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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請教一下,休息日,例假日出勤.我們公司是屬於平日上班,六日休假(見紅就休),白天工作8點到17點的上班制度,沒有彈性工時.所以,我們一般會認為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假設公司要現場人員6/28(日)出勤的話,公司會視為休息日,以1.67倍加班費,而不是2倍給予員工,而把6/27(六)當作是例假日,提供給勞動局.因勞基法規定,似乎很合理,而且例假日也不能隨意出勤.但是這樣不是跟勞工認知(2倍加班費)有落差,而且感覺公司可以視方便,任意調整休息日和例假日.或許這樣沒有違法,但基於提升勞工福利來看,感覺是一例一休制度下,還可以改善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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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一到五上班的正常日班,也是無法申請變形工時的行業,但一個月需要值班一次六日。於是在值班的那周,雇主將我星期天的例假日提前到星期五,星期六設定我為正常上班日,星期天則設定我為休息日(但我還是值班),接到客戶電話就必須出勤,並且認定星期天就是我的休息日,服務客戶出勤再申請加班費。下星期一照常上班。我會有這麼大的疑問是因為我覺得我原本週休二日,竟然只休星期五,但是六日卻要幫公司值班,無法申請一整天的加班費,也無法取得一天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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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太確定提問人當天是放哪一種假,以下簡單舉出常見的假日型態,並說明在不同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例假日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要讓勞工休息2日,1日是例假,另1日是休息日。例假日是不能隨便加班的,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這三種非常特殊的狀況(例如因應Covid-19疫情,物流業配合加班供給民生物資),雇主才可以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如果公司在例假日要求勞工出勤,要加倍發給工資,即使只出席1小時,公司也要至少給滿1日8小時的工資。除了加倍的工資,事後還要讓勞工補假休息。休息日公司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勞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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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薪23800,我沒記錯的話不是勞基法有寫每7天1天例假1天休息日嗎?怎麼上司跟我講每天7小時不適用勞基法,這樣做7天休1天每月排1天休息日加起來5天休假感覺怪怪的...且薪水只算我23800拜託麻煩懂勞基法的朋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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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緊急事件及重要事件也無上班。主管擅自開啟我的個人資料,也無經過我的同意,打給我父親聊天。2.主管在上班時以主管身分跟我借錢,甚至誇張到我休息日跑來我家樓下。3我有心理及精神疾病,在我休息日找我去店內,並在公開場合,以高昂、辱罵性語氣的斥責我,對我精神攻擊。4在上班時無緣無故的挑逗我的情緒,對我說你不爽上班你就給我走等字語但,我並什麼都沒說沒做,卻被說自身情緒失控、摔手機,被停班。5停班到公司心理諮商師介入時,(據說報不法侵害)間隔半個月的空窗期才諮詢,在隔13天高階主管一人跑來跟我了解狀況。總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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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是以月薪制來計算薪水,目前從事營造業的工程師,週一至五正常上下班,休息日都會上班8小時,一個月下來休息日都會上班32小時,那這樣加班費是如何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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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最近和院方主管和護理長(本人已表達是工會會員)開會有表達對於1.國定假日和休息日被排要出來上班,加班,白夜on-call是否可用白紙黑字同意書簽署認定勞資雙方認同,人資主任拿出當初簽署的不定期契約(2018)來回絕。2.在9月份班別一出來,在九月預班告知護理長我不on-call,但是被口頭警告這樣不能上夜班!3.九月班表一出來是白班,29號中秋節和30號連續兩天小夜班。跟護理長表示中秋節出來上班是之前抽籤決定,我就上中秋節的班。但30號我拒絕出來上班。九月份只休七天。九月的假護理主任在這次會議也提出要我配合單位,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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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工在例假日、休息日、法定休假與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的計算方式,請見本站文章: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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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是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想請教幾個與勞工有關的問題:1.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是否為放假日?公民投票日呢?是否有法規明定?2.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是否可以請求加班費?3.投票時間是8h00~16h00,如果員工是晚班16h00~23h00,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4.如果是美國籍員工,因為沒有投票權,應該就不能請求加班費?5.服務業如果是投票所附近快餐店,預計需要多一點人手,老闆是否可請原本排定休息日的員工來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呢?這是許多服務業業主很在意的法律問題,請各位協助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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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如果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如果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的休息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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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如果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如果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的休息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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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若工讀生自願連續工作八個小時不休息,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那若雙方協議可以嗎?如果不行,休息時間是否需要照算薪水?答:讓工讀生連續工作八小時不休息,縱使雙方已有協議,仍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雖然該條規定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但書,但本條之立法目的即是為了保護勞工而設,避免勞工過度長時間工作而未休息造成身體損害,且容易因為長時間工作導致專注力下降因而提高職災之風險。所以,適度給予勞工休息,是為使勞工能夠從疲勞的狀態回復,以利下半階段工作之進行。(從立法目的來看,即使雙方經過協議,勞工連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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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305簽了2年不定期契約,合約書上面的版本是106年9月21日修訂。勞動基準法是在107年有變動修改過。請問到底是要照合約書不合理的條款走,還是要照新的發法規?院方在111年10月27日的同仁考勤管理辦法又寫上若要延長工作時間或是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需要同仁同意!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已經跟醫院溝通過我們拒絕加班,也拿法條來跟理論。但是人資就會拿當初簽的合約書來壓我們,人資主任的意思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書就是表示認同醫院派遣的工作,所以就是表示認同加班。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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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在50嵐擔任正職,屬於老闆排班制,班表兩天傳一次基本上一個禮拜休2天也不會特別註明哪天是例假日,哪天是休息日在這裡上班一個月"固定"休8天,基於人力成本考量,國定假日只會有正職上班但老闆發薪水也都有給予多一天的薪水(即底薪/30,27000/30=900)請問我有權利拒絕上國定假日並且這天不算在月休8天內嗎?另外關於固定休8天的部分,舉個簡單的例子,例如固定休星期四/星期六某些月份這樣休會有9天,多休的一天變成累積起來之後要還,或者從特休扣除不過在了解一例一休前,我有跟老闆約定,當月某個休假有五個禮拜的時候,第9天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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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期政策改變,要求員工逢遇到周休二日加班,即原本的例假與休假日要員工自行將加班的例假或休息日調移到其他工作天,想詢問這部分是否有符合勞基法?公司調移的要求是"勞資代表"同意即可?還是要取得"個人"員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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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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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假的其他細節,其他則交由「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其第2條規定勞工婚假有8日,照給全額工資。而這8日,依照內政部的解釋,是不包括休息日、例假日等節日的。 其他相關的說明,像是可否連續請假、多久要請完等,請見謝宜霓(2019),《婚假權益知多少》。註腳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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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環境斜坡溼滑跌倒,請假掛急診,原本應該是請公傷,但公司讓員工申請休息日加班(原本月休8天少休一天);這樣是符合規定的嗎?工作環境危險的斜坡處於工作期間必經之地,已有多名同仁跌倒受傷,主管有申報過仍長期未改善,如果要申訴的話,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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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服務業,排班制,公司近2年規定一天最多只能休2個人,因為平日要維持至少3人當班,假日要4人當班。每個月排假時要先將每個員工的一例一休的假都排完後,才能排特休,已經有2人休假的日期就不能排,有不只一人想休同一天的話要用抽籤看誰抽到,跟公司反應長期抽不到都沒辦法休,公司只說希望同事間互相,不願意改變作法,請問公司可以要求先排完例假才排特休嗎?請問公司可以要求特休用抽籤決定嗎?員工一直沒抽到就都不給休?還有之後有出國需求,以前公司可以用特休去排,現在說要先用自己當月的8-10天假排,如果出國天數超過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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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職業為「營造業」假若例假日非勞基法第40條所規定事項出席上班,公司是否可經勞資協議後,使員工出席?給薪則依勞基法第39條給予一倍薪資,亦或是應照第40條給予一倍薪水外加給予一天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