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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我是法律新手,想知道如果法典要更新法條,我該如何比對呢?我找了好多地方,都沒有辦法看到消息比對,我知道要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人上面也有,但是我看了法規資料庫他更改的條文是寫1-19條(以勞工基本法來說)但是我比對我的法典…對不起來或許是我不知道該怎麼比對😭我不知道修法中的1-19是法典中的那幾條。想請問各位律師,都是怎麼對的呢?因為我看很多律師都說,要有一本有自己筆記的法典,(目前我的法典是新的,但是還是有舊法條)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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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壓縮人力再加上櫃位設在百貨公司內,導致我每天基本被迫加班20分鐘以上,而公司要做滿30分鐘才算,我才上班兩個月這些被迫加班的時數已經累積超過10小時以上但都因為每次未達30分鐘所以公司不給加班費,請問我該怎麼去向公司追討這些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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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一半相識後就開時同居到面前快20年了,起初剛交往,可能半年到一年時間房租是甲方先出後來乙方找到工作後,在之後的快15年房租幾乎百分之95都是乙方再付,甲方最多幫你買個中餐一餐回家而已,家中所有日用品,生活必須,衣褲鞋,也全是乙再付錢,我們在一起也沒有存款,如今甲方把乙方分手了甲方跑回家躲起來避不見面,也不負責,甲方也害乙方失業了,完全沒收入了,即將面臨財務上的危機請問這樣子乙方有辦法在法律中找到能讓甲方因要負的責任相關嗎?還有我們在交往期間,甲方很喜歡在同志聊天室約不戴保險套的炮,時常被乙方抓到甲方有性癖好,很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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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就是舅舅跟舅媽不肯撫養精神狀況出了一些問題的外婆,又私底下拿外婆的印章證件去偷偷把外婆的土地移轉到自己名下,為避免全部移轉不得申請老農津貼而保留一部分未移轉,這件事直到上次外婆需要花錢請看護,朋友媽媽帶她去國稅局查名下財產的時候才東窗事發。目前是想到可以主張民法第170條的無權代理或是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之禁止(當然我還不確定是否是大舅媽跟小舅舅輪流代理外婆並移轉給對方)主張代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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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民,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簡單的說,為了避免有人因為無力負擔律師費或訴訟費用,導致無法透過司法途徑爭取自身權益,所以由國家預算成立公辦民營的基金會,提供經濟弱勢及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民眾,專業必要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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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提問者的問題,簡要答覆如下︰ 為什麼刑法會規定第246條呢?保護法益作為刑事立法的目的原則︰〈刑法〉的設立是為了禁止「任何人造成他人法益的侵害」,這也是刑事立法的要求,即刑法的每一個法條必須要有想要保護的「法益」(保護法益成為立法的目的),這樣才能把特定行為(例如,殺人行為)予以限制。例外︰然而,我國刑法典中有若干條文(或章節)難以鉤勒出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或根本欠缺保護法益),或立法者訂立出來的條文,沒辦法去保護他(指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欠缺保護法益的刑法規定是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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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工作性質是醫院內勤,疫情期間被調到第一線支援,我可以拒絕嗎?如果不得已前往第一線支援後確診染疫,算是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職業災害嗎?可以向雇主請求哪些賠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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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行身分證之性別判定標準以個人的第一性徵為準,並且規定除非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才可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然而跨性別者的性別表達與其身分證上並不相同,目前台灣在各方面(工作,甚至是法律規定)等的性別判定以身分證性別為主,會讓人家根據證件一眼看出你是跨性別從而受到嚴重的歧視。行政院的行政命令,是否有侵害人民基本人權(性別表達的自由)?如是,於法庭具體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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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提出告訴」是指刑法中妨礙名譽的罪名嗎?如果是,那麼不行。因為這些妨礙名譽的罪,基本上都是告訴乃論,意思指「有人提告,檢警才會主動追查犯罪」的特殊犯罪。但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類型的特殊犯罪,提告人必須是受害人,也就是被罵的那個偶像,您並不是那位偶像,所以不能提出合法告訴。也許您會覺得不滿,但法律界認為這種特殊犯罪,比起強盜、殺人等罪而言,非常輕微,所以才設下此種限制。不然法院就會面臨無窮盡的小案,將會導致重大犯罪發生時,沒有多餘的人力跟時間去應付,對大家都不好。註腳第309條公然侮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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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您未說明所稱「已交給司法處理的案件」為何(民事、刑事或行政),且未說明目前進度是否已在法院繫屬中,以下僅以您所提問推斷前案涉及刑事案件且已繫屬於法院進行討論:前案涉及刑事案件,可否在前案訴訟程序進行中,針對被告其他違法行為補上新罪證逕行提告?刑事訴訟的流程原則上分為「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四個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只要知悉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展開偵查程序。但實務上除非重大案件,基本上刑事犯罪都由人民自行提出告訴、告發之後,案件才會落入檢察官手中進行偵查。偵查後檢察官依其職權及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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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國罪是刑法範疇嗎?怎樣才算叛國?構成的基本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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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律師在調解當天沒有出現,事先也沒通知我們,我們當事人在調解室前才看到委任律師派的別的律師出席(當然他也不太清楚我們的案件,又問了一些基本問題)請問委任律師可以不通知我們當事人就不出席而導致我們權益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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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民,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簡單的說,為了避免有人因為無力負擔律師費或訴訟費用,導致無法透過司法途徑爭取自身權益,所以由國家預算成立公辦民營的基金會,提供經濟弱勢及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民眾,專業必要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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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簡單回應您的提問。本文認為您可以將該作品納入作品集中,且可以表明作者身分而不會違反契約約定︰契約中約定1.成果歸公司所有2.不得主張作者身分,此兩項要求(尤其是第二項的意義)可解釋為維護公司的營業利益,因此,在不涉及營業利益的範圍內,例如對外進行求職所需,並不是該契約所要去規制的範圍,而且就算以此進行規制,本文也認為不合理。故作者在求職信中收錄曾經的作品,並表示為作者,並不違反系爭契約的內容。※然而,公司可能會認為作者違反契約之約定提起告訴,此時便會討論到「此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本文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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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溯及既往、期限的規定(第19條: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但第12條至第16條自公布日施行。)總統府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7147/%E5%88%B6%E5%AE%9A%E5%9A%B4%E9%87%8D%E7%89%B9%E6%AE%8A%E5%82%B3%E6%9F%93%E6%80%A7%E8%82%BA%E7%82%8E%E9%98%B2%E6%B2%BB%E5%8F%8A%E7%B4%93%E5%9B%B0%E6%8C%AF%E8%88%88%E7%89%B91.請問過去已經發生的防疫照顧假、徵用口罩的法源依據,都會瞬間改為本條例第7條嗎?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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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應您的提問︰什麼是「難民」?請問要到什麼程度,才會是「難民」?定義︰根據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與議定書〉(ConventionandProtocolrelatingtothestatusofrefugees)第一條規定,難民指得是因為1951年所生之事件,而擔心因為自身的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或政治見解而受到迫害,因此逃離母國的人。然而,1967年會員國修改條文內容,將難民定義擴及於任何時間點,而不再陷於1951年前。台灣有處理難民的法規範嗎?我國目前尚未有相關的立法,惟行政院已經提出難民法草案,不過尚未立法完成。 制定難民法之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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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明的是,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包含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二種),如果夫妻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的話,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才適用下面的法條。依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簡單來說,當夫妻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即為消滅,這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民法第1030之1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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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主張特定政治言論是否為集會自由保護範圍,其中本案之政治言論可分為兩部分,加以討論︰一、主張統一;二、主張共產主義。一、主張統一︰由於「統一」本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理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故主張統一之言論於法尚無牴觸。二、主張共產主義︰ (一)大法官對於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於權利上之表示︰1.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644號解釋中表明︰「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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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物」在法律上享有「權利」等級的保障,但金錢賠償或返還給付,只能算是「經濟利益」,前者的保護優於後者,可以主張的強度有區別。若是我們恰好就是那位「善意第三人」,只能獲得金錢賠償,而不能保有實物,不也會覺得不公平?至於,為什麼要保護善意第三人,請參見本網站QA「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而您提到湮滅惡意證據問題,因為在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上,基本的原則是「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要對這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本例而言,原所有人A如果去向善意第三人C提告,主張「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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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救人會不會被告?救人的人確實有可能被告。但其實我們生活中發生的各種大大小小事件,無論是待在家裡與鄰居有摩擦,或是走在路上發生車禍,又或是學校或公司各種場合,都有可能面臨被人家告、而不得不進入訴訟程序的風險,不會因為救人這件事而有所不同。遇到有人溺水、房屋失火的緊急狀況,路人在與對方沒有任何關係、沒有法律義務要去救他的情況下,路人為了避免對方受傷或死亡,因此還是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施以心肺復甦術(CPR)或是破壞房屋,後來對方仍然因為溺水死亡或是房屋受損的情況下,路人的法律責任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