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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正值臺灣發展工業經濟的時期,立法院陸續通過「獎勵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吸引本國及外國企業投資,開拓臺灣國際市場。然而在此一背景之下,1970年代卻陸續傳出重大的職業災害事件,促使政府正視勞動安全問題。於是,在1974年通過「勞動安全衛生法」,希望能防止職業災害,並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且於2013年修法後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所有行業別,顯示政府對於工作者安全的重視與決心。然而,在職安法擴大適用於所有行業別後,雖然是為了強化對工作者勞動安全的保障,但仍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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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去應徵司機,結果接管一輛之前的司機開壞的車,因沒辦法開去工作,結果老闆叫我開去保養廠修理,因為沒出車工作,所以我去公司開車去修理不算薪水給我,導致一整個月扣完勞健保只領2970元!請問這樣可以求償嗎?我去公司的油錢,花自己的時間開車去修理,重點是給我接的車早已壞掉變成我開車去修理都不算錢!這樣可以求償或告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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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環境斜坡溼滑跌倒,請假掛急診,原本應該是請公傷,但公司讓員工申請休息日加班(原本月休8天少休一天);這樣是符合規定的嗎?工作環境危險的斜坡處於工作期間必經之地,已有多名同仁跌倒受傷,主管有申報過仍長期未改善,如果要申訴的話,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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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賣場做工讀生,經理在排休日要求全體工讀生到店工作但不算加班,這樣沒有問題嗎?我想問的是,工讀生被要求無償加班的話,有現行法條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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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自住約30年五層樓公寓附有地下室停車場,近期發現鄰居於自家停車位內停放三輛摩托車及一輛汽車,其三輛摩托車橫向併排於汽車後方,故汽車停放完成後使其車頭突出車格並阻礙車道,因該公寓無正式管理委員會,是由多名熱心住戶自願執行維護和管理,想請問此車輛停放方式是否可先告知住戶,若不改善則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處理呢?若要請主管機關處理該如何走程序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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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簡單回應您的問題︰一、雇傭契約中,關於兼業、競業禁止的條款︰(一)兼業者,即從事與本工作在性質上不相同的工作,例如,正職是公司業務部部員,兼業於早餐店員工;競業者,即從事與本工作相同性質的工作,例如,在兩科技公司皆擔任經理職務、在兩補習業皆為補習教師,由於相同業務性質的公司間存在競爭關係,因此,受僱人於同性質公司工作,便稱為競業行為。(二)先談實務最常見的「競業禁止約款」︰該約款是雇主為了防止受僱人將公司內部機密或資訊,帶往其他家公司,因此,會有約定︰1.在受雇期間,不得競業;或有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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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遇到移工因為自己健康狀況生病(不一定職業災害的緣故),而無法繼續工作照顧家人的情況,雇主該怎麼處理?===家庭看護的移工,本身一定會有哪些保險呢?如果這些保險都無法提供移工目前身體狀況所需要的醫療,那雇主有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義務嗎?或是有什麼管道可以協助移工得到適當的醫療資源呢?有看到這兩個網址,但想知道更清楚的法令依據:-彰化縣政府勞工處:https://labor.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148&data_id=12743-https://www.21manpower.com.tw/foreign-workers/460/===也想請問,在移工生病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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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邦交的情況國與國之間的外交交流,一般會透過在對方國家設立大使館或領事館,並派國人在使領館中工作。歷史運作下,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大使與領事的地位、特權與豁免還有可以處理的任務等,多半會交由聯合國的兩部公約來處理: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以及1963年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內容大致上會包括免受刑事、民事案件管轄、一些稅務上的免除、人身與辦公處所的不受侵犯等等。在我國,使領館的規定主要是依據「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將駐外的使領館分為大使館、公使館、總領事館與領事館,截至2017年底,我國有20個大使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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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的工讀生,公司有兩位工讀生連續2個月都說不能排班因此公司就先幫他退勞保了且公司本來就有規定,超過15天沒排班的計時制工作人員只會保上班時間,如果出勤很頻繁,例如一週至少兩三天,我們都會加保整個月。但目前,遇到一個比較特殊的工讀生,近來沒多久就說他不舒服不能排班已經超過兩個月,也一直持有公司鑰匙不願意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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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朋友,剛入職新工作,是一份保全的職缺,去了以後,面試通過,就簽寫了一份類似工作合約書,內容大約是這樣,每日工時12-15小時,日薪1300,如無上班,需自行補貼1300元,找人替代上班,一個月30天出勤,每日15小時,薪資結構忘記是月還是小時,但是金額是固定的42000,這樣的合約有沒有法律效益?這樣的工作內容,我的朋友有被騙嗎?謝謝您,期待您的解惑,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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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上如何規定生理假?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一、與生理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見圖1)勞動基準法於1984年制定,當時並未針對生理假的部分特別規定,直到2002年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已於2008年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生理假一詞才正式出現於法律條文中。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的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不過如果一年內已經請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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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把我資遣,但在兩個月後又再求職網站上找同職務人員,這樣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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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從2000/8/1起在A幼兒園工作至今約24年,但2005/7/1後因勞退新制開始,我選擇以新制繼續投保,因此舊制應有約5年的年資,後因學校土地重劃被徵收,而被迫搬遷到新址後更改校名為B幼兒園,投保單位也由A改為B,但老闆仍是同一位,後來原老闆去世,由兒子接管學校,因此學校負責人改為媳婦的名字。我目前年齡是59歲(54/9),已符合舊制請領條件(二)年滿55歲且共作15年以上。Q:1.若我現在沒有先申請領舊制的退休金,是否會有舊制5年內未申領喪失請領權利的狀況?Q:2.還是我可以等到明年滿60歲時,再一起申請新+舊退休金?Q:3.若雇主不願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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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是一個公開交流的平台,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的行為極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假設網友最後被法院判決有罪,在刑度的部分,法官通常會全盤綜合考量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職業等等因素。換言之,法官對於在網路上觸犯誹謗罪的判刑輕重並不一定,必須要看具體個案的情節,但一般來說,大多數情況都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除了涉及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以外,同時也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及人格權的法律責任。實務上,被害人除了對在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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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勞工是否可以在空閒時間去打工?有許多外籍勞工認為,只要自己是合法申請來臺工作的身分,不是逃跑外勞或是拿觀光簽證來臺打工者,那麼在自己合法工作之餘的空閒時間去打零工,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其實臺灣政策的思維是將外籍勞工當作替補性人力,應以不排擠本國人就業機會為主,在就業服務法中,嚴格規定外國人的聘僱與管理。如果雇主要聘僱外國人,必須根據正式程序提出申請,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才能聘僱外籍勞工。沒有雇主申請到許可,外籍移工不能從事工作,而已經在某一雇主名義下工作的外籍勞工,只能在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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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果要調動勞工的職務或是工作地點,必須符合五個要求,也就是「調動五原則」;違反的話,勞工可以向雇主主張拒絕調職及其他權利。關於調動五原則的內容以及更詳細的說明,請見曾翔(2019),《雇主不想付資遣費,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