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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要看夫妻間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來決定(例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見圖1)圖1離婚時,夫妻財產分配的三種方式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夫妻採用「約定財產制」時,離婚分配財產方式「約定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共同財產制」,另一是「分別財產制」。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該歸雙方公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一人一半,此時,夫妻雙方可協議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也可請求法院予以裁判分割。...
辭典
行政切結
行政法上的切結書,是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人民所提出的書面,內容通常是對一定事實的證明或陳述,或是由人民承諾負擔一定義務或預先拋棄權利。在行政切結的部分,以不動產登記的切結為例,多是要求申請人出具「真實性表示」的切結,例如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不動產,應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但部分共有人無法知道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時,要在登記申請書向地政機關切結「義務人確不知悉他共有人實際住居所,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這種切結的主因是出在行政調查的權限與資源不足,要求人民切結以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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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由樓上還是樓下負責?
社區(公寓大廈)裡發生的漏水問題,視漏水的區域決定由誰負責。(見圖1)圖1公寓大廈裡的漏水問題由誰負責?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牆面、地板(樓面)漏水如果是牆壁、地板漏水,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由共同牆壁、上下樓地板的雙方一起負責。例如,2樓住戶發現天花板滲水,經調查是2、3樓之間的管線問題,維修費用應由2、3樓住戶一起分擔。如果漏水問題發生在左右牆壁內管線,就由左右鄰居共同分擔維修費用。如果牆面、樓面的漏水問題不是自然造成,而可歸咎於上下、左右的某一戶鄰居,例如:裝潢、排水孔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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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中古屋,如果原屋主積欠管理費,後手需要替他繳清嗎?
一、管委會要求後手要代為繳清管理費的理由一般來說,持這個見解的管委會通常是認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所記載住戶的權利義務,不論是房屋的前、後手都必須要遵守,也就是前手依規約享有的所有權利義務事項,後手(繼受人)也要一併「繼受」並遵守。況且後手在買受房屋前也應該要查閱規約,因此如果規約也明確記載「住戶所積欠的管理費,繼受人有承受義務」等類似規定,後手也有機會看到,沒有不知道的道理,所以後手就應該要替前手繳清他所積欠的管理費。二、法院判決的見解(見圖1)圖1前手(原屋主)積欠管理費,後手(買家)...
問答
共同持有土地的任一方 可以未經同意而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嗎
是否需要同意,有以下兩種情形:如果對方是拿整筆土地(共有物)去做抵押,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行,並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多數決方法反之,如果只是拿他個人的持分(應有部分)去做抵押,並不需要獲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果符合上述「情形1」,對方卻沒有經過您的同意,可以作下列主張:依據民法118條,可以寫存證信函給對方或銀行,主張「拒絕承認」設定抵押權的行為,並且要求對方及銀行自行塗銷抵押權登記。如果非不得已走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821條及民法767條中段,得「單獨」請求對方及銀行,以「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方法,除去...
辭典
公同共有
圖1公同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法律或習慣,因具共同目的之法律關係(例如: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產)而結合的數人,就他們所有的財產共享「一個所有權」的關係。不像分別所有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各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沒有應有部分(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例如:A、B、C各出資1/3成立合夥,該3人對於合夥財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又如,繼承遺產時,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否則遺產也是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土地登記謄本上的記載是公同共有,不會有各別的持分。註腳民法第827條...
辭典
公共基金
用來對於共用部分和約定共用部分進行修繕、管理與維護的一筆經費(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常見用來支付物業管理、垃圾清運、辦理活動等費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起造人(通常是建設公司)按照該公寓大廈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所提供、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的費用(通常是按月繳納的管理費)、公共基金本身的孳息(例如存放在銀行所產生的利息)以及其他公寓大廈的收入(例如提供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或外牆設置廣告,所收取的租金)。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範本
漏水聲請調解書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因為漏水問題而與鄰居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糾紛的人會需要。在公寓大廈當中,公共區域如果漏水,而且不是某一住戶所造成的,那應該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共基金來支付修繕費用。而不是公共區域的地方,如住戶跟鄰居之間的共同壁或樓地板,如果因為正常使用而破損、漏水,應該由兩戶共同負擔修繕費。但如果是因為鄰居裝修或者不當使用管線,導致有漏水狀況時,應該由鄰居負擔修繕費用。如果在決定責任歸屬、修繕費用應該由誰支付等過程中發生糾紛,就可以用這個範本進行調解。二、範本的來源漏水聲請調解書的範本,...
辭典
分管契約
分管契約即是共有人間相互約定由一人或數人管理該共有物,例如:出租。因為分別共有是各共有人就該共有物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存在於共有物「每個抽象之點之上」,所以不能就該「特定」部分使用收益處分。
辭典
共有關係(分別共有)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標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型態。每個共有人按照應有部分對同一物共享所有權。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第6版,頁349。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第6版,頁350。
辭典
合建契約
所謂合建(也就是合作興建)指的是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出資、出力、提供建材,在地主所提供的土地上蓋房子,房子蓋好後,地主及建商依照事先約定的比例來分配土地、建物。而就合建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情況、地主及建商各自可以有什麼權利、有什麼義務,地主及建商白紙黑字寫清楚並簽訂的契約,就是所謂的合建契約。合建契約通常會約定:土地的位置及範圍、房子蓋好後土地和建物怎麼分配、蓋房子的進度和期限、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如何分攤、有人違反約定或發生爭議時怎麼處理等等內容。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84號民事判決:「所謂...
辭典
區分所有權人
常見如公寓、大樓等非獨棟建築物。同一棟建築物內,多數住戶獨自使用房舍(專有部分),共同使用公設(共用部分),並按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享有公設所有權。
辭典
先位聲明
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辭典
備位聲明
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辭典
部分時間工作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簡稱「部分工時勞工」),平常可能稱為兼職勞工、計時人員、工讀生等等,是指比起全部時間工作的正職勞工,工時較短,例如每週12小時排班、一週上班5天但每天工時6小時等,都是部分時間工作的態樣。雖然工時較短,但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的各項勞動權益都應受到保障,例如工資要高於最低工資、有加班費、享勞保就保職災保險和勞退等;不過有部分權益因為工時較短可能比例減少,例如特休、事病假,雇主可以按照工時比例核給較少的時數,但不能不給。註腳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
辭典
部分工時
部分工時勞工,平常可能稱為兼職勞工、計時人員、工讀生等等,法律上的全稱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是指比起全部時間工作的正職勞工,工時較短,例如每週12小時排班、一週上班5天但每天工時6小時等,都是部分工時的態樣。雖然工時較短,但部分工時勞工的各項勞動權益都應受到保障,例如工資要高於最低工資、有加班費、享勞保就保職災保險和勞退等;不過有部分權益因為工時較短可能比例減少,例如特休、事病假,雇主可以按照工時比例核給較少的時數,但不能不給。註腳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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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輩先過世,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代位繼承的意思與要件
一、代位繼承的意思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二、代位繼承的要件(見圖1)圖1什麼是代位繼承?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1.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活著,才能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此即所謂同時...
辭典
共用部分
圖1共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共用部分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附屬建築,而可共同使用的部分,一般來說包含公共設施、屋頂或其他住戶可共同使用的部分,視住戶購買房屋時的契約而定。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辭典
約定共用部分
圖1約定共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大家共同使用的部分。例如某住戶所有並持有的走道,經大家約定要提供給大家共同使用,如騎樓。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6款:「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辭典
約定專用部分
圖1約定專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經所有住戶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例如:大樓的某空地原本可供大家使用,但經過住戶約定只讓某特定人或住戶使用,如地下室車位,一樓前院或地下室。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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