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首先,應先行釐清,法律制度上創設「孳息」概念的目的何在?一、孳息制度的意義︰(一)孳息制度的意義,在於解決原物與該物所出產之利益(即孳息),應該歸屬於何人。例如,土地為甲所有,該土地上之果樹亦為甲所有,縱使該果樹是由他人種植。因此,該果樹上的果實、樹脂,在摘取來後亦皆為甲所有,而非國家所有,此即民法第766條之立法意旨。但甲將其土地租給乙,並允許乙經營該果園,難道此時乙就取得了果樹和果實的所有權了嗎?實則非然。(二)按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的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民法第70條第一項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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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的議題,總是不時在新聞出現,其中牽涉的法律問題相當廣泛,但與人民最相關的,應該是萬一土地被徵收,不服要如何救濟?本篇會先介紹土地徵收的基本概念,在系列的(二)、(三)分別討論土地徵收會有哪些程序,以及人民不服的救濟方式。一、甚麼是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一般而言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經由法定程序,以金錢補償為條件,剝奪人民的土地財產權。二、土地徵收的類型土地徵收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一般徵收國家基於特定公共事業,如交通、水利、國防、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的需要,所為的徵收;或是為了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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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工流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胎兒仍有存活力之前,以人為方式終止懷孕。例如:真空吸引術、子宮擴刮術(參照優生保健法第4條第1項)。懷孕超過24週後,除非是醫療行為,否則不許實施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註腳優生保健法第4條第1項:「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I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II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
問答
(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製造、輸入、販售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否則會被處以罰鍰。既然違法,為什麼電子煙的店還是一家一家開呢?筆者在2019年7月3日打電話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詢問,對方強調,業者實際上有開店,不代表是合法營業。目前稽查人員行政檢查上的情況,因為稽查人員稽查必須穿背心,且沒有搜索權,店家如果在稽查時將電子煙商品收起來,也無法強制搜索。就算查到,因為罰鍰金額不高,部分業者認為即使需要繳罰鍰,還是有好的利潤,所以仍繼續營業。以下簡單說明我國目前對電子煙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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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遇到店家無法如期交貨,可以怎麼求償?資料來源:洪瑄憶/繪圖:Yen一、什麼是給付遲延?(見圖1)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原本應依雙方所約定的清償期,將債務清償予債權人,但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因為自己該負責的原因,以致於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此時應注意,債務人要履行債務,需仍屬於「可能履行」的情形。如果該標的物已經滅失、或被債務人轉賣給其他人,就不屬於給付遲延的討論範圍,而應屬於給付不能的範圍。然而,如果債務人是清償金錢債務,因為「金錢本身」在物理上,沒有從這世界上消失不見,金錢本身仍然存在,因此,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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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平常我們去銀行存錢一樣,銀行會用約定好的利率付給存款人利息。在債務人每個月或每年要給債權人一筆錢的情況(例如車禍導致受害者勞動力減損,未來不能工作的損害賠償),如果債權人想要請債務人提前一次付完,法院在計算的時候,就會需要把這個期間多出來的利息,依法定利率計算、事先扣掉,對債務人才是公平的。這個中間多出來的利息,就叫做「中間利息」。註腳民法第193條:「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II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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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賠償是什麼?案例中雙方爭執的「精神賠償」,實際上,民法中並沒有任何使用「精神賠償」的字眼,嚴格來說只有稱作「非財產上之損害」的文字,常見規定是民法第194條與第195條第1項的「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讓父母、子女、配偶受侵害死亡的家屬,以及人格權被侵害而情節重大的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賠償。除了「精神賠償」,同義詞還有「慰撫金」、「精神慰撫金」或「人格權損害賠償」等。然而回歸初衷,從最接近法條文字的「非財產上之損害」較能了解這個概念的內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顧名思義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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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起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意思是指某個案件中的被告不應該受到刑事追訴,所以由檢察官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讓程序結束的意思,又可以分為:絕對不起訴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檢察官一定要依法作不起訴處分。例如時效已過、告訴乃論罪欠缺合法的告訴、被告已經死亡等情形。相對不起訴檢察官可以衡量具體狀況,決定要不要作不起訴處分,包含被告的犯行輕微,沒有特別追訴的必要性(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 );或對於被告應受的刑罰沒有太多影響;以及對俗稱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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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嗎?資料來源:陳俊愷/繪圖:Yen一、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見圖1)雇主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的義務,只要知道有職場性騷擾發生,應該做出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什麼是立即有效呢,依照法院見解: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爭議時,必須以審慎的態度,即時、設身處地的主動關懷,啟動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的措施,以免被性騷擾的人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例如調查事實判斷是否要通報警方、暫時隔離當事人在工作場所相遇,或依規定懲處加害人等等。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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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檢發現畸形胎兒,醫生有告知、勸導義務醫療院所對孕婦實施產前檢查,評估胎兒身心是否健康、懷孕與生產過程的風險,作為醫師決定安胎、生產方式以及孕婦是否實施人工流產的參考,屬於醫療行為中的「診斷」行為。依據優生保健法,醫師幫孕婦產檢時,如果發現胎兒不正常,必須將實情告知孕婦本人或配偶;另外,醫師如果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的必要,應勸孕婦施行人工流產,這是產前檢查醫師的告知義務與勸導義務。二、孕婦有權自主決定將畸形胎兒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一方面是規定醫師的義務,另一方面也是孕婦的權利。也就是孕婦對於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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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著作也稱為「孤兒著作」,是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可能還在保護期間,但是想要利用的人盡一切努力尋找,都無法確認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是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用盡一切努力仍然無法聯絡上他。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遇到不明著作時,想要利用的人在盡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合法利用不明著作。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我試過各種方式,都找不到一首曲子的創作者,我該怎麼做才可以利用它呢?》。註腳文化創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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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近年於網路上、群組間流傳性行為過程等私密影像的問題漸趨嚴重,而影像來源可能是一方沒有同意,性行為(甚至是遭性侵)過程被偷拍或強拍後,加害人進一步將私密影像流傳到網路上,如韓國N號房事件;也有並非偷拍或強拍,而是雙方發生性關係時,雙方同意拍攝自行留存,但事後卻遭一方擅自散布到網路上等。私密影像外流這個問題相當嚴肅,為了因應相關的犯罪行為,我國於2023年2月8日公布施行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規範與性影像相關的違法樣態與處罰;於此同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全文也陸續在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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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與「得」的概念(見圖1)圖1法條中出現「應」與「得」,意思一樣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應」法條中的「應」即是指應該、必須、只能這樣,沒有其他選擇,立法者強制限定你只能這麼做或是法律效果就只能這樣。假設A向法院提告說,他借給B現金20萬元並當場簽立借據,但B卻只還2萬,法官仔細一看發現借據上記載:「立書人A願借款新臺幣貳萬元予B,該借款20萬元應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清償完畢。」此時,借款金額究竟是「貳萬元」還是「20萬元」?如果A可以舉證證明當初約定內容確實是20萬元,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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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一般行為自由是指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的自由,其中包括人民可以隨時任意地前往他方或停留在一定處所的行動自由。簡單來說就是一般的日常生活行為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雖然不是憲法條文中所明確列舉的基本權,但是實務與學說多承認它是憲法第22條概括性基本權的一種。而與其他列舉的基本權相比較,一般行為自由具補充性,也就是在個案中應該先審查是否適用列舉基本權利,如果不適用才會討論適用一般行為自由。例如參加宗教活動雖然是行為自由,但因爲涉及憲法第13條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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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直轄市、縣(市)認定現有巷道的標準我們在第二篇討論了「既成道路(巷道)」的定義,但如果是「現有巷道」在建築法或建築設計規則中沒有定義,而是授權地方政府在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中訂定。筆者在系列第一篇就提及,現行各地方政府的建管實務認定現有巷道時,是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所指的「既成道路」包含進去,所以現有巷道中會有屬於既成道路(巷道)跟不屬於的。依照學者的彙整歸納,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就可能會被地方政府認定為現有巷道:(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巷道。(二)於特定時間以前,曾指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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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事人員之注意義務法律要求,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應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但何謂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是否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我國法院通常是使用「醫療常規」、「醫療水準」或「理性醫師」作為判斷標準。「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理性醫師」最大不同是,「醫療常規」注意標準是僅考量醫療常規因素來作過失存否之判斷,若醫事人員的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就會認為醫事人員已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而判定無過失。「醫療水準」、「理性醫師」注意標準則是考量所有因素來做綜合判斷,醫療常規僅是諸多審酌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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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是什麼?「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是為了保障我們的隱私權等權益,內容主要是蒐集者要告知我們特定事實,例如想蒐集我們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的人是誰、為什麼要蒐集、要如何利用、要用多久等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裡規定,對方必須先清楚告知法律要求的特定事項,我們詳細閱讀、了解之後,再決定是不是要同意。我被銀行告知之後,一定要同意嗎?我被銀行告知之後,不是一定要同意。但不同意提供的話,對方也要告訴我們會對我們的權益造成什麼影響,例如對方可能會婉謝我們的申請、或無法提供相關服...
問答
每年的特休(即「特別休假」)沒休完,雇主原則上要在當年度換成工資給勞工,但2018年修法後,放寬規定為雙方可以協商遞延到隔一年再休,但如果隔年還是沒有休完,就不能再遞延,雇主必須換成工資給付勞工。至於可以換多少錢,如果是月薪上班族的話,就依照當年度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到的月薪(例如因為請育嬰假沒有薪資的期間,就不算正常工時所得工資),除以30,再乘以沒休完的天數。特別休假的定義、排定方式和未休完的處理的詳細說明,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黃彥倫(2019),《特別休假未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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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獄行刑中,會透過入監調查,了解受刑人過去的人際背景、個人專長、身心疾病、犯罪因素等,以科學方法鑑別受刑人的基本特性與生、心理需求,分析個別差異,再依照其需求制訂一套量身打造的矯正規劃。註腳監獄行刑法第11條:「I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II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III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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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要向債務人請求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產(例如請求給付手機100支),擔心債務人日後可能沒辦法給付或給付有困難,為了保全債權,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在一定期間處分財產,避免債務人脫產。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22條:「I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II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3條:「I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II應在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