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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簽訂和解書,民法第738條有針對撤銷和解作出規定。有時候,和解書要求的行為具有連續性,例如:一方當事人日後都不能再做OOOO事情。除了民法738條所列之外,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在和解書加入「任一方日後行為違反和解書要求,另一方可以直接撤銷和解書,並要求違約方支付OOO違約金」類似文字嗎?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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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院網站"憲法訴訟新制簡介"中看到新法與現行法對照表,表中提到現行法的憲法審查案件表決門檻是現有總額2/3出席*出席2/3同意,也就是7人為門檻;而新法的門檻則是"調降為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請問這樣的話應該是8人為門檻,為何說是"調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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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憲法訴訟法修法案若立委送出暫時處分及釋憲,違憲的判定是用修法前的規定,或者是修法的「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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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陳重仁所寫的"我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怎麼規定?"文章後,有二個疑問:1.憲法第130條是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但現在是十八歲。律法可以放寬憲法規定?2.憲法中出現三處的"法律別有規定"的字眼,是允許法律可以不依憲法嗎?另外,上網查憲法。有非常古老的(民國36年01月01日)和增修的。為什麼沒有現代版的憲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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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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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網路上一些介紹,還是不太清楚「勞動三權」具體內容到底有哪些,而這些權利在法律層次的依據在哪裡?是否可以舉出過去實際落實勞動三權的例子?也想知道,到底所謂的勞動三權,要怎麼與憲法基本權理論相結合?勞動三權憲法上的依據,是工作權?抑或是結社權,或是其他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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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在台中舉行「統一遊行」,台中市長與警察局批准,引起民眾極度反彈。但市長表示不允許通過的話會違反憲法:指政府不該預審集會遊行內容,但一般民眾皆表示此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集會、遊行活動主張共產主義不但違反立國精神,且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尚有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請問是盧市長的表示還是一般民眾的主張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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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法律問題,難免需要回頭看立法理由。屬於解釋法律方法中的歷史解釋。如果是最近立法或修法的法條,回去找立法院公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民國18年公布的民法總則,或是民國24年公布的刑法,當年的立法理由可以在哪裡找到?或是國民大會討論民國36年公布的憲法的過程紀錄,以及之後歷次增修的憲法增修條文的討論紀錄,可以在哪裡找到?希望有人可以指點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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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源自憲法第23條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亦有相關規定請問其他的法律原則,分別源自憲法第幾條?其相關釋字有哪些?行政法上有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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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摸女生的胸部就是性騷擾,法官一定會判刑,但是女生摸男生的胸部則很有可能無罪,這樣是否違反憲法的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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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憲法第170條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都說明了法律的形式和效力此兩種有什麼不同?是否有位階之不同?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嗎?中央法規標準法是規定中央機關具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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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有時會看到大法官宣告某某法條違憲,例如2020年5月,討論得沸沸揚揚的刑法通姦罪被宣告違憲,而違憲究竟是什麼意思呢?法律如果違憲的話會怎麼樣呢?本文將帶讀者看看法律被宣告違憲之後的一些問題。一、「違憲」的基本概念違憲指的是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內容,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其位階、效力具有最高性。也就是說任何法令在制定或解釋時,都應以憲法的內容為依據,不能與憲法相矛盾。由憲法第171條、第172條這兩個條文可以得知,法律與命令違反憲法的話是無效的,而法令的無效,需要經由大法官透過釋憲程序來宣告,並會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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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寫在前面的是:新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在2022年1月4日就要施行。然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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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0屆立法委員上任後,立法委員們紛紛針對「18歲公民權」議題發表看法,提議修憲下修投票年齡。但究竟我國目前是怎麼規範投票年齡的呢?投票是跟什麼樣的人民權利有關呢?一、「參政權」是什麼?在解釋之前,我們先來說明什麼是「參政權」。所謂的「參政權」,簡單地說就是作為國家的國民,能夠參與國家事務決策、代表自己政治意見、選出符合自己想法的代表的權利。依據憲法第17條的規定,我們常聽到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都是屬於參政權的一環。在我國,參政權並非每個國民都擁有,而是必須成年或滿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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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十分繁雜,我暫時只能提供簡略的回答,若有時間會再寫文章詳細說明。一、法官1.行政監督:各法院的院長在法官廢弛職務、行為不檢時,可對其警告,若情節嚴重或警告後仍不聽勸者,則依法官法處理,例如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是由最高法院的院長監督(參見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2.監察院彈劾或糾舉:法官有應迴避未迴避、裁判書書寫錯誤、關說等違法失職的情形時 ,監察院可以對其提起彈劾或是糾舉(參見憲法第97條第2項、法官法51條第1項)3.法官評鑑:法官有違反法官法第30條所規範的行為不檢、影響審判獨立等情事時,可以交付法官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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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制定後,經歷多次修訂。最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的修訂,廢除了有「鳥籠公投法」之稱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依照當時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確實有針對各公投案件的實質審查權利。實務上,確實也因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計,讓許多提案遭駁回。因此,在2018年的修法過程中,有許多黨團提案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理由大約是:有礙於主權在民原理之落實。.組織疊床架屋,權責不明。淪為政府操控公民投票提案之工具。違反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設計。所以公民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