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訴訟代理人、參加人,或者沒有參與訴訟,但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與該民事訴訟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會需要[1]。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向法院請求用觀看、抄錄、拍照的方式,來閱覽訴訟的卷宗文書;或者是繳交費用後,請法院提供卷宗文書的副本[2]。這樣才可以知道對方提出了什麼證據或主張,而自己才能夠準備相對應的證據或主張,互相攻防。
民事聲請閱卷狀的範本,來源如下:
註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n.d.),《本院閱卷聲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