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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遲延
債務人依照契約的本旨提出適當的給付來履行債務,而需要債權人收下、協助履行時,債權人卻拒絕或不能受領,這樣從債務人提出履行時起,債權人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主張減輕責任,但不能以此主張自己不用履行債務了。註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例:「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明定。惟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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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肖像?什麼是肖像權?被拍下照片並放到網路上,可以請求賠償嗎?
近年來網際網路發達,各類資訊流通,從以前BBS到現在不論是FACEBOOK、部落格及留言板等各平台上,動輒有人張貼照片,並以「求神正妹」或類似字眼,想藉網友的力量,找出照片上的正妹是何人。但任意拍攝別人的照片並放到網際網路上真的不會有問題嗎?會不會一個無心的小動作反而讓自己吃上官司呢?本篇主題要從「肖像權」來分析、說明。一、「肖像」的定義「肖像」,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的定義,乃「利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物像。」簡單來說,肖像泛指露出五官的人物像,不論是以照片、塑像或以繪畫為之,也不論全身、...
問答
土地買賣,在下斡旋金時的口頭之約算數嗎?
關於論者提問「下斡旋金時的口頭之約(佔有20坪路地)算數嗎?」,應指該口頭告知是否成為契約的內容?關於此問題,便涉及︰契約成立前買賣雙方針對標的物特性、性質所作的描述,是否為契約的內容?以及達成合意後,始之影響甚鉅時,應該怎麼處理?一、買賣契約的內容︰(一)買賣契約的主要內容(稱「必要之點」)為當事人、價金以及標的物。只要雙方當事人針對此三項標的達成合意,那麼原則上契約即成立。(二)有問題的是,買賣雙方在契約成立前往往會經過多次磋商、會談,難道其中的每一句話都會成為契約的內容嗎?二、針對買賣標的物...
問答
無法對未成年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被告的家長提起民事賠償可以嗎?
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此附帶訴訟僅限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並不包含少年事件程序,所以若是被告是12歲以上而未滿18歲之人,就不能附帶民事賠償,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能不能向家長(法定代理人)求償,必須先確認那名未成年人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如果已經構成,還必須確認家長有沒有好好負監督責任:如果家長沒有善盡監督責任,他就必須為未成年人的行為負責,可以向他單獨求償,或者要求負起連帶責任。反過來說,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就無法向他求償了。但法律為了保障公平,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而不用負責,您仍可以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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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包租、代管新政策
一、什麼是包租、代管新政策?在高房價的時代,「以租代買」的風氣盛行,造成租屋需求旺盛;但另一方面,隨著人口結構老化,高齡房東對房屋管理能力下降,可能導致出租房屋意願降低、閒置房屋增加的現象;因此,為了讓閒置房屋更有效利用,並降低租屋糾紛,在2018年6月27日施行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明文制定了「包租業」及「代管業」制度,提供為房東處理出租住宅房屋事務的新選擇,並提供協助雙方解決租屋糾紛機制、保障雙方權益。二、包租代管業又是什麼?(見圖1)圖1租賃住宅包租、代管對房東、房客的好處?資料來源:黃...
辭典
委任契約損害賠償
一方(委任人)委託他方(受任人)處理事務,他方同意;可約定報酬,也可以無報酬。受任人有過失、越權造成委任人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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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打沒有顯示號碼的電話,是否構成騷擾?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如果看...
問答
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
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哪些費用?分述如下:(一)如被害人已死亡,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賠償」,而法院要判賠多少精神賠償給被害人親屬,它有些抽象,因為每個人所受得痛苦不會相同、也無法隨便評價,所以實務上就有判決(例)列舉一些判斷標準,而不是由被害人親屬漫天喊價向加害人求償。(二)然後,因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生的醫療費、喪葬費、生活上所需費用,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以及原本被害人對他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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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長照機構簽署的照護契約有什麼特徵?簽署契約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與長照機構簽署照護的契約時,有哪些須注意之處?此照護契約又有何特色?以下分項述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一般簡稱「消保法」)所稱的消費者,指的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長照機構提供的照顧,基本上屬於「服務」,因此也在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的範圍內。長照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給消費者,因此要受到消費者保護法對於企業經營者的規範限制。二、屬於「定型化契約」(一)何謂定型化契約規定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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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構成傷害?
一、故意輕傷罪的成立要件(一)傷害罪的類型除了主觀上分為故意、過失外,針對傷害結果,又區分為輕傷罪、重傷罪。圖1傷害他人會被處罰嗎?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 (二)故意輕傷罪的要件:(見圖1)故意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者,就可能構成輕傷罪。所以,是否構成輕傷罪,取決於傷害行為是否造成受傷的結果。如果有傷害行為,但沒有產生受傷結果,就屬未遂,因為輕傷罪不罰未遂,原則上不罰。但如果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則此等傷害未遂之行為,仍可能成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暴行罪。至於傷害的結果,除有形的生理受損之外...
問答
關於漏水問題 part2
每一層樓層與樓層中間會鋪水管,若造上述法條規定,如果二樓水管自然損壞而造成一樓漏水,又因為是自然損壞而漏水,不是二樓故意或過失弄壞二樓水管造成漏水,那這樣二樓自然損壞水管是否要由一、二樓共同承擔呢?
問答
發生車禍,雙方強制險理賠,保險公司後續還會來向我求償嗎?
出車禍,雙方都有過失受傷,但因為雙方都有強制險,後來就各自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請問我的保險公司理賠給對方之後,還會向我求償嗎?
辭典
原因自由行為
指行為時雖無責任能力,但無責任能力狀態(例如酒醉)的原因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為防止有人濫用無責任能力不罰的規定,特別規定這樣的行為仍然應受刑罰。
問答
主張權利?
甲為A屋所有人,出售該屋予乙,訂立契約後,乙立即交付頭期款新台幣100萬元。但在房屋移轉及交付前,A屋因鄰居丙的過失,失火焚毀。試問: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辭典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指公務員故意放走或幫助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的人進行脫逃的犯罪行為。與本罪相似的罪名是「一般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兩者差別在於犯罪主體和刑度的不同。關於「縱放脫逃」和「便利脫逃」的意思,可以參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辭典。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163條:「I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2條:「I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
辭典
可完全控制之危險原則
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辭典
可歸責
指對於損害、結果,有應該歸咎的原因,有應該負責的人。例如: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是指發生不能履行契義務的結果,可以歸咎於債務人(因為債務人的故意過失、跟債務人有關的問題),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延伸閱讀: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
辭典
告訴乃論
圖1告訴乃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必須由有告訴權人在法定期間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若被打的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相反的,「非告訴乃論」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罪。而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需告訴乃論之法條: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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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完第一次偵查庭後和解的程序要怎麼進行?
我在2022/08/19出車禍,對方酒後駕車並與我擦撞,肇責初步判定後確認對方全責,但對方在與我調解之前就進入監獄服刑,我在半年內聯絡不到對方,只好起訴對方過失傷害,在2023/04/06開第一次刑事偵查庭後檢察官認為我們兩個都有和解意願,於是告知對方於4/21出獄後與我聯絡和解事宜並將結果通知檢察官,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檢察官會幫我們把案件交給調解委員會處理嗎?還是我們得自行申請調解後再於下一次偵查庭提出和解呢?
辭典
告訴乃論罪
圖1告訴乃論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這類犯罪中,有告訴權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可以作出被告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決。需告訴乃論的法條舉例如下(但不限於此):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妨害性自主罪章配偶間犯第221條強制性交罪。配偶間犯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未滿18歲的人犯第227條與未滿16歲幼少性交猥褻罪。傷害罪章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但如果是公務員執行職務犯傷害罪,就會變成非告訴乃論罪。第281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加暴行未成傷。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妨害風化罪章第2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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