分為自己的證詞,與其他證人的證詞(例如:公車司機證詞)。依性騷擾的情形,加害人可能須負擔罰鍰、刑事處罰以及損害賠償。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性騷擾能收集什麼證據?加害人要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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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長照機構人員,在事件發生後可能面臨的行政、刑事與民事三方面的法律責任,請見法律百科文章:長照機構人員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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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可以保管移工的護照或居留證。移工的護照與居留證,是移工的財產,雇主代為保管,可能會面臨刑事罰鍰。更詳細的回答,請見法律百科文章:外籍勞工的護照或居留證被老闆收走,可以跟老闆要回來嗎?換護照與延長居留證,要向什麼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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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中,怎麼評價被告的行為、對所觸犯罪名的解釋與評價,請見法律百科文章:被告的行為觸犯很多法律時,判決中真的會一一論罪嗎?什麼是犯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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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使用具保、責付或是限制住居這幾種方法,就可以避免被告逃亡不見,或是消滅證據的話,那就不可以去羈押被告。因為這個時候,還沒確認被告有罪,而且羈押一個人,對他的人身自由來說,是很重大的限制。所以法律要求法官,儘量先用其他方式,如果都沒辦法避免被告逃亡或滅證的話,才會動用到羈押。詳細什麼情況下,可以用代替手段來避免羈押,而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分別是什麼意思,請見本站文章: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那些情況可以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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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公報是刑法的「公文書」喔。找到一個案例,大家可以去參考。 關於偽造文書的「文書」的特性、公文書與私文書的區別,還有準文書的意思,請見本站文章: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註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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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單回答:不會直接等於歧視,要比較普通法與特別法具體的內容才能決定。也就是說,必須等到有具體的法條文字出來,才能下結論。說明如下:名詞筆者知道的法學領域中,比較少聽到「專法」這個用語。在法律領域中,比較熟悉的是「特別法」這個用語。相較於「特別法」的概念,則是「普通法」。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情況當一個事實,同時符合A及B法條的描述時,法官到底應該適用A法條還是B法條解決問題,需要有明確的標準,而不能讓法官依自己的喜好來決定。這個時候,「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標準就派上用場。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的原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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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本站文章錢又不是我拿的!幫助詐欺罪是怎麼一回事?。這篇處理的是:詐欺罪的定義、幫助犯的意思、提供帳戶給別人運用可能構成詐欺幫助犯以及,幫助詐欺罪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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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務之急是確保自己的安全,並且不更換、清潔,盡速前往醫院治療、驗傷蒐證。整理蒐集證據後,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尋求支持與幫助。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被性侵害,要怎麼處理和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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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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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清楚實際情況,先簡單回答:發生爭執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先判斷是不是「恐嚇」行為人對惡害告知的內容有認識,並做出恐嚇行為。從被害人對惡害內容的主觀感受判斷,達到社會上一般人會覺得害怕的程度。什麼是恐嚇取財?依據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指行為人為了得到他人的財物,恐嚇對方,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出財物。發生爭執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您在問題中提到「發生爭執」和「說難聽話」,如果社會上一般人不會因為爭執內容感到害怕,就不會成立恐嚇,也就不會成立恐嚇取財罪。註腳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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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事實完全虛構不實才可能成立誣告罪。在一般刑事告訴事件,只要告訴人所述是親身經歷,不是全然說謊亂編,就不會成立誣告罪。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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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物」在法律上享有「權利」等級的保障,但金錢賠償或返還給付,只能算是「經濟利益」,前者的保護優於後者,可以主張的強度有區別。若是我們恰好就是那位「善意第三人」,只能獲得金錢賠償,而不能保有實物,不也會覺得不公平?至於,為什麼要保護善意第三人,請參見本網站QA「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而您提到湮滅惡意證據問題,因為在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上,基本的原則是「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要對這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本例而言,原所有人A如果去向善意第三人C提告,主張「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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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本案糾紛的產生與醫療人員個人無關,此時可以思考是否與醫療機構違反其組織義務有關(醫療機構責任)。因為醫療機構有義務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具備合理期待安全性,當醫療機構在使用醫療器具前,若未確保其安全性而使用於病人,並導致病人受有損害,此時可能構成組織義務之違反。由於組織義務不僅是侵權行為上之作為義務,亦為醫療契約上之義務內涵。因此受傷病人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是依醫療法第82條第5項規定,向醫療機構主張損害賠償(侵權責任)。關於醫療機構責任,請見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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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時,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至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經過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所以已經不可以再提告通姦罪追究通姦者的刑事責任。詳細說明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以下文章:雷皓明、張學昌(2020),《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王琮儀(2020),《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後,如果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黃千芸(2019),《告不成通姦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求償嗎?》。註腳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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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刑事判決,「若法院判決主文寫:為猥褻行為,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之性交,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我想請問,這種情況,總共需執行多久的刑期?(該主文內沒明確寫執行刑多久)1.以上述情況,執行刑是2×10月+12×3年3月=40年8月,再依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所以是30年嗎?2.或判決主文會明確寫執行刑多久?3.我看到的這個判決還可上訴,還是得等到裁判確定(不得上訴)時做的那個判決才會寫執行刑多久?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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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可以查到民、刑事當事人姓名,是否侵害個人隱私?判決資料公開的公益性是什麼?輕微犯罪經過10後,判決資料仍公開在網路中是否合適?人民是否有被遺忘的權利?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