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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3月份發布公告,告知依照管委會例會決議事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犯罪紀錄者或是無法出示無犯罪紀錄證明者,已遷入的租客於隔年在出示其證明即可;5月份又發布公告:入住中的租客需在一周內提供良民證,否則將依規定暫停一切服務(包含通行磁卡等)。不是提供不出來,只是覺得這樣運用多數決執行部分人群歧視並且剝奪其權力非常不合理。想請問的是:1.管理委員會有權向承租戶要求提供良民證嗎?2.管理委員會在去年12月才開第一次的區分所有人會議,而我們已在去年10月份與屋主簽訂條約及入住,並且直接預繳整年份租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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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租賃契約拿去公證,公證書裡要提到約定房客願逕受強制執行,以及執行的內容,詳細請見本站文章:租約經公證之效力經公證的租約,便形同一張合法的執行名義。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並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書,不需經過法院裁判,債權人便可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訴訟拖延或支出鉅額訴訟費用。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辭典
根據司法實務見解,「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意思,要判斷理由是否正當,要按照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根據客觀事實判斷。例如未經對方同意拍下性交過程,「供自己欣賞之用」顯然無法當作正當理由,屬於無故。 註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該條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之謂。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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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像我借錢不還,後來B幫我向A追錢成功後。B未經告知把追到的錢花掉,事後向B詢問討到的錢一直遲遲沒下落才說有急用先用掉了!我能像B提告什麼罪行之後遲遲追錢B用各種理由拖延!偏偏前面紀錄不小心手機壞了!只剩後面討錢的對話!但有其他朋友知道這件事!後面要求補簽用的金錢簽借債紀錄也不回應債權人證據只有Line要錢紀錄債務12萬想了解有構成竊盜或是侵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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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客戶持續訂料逾4個月部分本案中,季合約於7月31日到期,也就是說8月至11月您沒有與該客戶簽訂書面。既然如此,若是在4個月期間內「客戶有下訂單」且「您直接依訂單需求出貨」,可能依照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的法則,雙方已經成立一個「以舊議價進行買賣」的契約。根據契約嚴守原則,雙方當事人都應該要被「舊議價」的約定拘束。有關客戶要求退還貨款部分客戶要求退還貨款,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才行,例如:「對方認為有情勢變更,而行使民法227條之2的權利」或者「對方認為供貨有瑕疵,而行使民法第359條的權利」等等。否則,客戶原則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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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的小孩在未滿十六歲時跟未滿十八歲的人發生性關係可是小孩在成年之後才告知此事而小孩未成年時我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小孩成年後就不再需要法定代理人而告訴乃論罪的6個月告訴期有一條為「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請問我可以用法定代理人的獨立告訴權提告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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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及爭議權我國有關勞工集體權利的保障,簡單的說,泛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保障的「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又被稱為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二、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保障:從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說起(一)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勞動三權屬憲法結社權所保障的範疇本號解釋也許是少數從結社權來說明,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關係的解釋文。大法官認為,從人民有結社的自由,以及考量國家的基本立場,發展方針為出發點,各種職業的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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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公投內容,以下說明:與預算、租稅、薪水或人事有關的事項,不能提案作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雖然公民投票法歷經多次修訂,但上開規定自2003年(民國92年)公民投票法制定時就不曾變動,一直沿用至今。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不能提案作公民投票。在2017年修法前,舊法的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在2017年修法後,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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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憲法訴訟法修法案若立委送出暫時處分及釋憲,違憲的判定是用修法前的規定,或者是修法的「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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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假在2/8-2/15,原本發薪日在2/10,有其他員工私下問,老闆卻說,2/16開工後才發薪,之前都有晚發,沒有徵得我們的同意,我覺得這樣不對,這樣可以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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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委任的律師若擅自認諾對我方不利的事項,有損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可以主張無效嗎或其他救濟方法嗎?事情是這樣委任的律師於言詞辯論庭的時候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擅自在法庭上答應對造應給付的金額可以扣除約六萬元事前沒有知會我事後也未告知我直到我要求看言詞辯論筆錄的時候才發現這件事我有問過律師但他說法含糊不清,也不太理會我的疑問且那一庭已經是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沒多久後就宣判了也因此第一審判決書出來我方應得金額平白無故減少約六萬元不知道這樣的情況,可以主張律師的聲明無效嗎?或是在上訴的時候針對這點聲明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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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所示,因近日提出辭呈,接獲主管告知公司要求於離職前休完補休,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辭典
圖1正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正本是依照原本所做成的文書。例如書記官依照法官做成的判決書原本,蓋上法院章作成判決書正本,並將正本送達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相關人;或是公證人依據公證書的原本做成正本,交付給請求權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52條:「I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II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項...
辭典
民眾因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侵害,依法在一定時間內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對於行政機關做成的申復決定不服,民眾原則上還可以再向司法機關請求審理。例如民眾(負責人)認為主管機關對於集會遊行的申請所作成的決定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時,集會遊行法第16條規定負責人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由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使主管機關及其上級警察機關能夠先行自我審查所作成處分的合法性,藉此讓民眾能夠簡便且迅速地獲得救濟機會。註腳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第7版,頁1249-1251。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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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是我單獨監護,生父目前每個月探視一次,每個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在孩子八個月的時候遇到現任丈夫,至此都是由我和我先生在照顧孩子,在去年孩子五歲時我們結婚了。基於法律上實質的權利與家庭歸屬感,現在我先生想收養我的小孩,但生父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提出由法院裁定嗎?法院駁回的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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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發現多年前本人的婚紗照未經同意被廠商公開張貼於網路相簿平台,且檔名為連名帶姓之本名,只要搜尋姓名即會出現本人的私人照片,造成極大困擾。由於該廠商已未繼續營業,無任何管道可聯繫上(包含該相簿平台上之聯繫方式),已多次請求該相簿平台協助移除遭侵犯肖像權之照片,惟平台均以需自行聯繫該廠商回絕。請問能否主張肖像權遭侵犯,有建議尋求之法律途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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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滿18歲了(有告知父母要搬出去住)但父母報我失蹤人口(覺得我是離家出走).1.在路上被警察攔到會被帶回嗎?還是會怎麼樣呢?2.我滿18可以自己去警察局撤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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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的問題沒有提到事件地點,為了具體回答,以下的分析是從假設A在臺北市使用YouBike的角度切入,請大家留意。A無法向臺北市政府主張國家賠償YouBike所有權屬於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這個私法人的私有財產,不是「公有」公共設施,A沒有辦法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對臺北市政府主張損害賠償。關於這個問題,法務部也有討論過,大抵認為地方政府提出公共腳踏車給市民或縣民租借使用計畫,但在微笑單車的營運期間,YouBike是由微笑單車所擁有,人民使用的時候也知道是跟微笑單車打交道,租車契約成立在人民與微笑單車之間,而不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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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醫生在沒有緊急狀況下未經家屬及當事人同意施打針劑是否違反醫療法侵入性治療的相關法規
辭典
圖1抗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對於法院辦理案件所作成的裁定,受裁定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期間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提出,尋求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抗告」。假如對於法院辦理抗告案件所作成的裁定仍然不服,還可以「再抗告」。二、裁定的種類很多,並不是都可以抗告或再抗告,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條文而定。提起抗告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間是多久(例如五日?十日?)同樣要看法條的規定。三、裁定的案件,未必全是一般訴訟。例如:公務員懲戒案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違反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