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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請教一下,休息日,例假日出勤.我們公司是屬於平日上班,六日休假(見紅就休),白天工作8點到17點的上班制度,沒有彈性工時.所以,我們一般會認為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假設公司要現場人員6/28(日)出勤的話,公司會視為休息日,以1.67倍加班費,而不是2倍給予員工,而把6/27(六)當作是例假日,提供給勞動局.因勞基法規定,似乎很合理,而且例假日也不能隨意出勤.但是這樣不是跟勞工認知(2倍加班費)有落差,而且感覺公司可以視方便,任意調整休息日和例假日.或許這樣沒有違法,但基於提升勞工福利來看,感覺是一例一休制度下,還可以改善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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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一到五上班的正常日班,也是無法申請變形工時的行業,但一個月需要值班一次六日。於是在值班的那周,雇主將我星期天的例假日提前到星期五,星期六設定我為正常上班日,星期天則設定我為休息日(但我還是值班),接到客戶電話就必須出勤,並且認定星期天就是我的休息日,服務客戶出勤再申請加班費。下星期一照常上班。我會有這麼大的疑問是因為我覺得我原本週休二日,竟然只休星期五,但是六日卻要幫公司值班,無法申請一整天的加班費,也無法取得一天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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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太確定提問人當天是放哪一種假,以下簡單舉出常見的假日型態,並說明在不同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例假日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要讓勞工休息2日,1日是例假,另1日是休息日。例假日是不能隨便加班的,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這三種非常特殊的狀況(例如因應Covid-19疫情,物流業配合加班供給民生物資),雇主才可以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如果公司在例假日要求勞工出勤,要加倍發給工資,即使只出席1小時,公司也要至少給滿1日8小時的工資。除了加倍的工資,事後還要讓勞工補假休息。休息日公司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勞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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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工在例假日、休息日、法定休假與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的計算方式,請見本站文章: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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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如果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如果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的休息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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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如果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如果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的休息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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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若工讀生自願連續工作八個小時不休息,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那若雙方協議可以嗎?如果不行,休息時間是否需要照算薪水?答:讓工讀生連續工作八小時不休息,縱使雙方已有協議,仍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雖然該條規定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但書,但本條之立法目的即是為了保護勞工而設,避免勞工過度長時間工作而未休息造成身體損害,且容易因為長時間工作導致專注力下降因而提高職災之風險。所以,適度給予勞工休息,是為使勞工能夠從疲勞的狀態回復,以利下半階段工作之進行。(從立法目的來看,即使雙方經過協議,勞工連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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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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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薪23800,我沒記錯的話不是勞基法有寫每7天1天例假1天休息日嗎?怎麼上司跟我講每天7小時不適用勞基法,這樣做7天休1天每月排1天休息日加起來5天休假感覺怪怪的...且薪水只算我23800拜託麻煩懂勞基法的朋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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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假的其他細節,其他則交由「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其第2條規定勞工婚假有8日,照給全額工資。而這8日,依照內政部的解釋,是不包括休息日、例假日等節日的。 其他相關的說明,像是可否連續請假、多久要請完等,請見謝宜霓(2019),《婚假權益知多少》。註腳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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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是以月薪制來計算薪水,目前從事營造業的工程師,週一至五正常上下班,休息日都會上班8小時,一個月下來休息日都會上班32小時,那這樣加班費是如何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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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是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想請教幾個與勞工有關的問題:1.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是否為放假日?公民投票日呢?是否有法規明定?2.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是否可以請求加班費?3.投票時間是8h00~16h00,如果員工是晚班16h00~23h00,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4.如果是美國籍員工,因為沒有投票權,應該就不能請求加班費?5.服務業如果是投票所附近快餐店,預計需要多一點人手,老闆是否可請原本排定休息日的員工來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呢?這是許多服務業業主很在意的法律問題,請各位協助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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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的問題,整理司法實務所採取雇主是否具「實質同一性」的判斷標準,簡要說明如下:隨著經濟發展,經營組織產生變遷,使得僱用模式變得多元化,基於保障勞工基本勞動權,防止雇主以法人、企業集團經營的法律上型態規避法律規範,在認定勞工的雇主時,宜適度採取擴張雇主的概念。司法實務在判斷雇主應否擴張時,常以兩家公司(二法人或事業單位)之間,有沒有實質同一性作為判斷標準。如引用司法實務見解的說明可以理解為,假設原公司(法人)與同一雇主另成立的公司(他法人),即使在法律上的型態,名義上的主體形式未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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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的問題請參考《被同一家公司聘雇,分別為主公司平日上班,分公司假日加班》問答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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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4/29及4/30郵差寄送不起訴處份書未果,而寄存於派出所,我在5/2日前往領取,故想請教十日之提起再議期間是從4/30起算還是5/3起算?又十日中若有週休及例假日時,可否扣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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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目前在一家工廠當行政助理,工作時間9-5,見紅休。新工作未滿一個月,公司也在第一天幫我加入勞健保。第一天工作的時候,公司給我簽訂勞動契約。契約裡面有一條是:1.新進人員有十五天的觀察期,觀察期間內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大小,日薪一律為新台幣七百元。工作未滿一個月,除週休例假日給假外,國定假日不給假也不給薪。2.工作未滿十五天離職者,公司提撥的勞退及到職跨月期間的健保費須自付,且由當月薪水抵扣。想請問這兩條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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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提到因為疫情嚴重,民眾大量採買酒精、泡麵、罐頭、衛生紙等用品,相關行業可以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適用特殊加班規定,勞工可以暫停休例假,每天工時可以超過12小時。想請問以下問題:1.相關行業包含生產民生物資製造者、運輸業者、販售業者嗎?2.雇主要求勞工暫停休例假,勞工可以不同意嗎?3.例假日工作當天的薪水怎麼計算呢?3.如果每天加班超過12小時,加班費怎麼計算呢?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53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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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職業為「營造業」假若例假日非勞基法第40條所規定事項出席上班,公司是否可經勞資協議後,使員工出席?給薪則依勞基法第39條給予一倍薪資,亦或是應照第40條給予一倍薪水外加給予一天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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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環境斜坡溼滑跌倒,請假掛急診,原本應該是請公傷,但公司讓員工申請休息日加班(原本月休8天少休一天);這樣是符合規定的嗎?工作環境危險的斜坡處於工作期間必經之地,已有多名同仁跌倒受傷,主管有申報過仍長期未改善,如果要申訴的話,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