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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是指在不超過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範圍內,讓當事人自由約定契約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有強制規定,雇主招募時不能因為求職者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例外情形:如果雇主希望限定招募男性或女性,必須是「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舉例來說:SPA舒壓按摩師、女性專用品商店。徵家教明定限女性,是否違反前面提到的法令?因兩部法令是規範有僱傭關係的情形。必須先看家長和家教老師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如果家長特別重視老師的個人特質、能力,對老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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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如果住戶積欠管理費,或是製造噪音、臭味,且屢勸不聽,管委會有權強制惡鄰居搬走。請問這個規定具體上需要達成哪些條件?法院有相關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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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雙方約定某條件成就時(開發方終止營運時)應將程式碼交付給買方,希望能約定條件成就開發方不履行時逕付強制執行,並辦理公證。程式碼算是無體財產權,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各款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條文,可以類推適用哪一款嗎?如果約定將程式碼放進硬碟中(動產),該如何做才能(如:動產要能特定)符合公證法要求。或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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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有負責人一位,董事一位,股東一位,三位都有出資算合夥人,因營運不善公司已無剩餘資產,所以決定關閉,但有向個人借貸,請問負責人個人需負擔所有債務嗎,還是所有合夥人共同負擔呢?或公司需聲請破產呢?如果不處理會被債務人告或被強制扣押負責人的個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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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女生朋友在台灣離島的酒店當公關,然後因為前幾天我朋友喝酒喝太多已經有點醉了所以先在客人的包廂睡著,但她還是有意識的,後來發現客人的手開始在摸她胸部和親她嘴巴,另一隻手在摸入她的下體,但她雖然有意識可是已經半醉,所以沒有力氣可以推開客人,但有跟客人說不要,但對方一直用,後來我朋友故意把桌上的碗丟在地方想辦法製造聲音,少爺就進來發現女生喝醉就把女生扶出去,包廂裡面有我朋友和一個客人和一個也是在那間店的少爺(但他是休假去喝酒),但整個過程他都有看到我朋友被那個客人侵犯卻都袖手旁觀,後來女生被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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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處停車場屬於縣政府,因配合場域施工,需將場域內的車輛遷移,以公告7日以上,如場內車輛仍然未移除,主管機關將強制移除,本縣停車場法無這項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強制移車有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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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路上被橫衝直撞的電動自行車撞倒,請問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嗎?對方完全沒停下來察看就騎走了,抓不到肇事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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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舉辦健康檢查之後針對身體健康數值不好的同仁強制要求自費再檢驗與做門診諮詢,並發下切結書要求員工簽名同意公司的做法並且提供再檢驗報告的數據資料與門診諮詢的結果給公司追蹤。雖然知道公司是好心關心員工的身體健康,但是想請問公司這樣要求員工提供猶如個人隱私的檢驗報告與醫生諮詢結果的做法是合法的嗎?如果公司強制要求員工去做檢驗那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請一部份的檢驗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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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手是一門學問,應該把權利義務說清楚,如果不再是朋友,也不要是敵人。我國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由法院判離婚),比較常見的是私下解決的協議離婚,理由在於一般人不喜歡跑法院,而且「裁判離婚」必須有裁判離婚事由,並不是想離就離,還得看是否符合法條規定及法院實務判斷。以下介紹較常見「協議離婚」應注意事項,可納入離婚協議書內容。(見圖1)圖1協議離婚注意事項資料來源:梁維珊/繪圖:Yen一、雙方同意離婚,有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義務。二、未成年子女(2023年1月1日起成年為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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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提離職後遇到下述三個問題:1.員工告知主管請假用補休方式請,主管卻自己用該同仁特休幫忙請假,且未告知。2.公司事假規定請假最小基數為10分鐘,告知主管後主管未經同意又隨意用特休方式幫忙請了一個小時。3.提離職後,主管卻告知公司強制要我休完所剩的補休。請問以上三點是合法的嗎?我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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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餐廳的員工,今年9月初的時候,老闆說為了員工照顧家庭,讓員工們多多陪伴家人,所以提出了「終結加班」的口號,並說以後沒有「加班費」的事情,只有「加班補休」和「欠班補班」兩個選項,所以9月份有加班的人員,變成10月份我補休兩天,有些人補到1~2天,可是呢,因為人力實在調不出來,10月份班表又要求所有廚師們和一些幹部,強制一天上9小時的班,後來與老闆的電話溝通後,詢問這樣是否合法?老闆說:「因為我們是餐飲業,工時本來就和別人不一樣,已經和本地的勞工局報備過這個情況,所以是沒問題.......」等等的我說上班8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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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辭典
所謂「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辦理登記,但還是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一種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的契約關係。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將借名登記契約明文規定在民法中,但也沒有禁止借名登記的行為。不過,借名登記關係會導致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被割裂而歸屬在不同人身上,也因此很容易發生糾紛。註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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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紀岳良律師。如果從您提問的最後一句來看,最直接的答案會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該條明確的表示,醫療機構或醫生必須依照病人指示作醫療行為,其他人也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照病人的意願做醫療行為,所以這是您提問狀況最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即使沒有這條規定,從基本法理、人情倫理來看,人本來就有權決定要接受怎樣的醫療處置)但正如您提問中的為難,您和弟弟希望拔管,但面臨弟媳的反對。此種困境,某部分來自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3項,該條賦予醫生可以不執行病人醫療意願的權限,所以就如王大明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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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不會有前科,居留簽證的核發是否通過則由發放單位視個案判斷。外國人受緩起訴處分,禁止入國期間為2年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禁止入國。如果是入國後才發現有犯罪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強制驅逐出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的情形,從出國的隔天開始2年禁止入國期間。如果您已經離開台灣超過2年,且緩起訴處分期滿,則已經不在禁止入國期間的限制內。緩起訴不會有前科所謂的「前科」是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緩起訴還沒進入審判階段,不會有前科紀錄,只會留下僅供司法機關參考的不公開「前案紀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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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製造、輸入、販售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否則會被處以罰鍰。既然違法,為什麼電子煙的店還是一家一家開呢?筆者在2019年7月3日打電話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詢問,對方強調,業者實際上有開店,不代表是合法營業。目前稽查人員行政檢查上的情況,因為稽查人員稽查必須穿背心,且沒有搜索權,店家如果在稽查時將電子煙商品收起來,也無法強制搜索。就算查到,因為罰鍰金額不高,部分業者認為即使需要繳罰鍰,還是有好的利潤,所以仍繼續營業。以下簡單說明我國目前對電子煙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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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線界、長寬應依照土地登記簿為斷,縱使雙方當事人有所約定(約定使用範圍界線的契約)亦僅在契約當事人中發揮效力,不及於契約外之第三人。1.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1)倘契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民法第72條),有效。  (2)契約又稱為當事人間的法律,此表示契約具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但對於契約外之第三人則不生拘束力,此稱「債之相對性」。2.另土地之所有權依照土地登記簿,並不因雙方有為約定,即變更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之讓與,須經讓與合意與辦理登記,民法第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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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夫妻離婚時,法院在判斷子女親權行使,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其中諸如子女意願、人格發展、經濟能力、感情狀況……等,都是法院的考量範圍。由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欠缺具體判斷標準。所以法務部就學者提出的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民法規定後,整理出一些參考原則,用來協助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的審酌判斷。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未成年子女若已成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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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應該討論契約成立與否︰(1)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參照。本條所稱之法律行為,係指債權行為,亦即契約行為而言,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等。另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菸害防制法第13條參照。(2)本件,該買賣香煙之契約,其買受人為未成年,違反法律之規定,該契約無效。因此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任一契約關係,即不生權利與義務。商家就此並無契約上得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價金之權利。2.然而,此並非表明商家沒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1)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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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的依據。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是指並未得到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侵入者而言。也就是說,不僅擅入他人的屋舍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他人的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算已觸法。警察雖肩負執法與維持治安的公職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