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註腳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I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II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註腳
1. 雷皓明、張學昌(2020),《車禍應如何和解或調解? 》。
2. 雷皓明、張學昌(2019),《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在做什麼?》。
3. 雷皓明、張學昌(2019),《發生車禍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4. 黃郁真(2020),《遇到車禍該怎麼請求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5. 雷皓明、張學昌(2018),《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6. 雷皓明、張學昌(2019),《發生車禍,受害者的傷勢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7. 雷皓明、張學昌(2020),《如果在車禍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