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請求書


刊登:2020-05-27 ‧ 最後更新:2020-11-16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請求書呢?
當發生以下兩種情況時,受到損害的人民,如果決定先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的話,就會需要向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1],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2]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消極不去執行職務,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導致人民受到損害[3]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受到損害[4]
國家賠償請求書的內容
國家賠償的請求,應該以書面方式提出,內容大致上包括:請求權人的個人資料,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請求賠償的具體金額或是回復原狀的具體方式等[5]
接下來,如果順利進入與機關協議階段,準備確認協議書的話,可以參閱「國家賠償協議書」。
請求書的來源
國家賠償請求書,來自法務部(2018),《國家賠償請求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1.   國家賠償法第9條:「
    I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II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III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IV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3.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4.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
    I 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    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II 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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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黃蓮瑛、蘇庭萱(2020),《賠償與補償有什麼不同?——從國家責任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