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半年來在工作環境上遇到同事八卦影射、冷暴力、取暱稱綽號等霸凌行為讓我不堪其擾,但因為公司禁止私帶錄音錄音功能手機進入工作環境,無法取得有效直接的被霸凌證據,是否可以提供身心科就醫證明作為證明?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請職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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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架設的監視器拍到別人家,會侵害隱私權?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是否侵犯隱私權?要看有沒有「合理隱私期待」(見圖1)案例中B所主張的「隱私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我國憲法當中,但是在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中認為基於人性尊嚴、主體性與人格權的保障,隱私權屬於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利。關於如何判定是否侵害隱私權,實務上所採取的標準是看個人的非公開活動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待」。進一步來說,一個人是否能主張他的隱私有合理期待而受憲法保障,有雙重要求:一是一個人必須有「隱私的主觀期待」,也就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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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如原有行車紀錄器等證物,卻刻意刪除檔案,是否構成湮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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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之後,父母雙方依然都要扶養未成年子女民法規定父母要扶養未成年子女,即使離婚,雙方都還是要扶養小孩,任一方不可以藉口小孩沒跟我、親權不在我這,就不付錢、不養小孩。所以無論父母雙方有沒有同居,或是離婚,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依然都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不過,在民法修法施行後,現行的成年年齡下調到18歲,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只到18歲,雖然有些父母會花錢養子女到大專畢業,不過成年以後的這段期間就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了。協議離婚中的夫妻仍可以針對言語家暴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除了大家想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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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種僅限偵查機關才能查閱的文件,一般民眾並不能申請或閱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會詳實記載特定人所發生「任何」跟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包括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成的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審判階段,法院作成的有罪、無罪、免訴、免刑判決,當然也包括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排除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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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分為利益交換型和冒犯型這2種,後者比較像是提問人提到的情形,也就是當對方違反被害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而用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被害人恐懼、被冒犯,或是影響正常生活,就屬於冒犯型的性騷擾。至於如何認定,還是要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和被害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例如A和B在同一條街上開店,但互不熟識,某日B路過A的店前時,A竟然突然對店外的B說「小姐生意好不好,找老公嫁掉比較好、比較舒服,不用那麼辛苦。」等調戲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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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由於您的問題顯示出有人身安全的疑慮和個案的需求,以下僅就法律層面的問題簡單討論,但仍建議尋求法律服務或警察的協助。什麼樣的行為會涉嫌恐嚇罪?按照法院實務見解,恐嚇罪是指告知被害人,將加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的內容,意圖讓被害人感到恐懼的行為。而且只需要被害人心中感到恐懼、不安,不用真的發生具體的損害。怎麼樣的內容才會算是恐嚇?這需要衡量很多因素,例如行為人講這些內容的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行為人的語氣或具體的行為等等。只要是一般人綜合這些因素之後,都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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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女於網路認識,有吃飯聊天發生關係,某日與之約吃飯,其婉拒後我已讀,其後又問:好吧、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告訴其我所在位置卻等來警察圍堵便帶回做筆錄,遂後回去以臉書小帳與其理論,其又藉此聲請保護令,與其理論爭吵過程中之後又開始向我示好,聯繫邀約吃飯、旅館住宿、發生關係等,之後我表意與其斷聯,其先前答應要撤告而卻改口反悔說不撤告了,之後我又心生不平開小帳與其對噴理論爭吵,其又報警再次提告跟騷恐嚇等,我某日出門上課時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通知情況下直接被警方圍堵拘提,手機也被查扣…,甚至還被檢察官聲請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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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會成立竊盜罪。二、但是需要注意證據的問題。假如B堅決否認失竊腳踏車,別無確鑿證據,C畢竟不是失主,空口控告,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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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修改我國現行法律,有規範修改增刪病歷時的法定格式,例如刪改時必須畫線刪除,不可以用修正帶或修正液等塗燬;如果違反規定,會受到衛生主管機關1-5萬元的行政罰鍰。病歷未記載、記載不完全醫療事故發生時,醫方可能會面臨病方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和刑事過失傷害,此時如果發生病歷中重要事項沒有記載或記載不完全的情形時(不論是因為醫方當時就沒有記載,或是提問人提出的事後竄改病歷),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能會減輕病方的舉證責任,審酌一切情形認定病方的主張為真實;在刑事訴訟中,醫方是否在這件醫療事故中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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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存證信函的差異律師函和存證信函,內容與目的因個案而有不同,例如保存證據、提醒履行義務、警告對方已經侵權等,不一而足,但共通點都是用來向收件人傳達訊息。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是郵局的郵件種類之一,有固定的計費(第1頁50元,接下來每頁30元)與書寫方式,任何人有需要都可以到郵局交寄。交寄後郵局和寄件人也會各留一份一模一樣的副本。詳細介紹與說明可參考法律百科網站上的文章: 黃于玉(2020),《存證信函的功能是什麼?》。 黃于玉(2021),《存證信函可以怎麼應用?》。律師函律師函的寄件人是律師,通常是律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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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意願而與性有關的騷擾、冒犯都屬於性騷擾。事情發生當下應優先保護自己和表明不願意,並蒐集證據,盡快申訴、報警與提告。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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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證罪條文中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刑事被告案件」,因此湮滅的必須是刑事案件證據。因債務糾紛屬於民事案件,自始即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詳細請參考: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刑法滅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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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務之急是確保自己的安全,並且不更換、清潔,盡速前往醫院治療、驗傷蒐證。整理蒐集證據後,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尋求支持與幫助。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被性侵害,要怎麼處理和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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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被偵訊的人,是出於自由意志下表示意見,同時也確保筆錄的內容與口頭表示一致,被偵訊的人可以主張全程錄音錄影。如果筆錄與錄音不一樣,或是根本沒有錄音錄影的時候,法官是否可以採信筆錄,作為證據,請見本站文章:接受偵訊時我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呢?──全程錄音錄影
辭典
表現證明(Anscheinsbeweis),也有稱表見證明、表面證據,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典型結果,則於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院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存在。例如已確定病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而該損害依一般經驗法則或醫學理論,可以判斷屬於「典型地」失敗醫療行為的結果,就可以直接推定損害與醫療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病人就不用再就因果關係舉證。同樣地,如果損害是典型地因可歸責性(過失)之失敗醫療行為而生時,則推定該醫療行為之過失。我國實務有在醫療案件上適用表現證明原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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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證人傳票的話,作證是義務,除非符合一定條件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證言,否則不到場會被處以罰鍰。詳細請參考本站吳巡龍的作品:被傳喚為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拒絕證言權
辭典
一般理解的冤獄,是當一個無辜之人被認定有犯罪嫌疑、受到追訴審判時,因為偵查、審判機關的錯誤,或者是各類證據瑕疵等種種原因,使無辜之人受到有罪判決、甚至承受刑罰的情形。而在法律上,則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舊法尚包含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當中,發生被告人身自由曾經遭到拘束,但程序最終結果是被告不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若遭受冤獄,除了需要仰賴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方式尋求救濟之外,可在平反後依法請求國家補償。需注意的是,「冤獄」一語在2011年7月6日冤獄賠償法修法,更名為「刑...
辭典
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辭典
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己方有利、對於對造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茲證人甲○○為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自行攜同到庭之人,而為被告方面當庭表示反對(見卷二第208頁筆錄),可見該名證人是為原告方面之友性證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而在交互詰問程序中,檢察官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