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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單回答:不會直接等於歧視,要比較普通法與特別法具體的內容才能決定。也就是說,必須等到有具體的法條文字出來,才能下結論。說明如下:名詞筆者知道的法學領域中,比較少聽到「專法」這個用語。在法律領域中,比較熟悉的是「特別法」這個用語。相較於「特別法」的概念,則是「普通法」。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情況當一個事實,同時符合A及B法條的描述時,法官到底應該適用A法條還是B法條解決問題,需要有明確的標準,而不能讓法官依自己的喜好來決定。這個時候,「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標準就派上用場。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的原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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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讀者們一定有類似的網購經驗,在思考許久向網路賣家下單以後,過沒多久竟然看到別的網路賣家賣的好像更好看或是更便宜耶,此時到底能不能取消訂單呢?一、A無法主張撤回「非對話意思表示」取消訂單(一)什麼時候反悔取消訂單才算數?A下單的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一個意思表示,A後來反悔想要取消訂單,在法律上需要把下單的意思表示「撤回」,且由於A是在網路上進行取消訂單的動作,而不是用對話或言語的方式呈現,所以在法律上叫做「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的「撤回」。依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必須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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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91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民法第1094條規定:「(第一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第三項)未能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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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大眾來說,憲法所具有的高度政治性、穩定性,理應在各學習階段中的公民課程中有所認知,且能理解基本的意義與概念。但對於修憲的程序而言,因涉及的領域、範圍過於廣泛,且政黨透過政治層面的運作,常可見同一政黨在在野時期與執政時期立場迥異的情形,因此本文為求明確且清楚的表達修憲程序,僅將焦點著重修憲程序的法律層面探討,不討論所有可能影響修憲的因子。一、誰可以啟動修憲程序?(一)憲法本文:國民大會(已凍結)我國憲法本文第174條中,將修憲的權力交由國民大會行使,雖然在這個條文中已明確說明修憲案成案及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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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結婚的認定假結婚是泛稱結婚的雙方間並沒有真的要永久共同生活而結為配偶的意思,只是為了其他目的(例如想來臺工作),將結婚當作是一種手段。不過,通常假結婚的認定需要結合個案中的具體情形才能綜合判斷,因此本文僅整理法院曾認定為假結婚的案例並加以介紹。(一)結婚人有收取相關金錢通常結婚必須要支出相當可觀的費用,而被法院認定為假結婚的常見案例中,多可發現臺灣籍男子不但沒有因為結婚而支出費用,反而可以收取如人蛇集團等給予的「結婚費」,成為所謂的「人頭老公」。之後,通常人頭老公會前往臺灣以外的地區與素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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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資料的時候,看到有一些規定被政府法令資料庫歸類為「實質法規」。丟到google後,跳出來第一個結果是「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以下簡稱實質法規命令)法制作業規範」。請問「實質法規」就是「實質法規命令」嗎?什麼是「實質法規命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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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範圍「特留分」是以「應繼分」為計算基準「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載明「指定應繼分」時,不能低於特留分。依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特留分是不是扣除所有免稅額對於遺產,我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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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立學校老師加班是補休還是加班費?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老師加班要怎麼申請補休?(見圖1)首先,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已指出公立學校所聘任的教師除非有兼任學校的行政職務,否則不屬於公務員。所以對於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在非原本約定的工作時間外需要執行職務,例如:星期五晚上協助學校家長日、假日的校慶運動會等,額外加班到底是要以支付加班費或者是排補休的方式,一直是一個爭議問題,也是各地教師工會努力爭取權益的目標之一。一般來說,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有加班情形的話,是可以在平日申請補休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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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開設飲料店,每次都是員工未注意,個人因素,導致車禍賠償對方,而摩托車還要自己花錢自費維修。就算保險以加重了,卻都是自己個人因素⋯保險也無法賠償。有的車禍完,直接給你不做,摩托車損壞也自己認賠。關於她撞到對方車毀損,與人受傷,然道都是老闆該負責嗎?我想問員工是否也應該負責賠償問題?是否可擬定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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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們大樓一樓有裝設攝影機,保證大樓住戶出入及居家安全!但,有位惡鄰居,幾乎每天都將鏡頭調整到無法拍攝的畫面,調整回來後,他還是在管理員下班後,將他調整到萬芳拍攝的角度!請問,這是否有構成毀損罪中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要件?如果。不能構成毀損要件!那請問,有什麼方法可讓惡鄰不敢再犯嗎?備註:攝影機鏡頭沒有損壞,只是被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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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大樓管理員(只有我一人),每天都坐在出入口櫃檯內!但,有位住戶,只要出入大樓就用手機對我錄影(不管我在做什麼,而且我移動鏡頭也是跟著我移動)明顯的就是在拍攝我!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妨害秘密罪,或是侵害肖像權?備註:我有請大樓管委會幫忙調取監控畫面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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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車子在巷子裡停在人行道與紅線上超過15分鐘的情況。為了避免直接跟對方起衝突,希望由政府單位出面處理,因此想採取檢舉的方式。請問希望排除車子停紅線的狀況,採取檢舉方式是有用的方法嗎?還是應該坐視不管?如果要檢舉車子停紅線違規,應該向什麼單位檢舉呢?檢舉有什麼步驟要注意?相關法規是什麼?也想知道檢舉後,對方會不會知道是誰檢舉的、知道檢舉人的資料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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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本只有法院公證人,因人數有限,無法消化越來越多的公(認)證案件,1999年公證法全文修正時增設民間公證人,自2001年起正式施行,從此臺灣採行法院、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雙軌制之下,找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有甚麼差別嗎?一、法院、民間公證人的來源和身分不同(見圖1)圖1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的比較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法院公證人法院公證人是指通過公務人員司法特考三等考試,並須經過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屬於任職於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務員。(二)民間公證人民間公證人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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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寫『住戶』可擔任並參加委員選舉但管委會要如何核實委員參選人的『住戶』身份,若登記人非區權人,沒有居住事實但若與區權人協議簽訂假租約,管委會有任何法律依據主張其非『住戶』資格而駁回他的參選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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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居家辦公,要正常打卡、寫工作日誌,可能是常見的企業管理方式,但是如果要求所有居家辦公的同事上班時間要全程開啟視訊,讓所有人可以看到彼此工作的畫面,我有一種被監視的感受,請問這樣要求合法嗎?如果不是疫情期間,同事進辦公室工作,企業可以在辦公室裝設監視器,讓老闆可以隨時監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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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一)施工造成鄰近房屋損壞時有所聞由於臺灣地狹人稠,都市化高度集中於某些區域的緣故,不論是都更、舊建物拆除重建,或是新的建案,施工地點都可能緊鄰其他既有建物,而在施工地點和既有建物密接的情形下,進行開挖、打樁等所產生的強力振動,難免對於鄰近的現有房屋產生程度不一的影響,例如產生傾斜與裂縫,甚至附近道路路面坍塌,這種「工程鄰損」、「損壞(害)鄰房」的新聞報導時有所聞。以下說明遇到工程鄰損,除了訴訟以外的解決途徑。(二)民事訴訟程序可能費時費力房屋在附近工地開始施工後產生裂縫、傾斜,受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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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接種疫苗請假,勞工能不能選擇選請病假,而不用選擇請所謂的「COVID-19疫苗接種假」?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26SCwDIZKuKCANGEFE2Rug?typeid=9另外請假還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細節,像是多久之內要提出等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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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於2月底向公司提出4/10離職申請,同時申請於3/20開始特休14天(加上原有的月休,等同於3/20一路休息到離職日4/10),因目前公司人力極度缺乏,故公司以影響公司營運為由拒決了我的特休申請,並派員和我協商,並強調,在我4/10離職後,會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現金(依薪水底薪計算)給我,但我個人是因家庭因素(照顧家人及職涯規劃)無法亦不願配合公司的協商,然,公司目前告知,若我執意申請特休從而造成公司營運損失,公司會考慮付諸法律行動,我有些擔心,所以想請有相關法律知識的人給予我建議,謝謝。附註:①公司在勞動契約上並未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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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陳小玲提問:離職後可以不回LINE訊息嗎?想說我都不是員工了我有義務要LINE回答前主管所有問題嗎?前公司的主管一直情緒勒索我說這樣新進員工很可憐甚麼都不知道,但是公司自己找人找那麼慢,我離職前都沒有找到新員工,這樣怪我不對吧?跟新人交接不是主管的責任嗎?很想要封鎖前主管要不然一直打擾我現在的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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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課堂中掏出/玩弄下體,試圖引起老師注意力,請問老師應該怎麼作來保護自身權益?除了告知家長學生的問題,引導其到學校申請輔導外,補習班主管是否有其他處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