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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對他人不利的資訊,讓他人感到內心恐懼,他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交付所持有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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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對話中有殺人.跟蹤這種字眼,讓人心生恐懼,有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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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誣陷教唆犯罪.而共同被告出庭作證時指出教唆之人不是我.甚至不認識我.而法官當長向證人咆哮.並大聲對證人說:致證人心生恐懼.不敢說實話..隨後由檢察官迎導證詞....後來小弟我申請交付法庭光碟..卻發現該段錄音被剪掉.法官這樣做應該有變造公文書之罪.而證人非出自己願而做出的證詞.應沒有證據能力...小弟應該怎麼做..才能討回公道..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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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對方覺得我們沒有禮讓還是甚麼事由,突然對我們逼車,當下只覺得生氣回逼車,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雙方都有搖下車窗互相叫囂,但一切都是在車子行進當中發生,沒有財物損失,沒有事故,也沒停下車擋車叫警察也沒有手持危險物威脅等,直到不久後對方下交流道或是甚麼狀況就沒繼續下去,過程印象中大約5分鐘左右。之後收到對方告我這些罪責,想請問這種情況會成立嗎?如真的成立是隨對方賠償金額我應該照單全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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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於提問中並未提供太多資訊,通常我們無法只用特定一句話,或特定的語氣、字詞、表達方式,斷言一定會(或一定不會)負上法律責任。以下僅簡單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為例。實務上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案例不論是網路留言、留紙條、當面放話,即使並沒有真的要做出這些行為,只要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足以讓對方感受到恐懼不安,就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被認定構成犯罪因為與網友對公共議題的立場不同而發生爭執,在網路上留言「祝福你的小孩走在路上很安全」、「希望他們也能快樂長大」。告訴對方「我祝福你出入平安」,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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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威脅要將杜撰B違法的影片寄給公司,讓B沒工作的行為,可能觸犯恐嚇罪本案例中,A當面威脅B,要把自己在網路上杜撰影射B趁職務之便,違法竊取公司內部的資料納為己用的爆料影片,寄給B的公司,加害B的名譽、財產,令B心生恐懼,擔心即使是假訊息是不是也會造成公司誤解,讓B害怕被解僱、以後真的找不到工作,因此A的行為成立恐嚇罪。要注意恐嚇罪的成立在於,A不只是在網路上流傳影片,還有把威脅危害B名譽、財產的事告訴B,且讓B產生了畏懼的心理,A並不一定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更不須實施加害行為,只要有使B產生意志不自由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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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僅就法律層面的問題簡單討論,如果有需要的話,建議尋求法律專業服務或警察的協助。什麼樣的行為會涉嫌恐嚇罪?按照法院實務見解,恐嚇罪是指告知被害人,將加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的內容,意圖讓被害人感到恐懼的行為。而且只需要被害人心中感到恐懼、不安,不用真的發生具體的損害。怎麼樣的內容才會算是恐嚇?這需要衡量很多因素,例如行為人講這些內容的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行為人的語氣或具體的行為等等。只要是一般人綜合這些因素之後,都會判定成是足以讓人產生畏懼、恐怖感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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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情侶間的感情,原則上沒有法律責任目前民法上僅保障配偶權,也就是介入他人的婚姻關係(含同性伴侶的第二條關係),才會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同時因為通姦罪已經因為違憲而失效,所以沒有刑事責任。如果是單純介入情侶間的感情,除非真的有伴隨言語謾罵、肢體傷害,造成其中一方身心的損害,才可能涉及一般的侵權行為。問題中相關的刑事責任威脅要把家人押走、索取財物用口頭或文字等方式,對別人作出強暴、脅迫行為,只要讓人感到害怕、行動跟想法受到影響,就是恐嚇行為。而犯罪行為人如果恐嚇被害人、要求被害人交出財物,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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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恐嚇罪恐嚇是指用威嚇方式,對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例如砍手砍腳、散播私密影片等),向被害人做出惡害的通知,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例如恐嚇對方要砍手砍腳之類的。不過若威脅的內容屬於現實難以實現的方式,就不會成立恐嚇罪,而詛咒沒有辦法用人力掌控,所以咒罵別人絕子絕孫,即使被咒罵的人覺得害怕,原則上仍不會成立恐嚇罪。已分手的情侶也可以針對言語家暴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除了大家想像中動手動腳的肢體暴力,對於心理上所施加的精神暴力、口語虐待,例如用言語侮辱、諷刺、謾罵等方式控制對方,也是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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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妨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可能涉及恐嚇公眾罪。恐嚇公眾罪處罰的是造成社會不安的「恐嚇」行為,所以只要造成大眾騷動不安,就有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詳細請參考:讓大家都覺得好怕怕——「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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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而且可能貶低被侮辱者的人格與社會評價。然而當眾叫別人「跪下」,雖然跪下本身可能是個貶抑尊嚴的動作,但跟抽象謾罵、侮辱他人人格不太一樣。叫別人跪下是叫人做特定動作,如果沒有搭配上其他的語句,例如「你這個賤人給我跪下」,可能就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附帶一提,如果僅叫人跪下,但沒有配上其他加害、威脅的告知,例如「你如果不跪下我就打斷你的狗腿」,則也不會成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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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如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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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事將便當拿走不還,可能成立竊盜罪一般人常講的偷竊,在法律上可能涉及竊盜罪的問題。白話來說,只要是自己心裡面有想非法據為己有的心態,然後破壞別人對財物的控制、自己控制該財物,就會觸犯竊盜罪。如果該同事直接將他人的便當偷走、甚至吃掉內容物,就會有竊盜罪的刑責。如果同事只是惡作劇,過一陣子才歸還便當,不會有刑責竊盜罪必須要具備「想非法把某物據為己有的心態」,在法律上稱為「不法所有意圖」,所以如果同事只是惡作劇、想要過一陣子才歸還便當,只是故意讓人找不到而著急,就沒有據為己有的想法,那就不會有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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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在網路上的發言即使匿名,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以下簡單舉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發表或散播批評、不實的言論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在網路平台發佈的內容,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就是「公然」。只要可以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判斷侮辱的對象是誰(個人或一群人都可以),就算沒有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也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誹謗罪在網路平台用文字或圖畫發佈會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除非可以證明視真實地而且可以增進公共利益,並且是善意發表,才不會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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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醫療暴力的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張倍齊/繪圖:Yen一、醫療暴力的範圍(見圖1)依照醫療法規定,為了讓醫療業務、緊急救護業務不被干擾,保障醫護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含救護技術員,又稱EMT)與其他病人權益,除了肢體暴力、言語暴力以外,如果抬棺抗議、糾眾包圍醫院、撒冥紙、毀損物品、在救護車上干擾救護人員等行為,已經達到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的程度,也都屬於「醫療暴力」,因此範圍比一般日常口語中所指的「暴力」還要再廣一些。常見發生醫療暴力的地點,不只是急診室,在救護車上、一般診所、篩檢站都可能發生。二、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