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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行政法之帝王條款
民事法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刑事法帝王條款-罪刑法定原則行政法帝王條款-?大多數人說是比例原則,但近期聽課公民老師又說是依法行政原則。故在此尋求專業解答。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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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活動的安全條款提及之安全檢查疑問
一場付費的封閉性活動(須購買門票才可入場)中,在公開揭露的安全規範中有下列兩點:1.所有人士、手提包、衣著、包裹、車輛(含車廂)及其他物品均可能需在活動入口處及活動場域內接受篩查/安全檢查。2.為維持活動安全,所有參與活動者的入場行李、車輛(含車廂)均需在活動入口處接受安全檢查。想詢問下列問題:1.在上述條款已事前揭露後,買方購買入場門票的狀況下,是否等於活動方能以契約約定模式,要求買方遵守安全規範?2.上述安全規範是否有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不構成可實行的部分?3.若活動方要實施上述安全檢查,是否需有第三方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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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才發現當初與公司簽下競業禁止條款,無法跳槽到其他類似公司,什麼是競業禁止?這樣的約定一律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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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惡鄰條款」?
聽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如果住戶積欠管理費,或是製造噪音、臭味,且屢勸不聽,管委會有權強制惡鄰居搬走。請問這個規定具體上需要達成哪些條件?法院有相關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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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規定幾歲才可以發生性行為嗎?
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刑法容許合意性交的年齡是幾歲?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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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乘被前一位使用者惡意破壞的公共自行車,廠商有法律責任嗎
由於您的問題沒有提到事件地點,為了具體回答,以下的分析是從假設A在臺北市使用YouBike的角度切入,請大家留意。A無法向臺北市政府主張國家賠償YouBike所有權屬於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這個私法人的私有財產,不是「公有」公共設施,A沒有辦法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對臺北市政府主張損害賠償。關於這個問題,法務部也有討論過,大抵認為地方政府提出公共腳踏車給市民或縣民租借使用計畫,但在微笑單車的營運期間,YouBike是由微笑單車所擁有,人民使用的時候也知道是跟微笑單車打交道,租車契約成立在人民與微笑單車之間,而不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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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研修後之最低服務年限合約
以下簡單回應您的提問︰系爭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無效︰契約的成立,需要當事人雙方同意始能為之(民法第153條)。在本案中,系爭契約因為沒有當事人雙方同意,即您本人的承諾,因此契約不成立。本件有默示成立契約,或成立意思實現的可能︰契約之成立,僅須雙方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但究竟雙方當事人是明示為之(即明白表示,如簽名、應允),或默示(即藉由當事人的一些行為,可以推知其意思,如一直上班而未表示意見)。本案中,該合約書明定「受訓者,應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受僱人在收到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書時,確實已經過受訓,且若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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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工可以兼職嗎?如果簽工作約時看到一律不可兼職的文字,是有效的嗎?
您好,以下簡單回應您的問題︰一、雇傭契約中,關於兼業、競業禁止的條款︰(一)兼業者,即從事與本工作在性質上不相同的工作,例如,正職是公司業務部部員,兼業於早餐店員工;競業者,即從事與本工作相同性質的工作,例如,在兩科技公司皆擔任經理職務、在兩補習業皆為補習教師,由於相同業務性質的公司間存在競爭關係,因此,受僱人於同性質公司工作,便稱為競業行為。(二)先談實務最常見的「競業禁止約款」︰該約款是雇主為了防止受僱人將公司內部機密或資訊,帶往其他家公司,因此,會有約定︰1.在受雇期間,不得競業;或有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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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程式的免費試用變成付費使用
建議詳閱應用程式(APP)的使用說明和契約條款應用程式的訂閱主要涉及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建議作為買方的用戶在訂閱應用程式前,要先仔細閱讀應用程式的使用說明和契約條款,尤其關於費用收取及退費機制等相關約定。因為各個供應商關於應用程式取消訂閱的方式、取消後終止扣款時間點的認定,以及是否可以退款等等,可能都有不同的約定,所以是否可以退回部分金額,將依照個別約定決定,無法一概而論。附帶一提,應用程式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的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消保法的7日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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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客人在書店裡拿手機拍攝書的封面或是內頁,是合法的嗎?
針對論者的問題,本文將就以下脈落進行討論︰一、商店(無論是否為書店)可否限制顧客入內拍攝?二、如果沒有前項限制,顧客拍攝展覽或書內文是否合法?三、公開上傳的許可性為何?一、商店(無論是否為書店)可否限制顧客入內拍攝?〔可以〕(一)公開告示,屬於一種定型化契約約款︰1.定型化契約約款指得是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而單方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則是指以該條款為內容的契約。例如,商家貼出告示「物品請自行保管,恕不負保管之責。」、「入內禁止飲食」、「禁止寵物」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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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委任契約的禁止兼職、違約賠償是否有效?
我目前在A公司兼職,非正職員工,期望找性質相似的工作增加收入,但發現當初與A簽訂的契約中,包含受任期間競業禁止條款(非經A事前同意,不得從事性質相似的工作),並如果違反,契約即行終止,且要付高額懲罰性違約金且負其他民刑事責任。想請問這樣的條款是否有實質效力?並沒有要揭露A公司的商業機密,只是純粹想找另外工作,但擔心如果按照合約乖乖告知A公司,公司就會直接禁止並被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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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加盟契約時發現契約中有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那是什麼意思呢?
如果想要開一間加盟店,在簽訂加盟契約時,有看到關於違約金的不同條款,其中還有一個條款是「懲罰性違約金」,那這些違約金是差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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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時,房客違約會被扣押金,若是房東違約,有任何罰則嗎?
房東違約時,房客該怎麼辦?依據民法上「契約嚴守原則」,除非雙方有另外有「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否則房東不可以在契約期滿前,任意調漲房租或請求搬離,因此您可以拒絕房東不合理的要求,依照原本的契約走即可。如果房東採取強制措施,例如換鎖或是請搬家工人將您的物品搬離,則可能構成刑法上侵入住居罪,此時您可以向檢警機關報案來尋求救濟。房東可不可以規定房客只能住幾人?可以。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他當然可以安排房子想要給幾個人住。並且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房客同意房東「限制人數」的條款並且簽約,房客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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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班工時協議書第一項第二點
與公司簽署勞雇雙方減少工時同意書附件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臺幣_________元。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一、實施期間及方式: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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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UberEats外送餐點,送餐內容少了一份,應該由誰負責?
這個問題,涉及到接受下單點餐的對象,到底是平臺上接受點餐的店家,還是UberEats這個平臺。換句話說,就是契約成立在誰之間,到底我跟誰成立食物買賣契約。先看點餐的人與Uber之間的契約內容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去看UberEats的契約內容是怎麼規定。或是看發票上開立發票的人是誰來間接作為判斷標準。契約內容依據UberEats這個網頁最下方的「條款」(https://www.uber.com/legal/terms/tw/)(上次更新日期:2017年12月4日)來說,觀察契約「2﹒本服務」內容文字,應可認為UberEats的使用者,是與「第三方提供商」(也就是平臺上接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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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強制店員買過期商品,是否違法
老闆要店員購買自己負責排面上沒檢查到,被同事查到的過期商品回家,是否違反勞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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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提到的刑事訴訟程序就是臺灣的現實情況嗎?
第1題:(1)有關律師迴避的問題,並不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之中,而是由《律師法》來規範。依照《律師法》第38條第1項的規定:「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同法條第2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另外,依照《律師法》第37之1的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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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新人聘請婚紗公司拍婚紗,照片的著作權是誰的?
針對您的問題,簡要分享如下:因準新人與婚紗業者間原則上屬於出資聘請關係,就著作權歸屬之判定上,將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處理。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I.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II.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III.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據此,原則上著作權歸屬應以契約約定為主,若未約定,則著作人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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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樓對私人區域的禁菸規定,合法嗎?
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問答
不簽保密協定,公司要求寫500萬,被資遣
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不簽保密協定,原則上不屬於雇主得任意資遣勞工的事由,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除了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的情形外,不可以任意資遣勞工。然而,實務上有雇主可能誤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條款,對所屬勞工啟動資遣程序。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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