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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創設「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加以填補違章建築買受人無法取得系爭標的物所有權的問題。1.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2.事實上處分權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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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在網路上的發言即使匿名,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以下簡單舉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發表或散播批評、不實的言論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在網路平台發佈的內容,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就是「公然」。只要可以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判斷侮辱的對象是誰(個人或一群人都可以),就算沒有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也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誹謗罪在網路平台用文字或圖畫發佈會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除非可以證明視真實地而且可以增進公共利益,並且是善意發表,才不會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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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孩子同時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此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處於利益相反的情況,父母應該要向法院聲請選任其他適合的人擔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來處理繼承遺產事宜。詳細請參考文章:葉怡妙(2019),《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父母相反時,應由誰代理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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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兩點進行討論︰A與B是否為這本圖文書籍的共同作者?要判斷A與B是否為共同作者,必須要先判斷這本圖文書籍是否為A與B的共同著作。就A寫腳本、B負責畫圖的圖文書籍是在A與B兩人一同創作的合意下共同完成,而且這本圖文書籍無法個別分離A與B的創作而獨立,也就是B的繪圖是依附在A的腳本上而生,A的腳本則透過B的圖像而得以具體呈現,因此依照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這本圖文書籍為A與B的共同著作,而A與B為該共同著作的共同作者。針對A要求B不得販售這本和A共同著作的書籍的主張有無理由?這裡要先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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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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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知名藝人黃子佼因硬碟內存有未成年人性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由於檢察官在此案中對黃子佼作出緩起訴處分,引發大眾廣泛的討論與質疑。而後,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以偵查未備為由,命臺北地檢署續查。5月17日,臺北地檢署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黃子佼,目前該案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此事件不僅再次重創黃子佼的演藝形象,也引起社會對於兒少性剝削議題的關注與重視。2024年7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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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喪偶式育兒」這個詞彙在網路上頻繁被使用,用來描述配偶一方在育兒過程中長期缺席,導致另一方獨自承擔所有育兒責任的現象。此外,日本作家小林美希的《老公怎麼還不去死》一書,也在國內掀起熱烈的討論。本書透過真實的訪談與詳細的調查,深刻描繪現代女性在婚姻、育兒與職場面臨的諸多困境,例如明顯不均衡的家務分工、不完善的育嬰假制度等。儘管日本與臺灣的國情有所不同,許多臺灣的女性讀者仍對書中的情境產生強烈的共鳴。本集節目,Yt和Henry將從伴侶相處、生育,乃至婚姻關係的結束,討論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不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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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要合法在臺灣待著,需要有一些證件要回答能不能繼續待著,需要先稍微說一下外國人與我國人民結婚後,從外國進入到臺灣居留的程序:入境需要有「簽證」外國人這時候要先向我國申請「居留簽證」。想在臺灣停留,要有「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還要有「外僑居留證」拿著先前申請有效的居留簽證,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驗許可入國後,表示取得6個月內的停留許可,或是超過6個月的居留許可;而如果想要在臺灣停留超過6個月,除了居留許可以外,還必須在入國後的15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而這個外僑居留證有效的時間,從許可的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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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是人工生殖法針對婚生子女所作特別擬制規定,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所以不會產生人工生殖子女以其法律之父、母不具血緣關係而提否認之訴,進而要求捐贈者強制認領的情形。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本來就不一定與血緣關係相符透過懷孕和生產的事實,子女和母親之間可以清楚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子女和父親之間的法律關係,則依民法婚生推定制度判斷。如果妻子是在婚姻關係中受孕,這段婚姻關係中的丈夫就會因此和子女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然而,這樣的推定只是因為妻子是在與丈夫的婚姻關係中受孕,不代表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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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我國實務特有的共同正犯類型,一般的共同正犯,是需要2個以上犯罪行為人彼此計畫、謀議犯罪,實際上在犯罪現場分工合作;但共謀共同正犯,只需要參與關鍵性的謀議,或雖然不在犯罪現場,但策劃、指揮其他人犯罪,也屬於共同正犯。例如A擬定搶銀行的計畫,由B、C、D三人下手搶劫,過程中A以無線電指揮B、C、D等三人,即使A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依然會成立強盜罪的共謀共同正犯。註腳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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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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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和1-1.都是「植物越界」的情形。如果只是「有礙景觀」,沒有「妨害土地利用」,就不符合民法第797條請求種植物者修剪的規定,且無論是否符合規定,都不能不通知鄰居自行修剪越界的枝枒,否則修剪破壞樹枝會涉及刑法毀損罪。問題2.摘路邊果實的情形,則可能涉及竊盜罪。種植物負有「避免樹木枝根逾越地界」的修剪管理義務如果鄰居的植物越界,而且會妨害土地利用,可以要求鄰居在一定期間內修剪,解決越界且妨害土地利用的問題。如果鄰居沒有在要求的期限內修剪植物,受妨害的人才可以自己修剪,並且可以要求鄰居支付修剪的花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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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為章程或法律規定事由的發生,導致公司法人人格走向消滅的法律事實。但要完成清算程序,公司的法人格才會消滅。又公司解散可以分為主動的「意定解散」與被動的「強制解散」兩種情形:意定解散:經由公司本身的決定而主動進行解散,例如公司法第71條因為章程所定事由發生而解散、第316條股東會特別決議解散等。強制解散:被動情形是因為公司違反法令等原因,而被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定解散,例如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還沒開始營業、第11條法院裁定解散。註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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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以下簡單舉例說明:最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國家賠償法,是指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例如公立學校的教師。此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團體人員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行使公權力,也會被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刑法,公務員可以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相較於國家賠償法的定義,我國實務認為,刑法所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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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師」(日文:地面師たち)一詞,源自日本作家新庄耕的小說,指冒充土地所有人出售土地、從事房地產詐欺犯罪的人。小說靈感來自2017年日本的「積水房屋地面師詐欺事件」,並於2024年被改編為Netflix影集,引發熱烈的討論。 類似的犯罪手法也在臺灣上演。2024年,檢警經過漫長的調查,揭露一個由土地掮客、里長、律師、警察、戶籍員、書記官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他們透過偽造遺囑,非法取得往生者的動產、不動產並出售,被媒體稱為「臺版地面師事件」。 在本季第7集節目--「S7EP07︱從臺版「地面師」事件談公證制度--專訪陳李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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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共秩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由國家的基本立法政策或立國精神、法律理念或規範目的,以及社會普遍價值或基本原則等,所構築而成的社會運作秩序,一言蔽之,就是國家社會的一般要求或利益。此名詞所指涉概念的具體內容,將隨時代社會思想的變遷或個別社會制度的不同而轉變。例如曾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股東間的表決權拘束契約(就是限制股東不得自由在股東會決議事項上行使表決權的契約),有使公司被大股東把持而對小股東不公平,並產生公司被不當操縱的結果,已違反公司法規範意旨所要保障的利益,應屬無效,不過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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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兩願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夫妻雙方同意解消婚姻關係,而不是由法院以裁判解消婚姻關係。必須以書面約定,由兩人以上證人的簽名見證,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都完成才發生離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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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中,法院稱呼原告與被告雙方當事人的代稱。例如:判決裡會提到:「兩造不服均上訴」,就是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意思。判決提到:「……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於前述的事實,並沒有爭議,所以法院認為的確如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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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全國性公民投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現行法制上,公民投票(公投)可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適用於以下事項:立法院所提出的憲法修正案(修憲案)、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過去曾辦理過的各項全國性公民投票,可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的公民投票簡介。註腳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1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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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器,或作「凶器」,我國法律與實務用字未臻一致,依據司法實務見解,兇器是客觀上能夠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有實務見解認為限於人造的器具,如石頭是自然界的物質,就不是兇器)。在法律上,「攜帶兇器」經常作為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因為兇器客觀上的危險性,會讓犯罪更容易達成,也會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例如攜帶兇器而犯竊盜、強制性交、跟蹤騷擾等行為,刑責均會比未攜帶兇器者更重。延伸閱讀: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刑法上的兇器》。註腳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使用「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