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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的名稱法院審理時,必須去判斷被告有沒有參與審判、接受審判的能力。這樣的能力,在刑事訴訟法上稱為「就審能力」(又稱「受審能力」)。法院要主動去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法院需要主動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被告的就審能力,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因為疾病無法出庭這個時候被告需要提出一些證據去說服法院,自己確實是因為疾病無法出庭,例如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另外如果被告住院的話,法院也可以直接請被告就診的醫院進行鑑定。被告是否可以意識到自己正在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可以一般應對進退溝通維護自己訴訟權益這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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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明的是,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包含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二種),如果夫妻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的話,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才適用下面的法條。依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簡單來說,當夫妻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即為消滅,這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民法第1030之1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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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新聞上常報導,涉嫌貪污、內線交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一些共犯,在認罪且轉作污點證人後,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也因為事件多為媒體所關注的焦點,相信不少讀者們對於污點證人一詞應該不陌生,但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污點證人的呢?有興趣的您請繼續看下去吧。其實污點證人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確來說,指的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證人保護法簡介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根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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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如何當個結婚證人?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繪圖:Yen一、為什麼需要結婚證人?──婚姻成立的要件(見圖1)過去民法長期採用儀式婚的制度,但因為儀式婚不以登記為必要,無法預防重婚來保障善意第三人,而且也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就婚姻是否成立容易產生爭執,因此,從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結婚全面改採「登記婚」的制度。也就是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姻關係才會正式成立生效。否則,就算完成了結婚儀式,並且生兒育女,在法律上雙方仍然沒有有效的婚姻關係。而依據民法規定,要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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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如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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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屬於民法物之瑕疵,視情況可以解除契約或要求降價,如果賣家是故意不告知是凶宅,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且賣家可能涉及詐欺罪。如果是在轉租的情況下租到凶宅,房客可以選擇撤銷租約並要求返還租金,或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詳細請參考:喬正一(2019),《付簽約金或訂金之後才發現買或租到凶宅,可以要求解約並加倍退還簽約金或訂金嗎?》。關於凶宅的定義及範圍可參考:喬正一(2019),《什麼是凶宅?》,及喬正一(2019),《凶宅的範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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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本文僅以「節稅」的角度作答,如有個案疑慮或辦理贈與的行政程序問題,請另洽專業地政士或會計師諮詢。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稅率最低10%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說,父母如果要將房子贈與給子女,每年各享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當贈與標的物為現金、股票時,贈與價值是依其實際價值或股票當日交割收盤價計算;若贈與標的物為房屋、土地時,贈與價值則依據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根據《遺產及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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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的依據。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是指並未得到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侵入者而言。也就是說,不僅擅入他人的屋舍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他人的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算已觸法。警察雖肩負執法與維持治安的公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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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始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參照。法定財產制消滅須以當事人間存有法定財產制為必要,此乃理所當然。2.因此,夫妻雙方已約定財產制者,即無法定財產制之適用,民法第1005條參照,因此,亦無剩餘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註腳I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II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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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應徵工作的時候被要求提供良民證是合理的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什麼是良民證?(見圖1)所謂良民證,是指證明人民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在各地有不同的官方名稱。在臺灣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警察機關依據人民申請核發。這種公文書一般用於求職、遠赴國外留學及移民,且文本皆有中英譯文對照,所記載的事項都是有期徒刑的相關刑事紀錄。二、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一)就業服務法:得到求職者同意而且是就業所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原則上雇主不能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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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源自英美法的概念,在德日則有法人格否認理論。原則上,公司有獨立法人格,且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下,股東無須對公司的行為或債務負責。但若股東濫用以上的制度,用以規避法律責任或義務,而造成公司債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損害或不利結果,這時,就例外的讓濫用公司制度的股東不能主張以上制度且須負起責任,以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亦即在特定情況下,例外否定公司的獨立法人格地位,要求公司背後的股東必須以個人財產對債權人等負責。例如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就是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適例之一。註腳參見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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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的地址及手機號碼為法律所規範的個人資料本案例中,A因為參加B協會,而提供自己的家裡地址及手機號碼,該資料應該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的個人資料。二、對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行為A因為參加B協會、供協會會務聯絡之用,而提供自己的個資,B協會雖並未主動以徵信或是網站搜尋方式取得A的個資,但蒐集不限方式,由本人A主動告知,或C自行翻拍通訊錄的方式,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蒐集行為。至於C使用A的地址發送拉票禮盒的行為,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利用行為。蒐集、利用會員的個人資料都必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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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涉及的東西,例如買一本書,則顧客跟老闆間的「買賣契約標的物」就是這本書。或是房東決定出租一間羅斯福路上的房子給房客,則這間房子就是「租賃契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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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要事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程序中,發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直接事實,即用來判斷是否相對應法條要件的事實。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那雙方有沒有借錢的合意,或是A有沒有把錢交給B,就是判斷借錢的消費借貸關係有沒有成立的主要事實。註腳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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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延伸閱讀: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I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廣播電視、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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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委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註腳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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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3年9月份開始被一位男同事用眼神騷擾常常我一個人的時候盯著我看,到今年2025年8月份我有證人曾經看過但是這個在監視器下難以評斷我持續在這段期間有跟其他同事訊息溝通我很受不了那時候不知道2024年3月8號新制上路有不當凝視這條在2024年3月2號有同事親眼看到有傳訊息佐證這樣有辦法被採納成證據嗎?因為不當凝視很難舉證我有這兩年的訊息,都是指出騷擾者又開始了,這樣可以算證據嗎?有機會為自己討公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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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大家不時會聽到賠償與補償,究竟賠償與補償之間,在法律上有沒有什麼不同呢?一般來說,賠償與補償,在人民與人民間的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車禍賠償)等私法關係中,比較沒有區別的實益;但在國家基於公權力行使的行為與人民之間的公法關係(例如徵收、勞工保險等),就有明顯的不同。而公法關係中公權力的行使,不論合法或不合法,都有可能使人民的權益受到影響,這時便應由國家負起責任,採取措施彌補受到不利益的人民。彌補的方式可大致分為「賠償」與「補償」兩種,在公法關係中主要是國家賠償及行政上的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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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第三人擔任受僱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和雇主以書面約定(不能只是口頭約定),萬一將來因為這個受僱人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導致雇主的權益受損,且受僱人必須要對雇主負起賠償的責任時,由人事保證人代為賠償給雇主。延伸閱讀黃蓮瑛、葉子齊(2023),《什麼是人事保證》。註腳民法第756條之1:「I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II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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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是一種契約。依照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這便是「互易」的定義。請注意所說的財產權,是指「權利」而言。因此,典型的以物易物,固然是互易;如果土地共有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其持分,也會成為一種互易。互易的契約關係,比照買賣處理;假使另附金錢差額貼補,此部分便比照買賣價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