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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買家在知名的虛寶交易平台上購買帳號,此帳號最初的號主為日本人,賣家利用盜取的方式取得此帳號,並進行販賣,買家購買此帳號並又在此帳號消費,最後消費完後被日本的原號主盜回去。這樣買家是否能要求退款並要求在此帳號的消費退回嗎?這樣賣家是否要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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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建商的甲建案購屋,過程覺得有些條款雖然每間公司有其做法,但不利消費者,因此在其甲建案和乙建案的臉書留言條款不利消費者之處,建商說保留有法律追訴權,建商如果提告是否有效?如果只有在甲建案留言也是會被責有罪嗎?想知道可構成何罪和怎樣可不構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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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簽立借貸契約上留假的身分證字號,算「變造文書」嗎?同時提告「詐欺」與「變造文書」是否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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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於2/20向乙借錢兩人約定3/1是最後還款的期限這樣消滅時效是不是從3/1才開始起算呢?因為乙在3/1才算「請求權可行使」?非常感謝願意回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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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購物(有實體店面)符合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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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當時他看我剛出社會打拼很辛苦認我做乾兒子,偶爾會金援支付。但我有錢時也會匯給他。大家互相支援。我並沒有開口借錢!他會關心我身上有沒有錢剩多少我就回答剩多少他就會傳帳給我也因為對方常常情緒反覆,後來覺得這樣不行,就慢慢沒什麼聯繫。哪知他又對我們進行恐嚇要求我還當初他心甘情願給我的錢也在社交媒體上打我的名字讓我的名聲受損我不知道我現在要是提告需要準備什麼證據我需要賠給他當初他給我的錢嗎?他恐嚇威脅我的證據對我有利嗎?我借給他的錢,他也還沒有還我現在一直被他訊息騷擾,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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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訂購網路商品,是強迫性定期配送,在隔月收到定期配送商品時立即聯絡客服取消,客服要我自行找通路退回商品並自行吸收運費,但我還在七天鑑賞期內,應該由賣家負擔運費,賣家表示網站退貨須知有標示產生郵資由顧客承擔,所以如此一來是否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就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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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做國內百貨公司商品代購放在電商賣,公平交易法說要完整寫出商品名、進口商等資訊並不混淆消費者,但又有法律網站寫避免於網站、渠道用國內代理商名稱否則有侵權搭便車等問題?那我該如何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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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友A認識沒多久,對方就叫我老公,一直跟我借錢對方說8/12要還我錢,A拖到8/14還要我等錢進來,結果沒多久就突然封鎖我後來從第三人口中知道,A早在8/5已辦理離職並逃離所在地爾後無意間發現A在交友網上發日誌我冒名接近A,結果A又說要談戀愛這種狀況有可能告對方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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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於1/29於ktv消費消費結束時店家表示我方將店內的桌子造成毀損需賠償30000但我方在消費期間皆正常使用設備無造成重擊該店截住我方說不簽切結書不讓我們離開後續警察到場協助時警方和店家向我方說此切結書無法律效力簽名人當下因有喝酒無法正常思考基於相信警方的立場在切結書抬頭立書人的部分有簽名但是切結書下半部的立切結書人是店家簽名的想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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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公司的網站上購買了A運輸方案的套票規範內除了包裹的規格,還有四項的除外條件1.2.3.4(沒有細項)在先前使用過幾次都沒有問題,此次卻突然的拒絕消費者使用A運輸理由為,公司認定包裹內的〔甲商品〕屬於除外條件的第4項,故無法配合運送但是〔甲商品〕根本不屬於第4項除外條件的規範內,且先前同為甲類型的商品就沒問題提出異議後,改口為是配合的運輸業者不願接受有"甲"字樣的商品,先前幾次為疏忽...可是消費者購買的,遵守的是某公司的規範,並不是與該運輸業者所訂說詞反覆、臨時增加原本沒有的條件,還要消費者改用其他的B或C運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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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12年7月份因周轉不靈向民間借貸公司借款,並汽車作抵押擔保品,至今都還款正常無遲繳,但12月份卻產生了罰單和高速公路通行費用共高達6千多,看罰單照片,對方居然拆我車牌安裝在其他汽車行駛,告知借貸公司也不予理會,請問我該如何自救?可以告對方甚麼罪呢?還有借款10萬,實拿卻4萬5,分18期(月)並以汽車作抵押擔保品。借貸時有雙方有約定每月固定還款的金額,不料期間對方竟變相加高還款金額,不從就恐嚇威脅不利!因考慮安全,就配合對方。上星期對方卻以不想等那麼久時間,要求我結清剩餘欠款,結清費要20萬!不然會來找我,說要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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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汽車大燈損壞、故找了一間名聲不錯的FB賣家(有實體店面),付完訂金後(當時還沒約定什麼時間去安裝,也沒有看到物品),隔天發生車禍(非人為因素,被別人的車撞),當下馬上告知賣家,賣家卻說已經訂貨無法退款,但我明明還沒跟他確定時間,他就已經先下訂,是否能要求賣家退訂金呢?賣家主張民法第248條、249條我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請問以上案件是適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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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兩個都屬於民法想問一下消費者到底適用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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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爸愛媽在公共場合餵食流浪狗、流浪貓,隨意將飼料或其他食物丟在地上,然後也沒等動物吃完就離開。這樣使用的飼料是否算拋棄或消費掉,仍有物權嗎,民眾是否可以直接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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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有7日猶豫期,可以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不會構成犯罪。那一般民眾只是偶而將家中不需要之物品上網拍賣(非常態性作為網路賣家):1.買家是否就不享有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若是不享有,買家可以堅持退貨嗎?(7-11賣貨便交易)2.遇到買家不去取貨,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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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間台北燒肉店員工之前有跟老闆簽約1年合約合約結束的日期是今年6月底但上個月被老闆約談說明因為跟某位同事借錢造成他的困擾導致他心理壓力做出傻事來後送醫詢問才知道是因為我讓他沒辦法來正常上班而當下我已經嚇到了也不太清楚老闆當時說的話老闆也說不知道什麼原因我已經違約了所以原本的合約不算數所以請我在簽一個新的合約還說什麼都有錄音錄影如果不想談可以直接走沒關係那就是法院見付違約金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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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衛生用品經拆封後不得退換貨,銷售的塑身衣也是如此制定,但客人會有以拆封卻堅持要退貨,甚至收到消基會的函文,想問一下,消基會對於這種案件是否會篩選,我們賣家一定只能退款嗎?賣家的權益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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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8/7於代購網站預購一雙鞋子,8/12發現momo賣得更便宜並且是現貨不用預購。當晚我向訂購網站告知要取消訂單,8/13客服回覆鞋子已經預購,中途棄單需要收取5%工本費,184元。確定要取消的話刷退時會扣除184元。這個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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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可以隨便拿個人委託買賣的資料,身份證去政府查個人狀況,如借貸,套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