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有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或其他依法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1]是從事漁業生產、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的勞工,在作業中遇到意外失蹤,家屬要向勞保局申請失蹤津貼時[2],要填這份申請書。
如果是勞工失蹤滿一年、死亡(包括受死亡宣告[3]判決確定),遺屬等人要申請死亡給付,可以另外參閱「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有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或其他依法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1]是從事漁業生產、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的勞工,在作業中遇到意外失蹤,家屬要向勞保局申請失蹤津貼時[2],要填這份申請書。
如果是勞工失蹤滿一年、死亡(包括受死亡宣告[3]判決確定),遺屬等人要申請死亡給付,可以另外參閱「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範本的來源
失蹤津貼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失蹤津貼申請書》。
失蹤津貼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9),《失蹤津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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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I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II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III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5項、第6項:「
V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VI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 民法第8條:「
I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II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III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