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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19

面交的東西回家後發現有問題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嗎

匿名(一般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一般買賣 2021-12-18 12:23

只要是買到的東西有問題,不論是去實體店面買、網路上買了宅配取得,或是面交拿到,都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1]。但如果東西沒問題,消費者想要主張七日鑑賞期無條件退貨,就只有利用網購、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購買商品時,才有7天的反悔期限[2]。以下進一步說明什麼是物之瑕疵擔保,以及買家發現有瑕疵後可以怎麼主張。

什麼是物之瑕疵擔保?
賣家在將商品交給買家的時候,需要保證他的商品是跟當初說好的一樣,且沒有任何問題的,就是賣家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但若在一開始向賣家購買商品時買家就知道商品是有缺陷、瑕疵的,卻仍向賣家購買,這時候買家就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4]

關於瑕疵的認定,可以參考:
張博洋(2021),《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
張博洋(2021),《物之瑕疵擔保(二)──以海砂屋與壁癌為例》  。
面交後仍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即使是採用面交的方式取得商品,還是有可能會有商品的缺陷是需要等到回家檢查或使用後才會發現。但會因為買家發現商品瑕疵的時間點不同而影響可不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立即檢查後發現
只要買家從賣家手上取得商品後,盡快的檢查商品有無外觀的破損或功能的瑕疵,並在發現瑕疵後立即通知賣家,就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5]
沒有立即檢查導致使用一陣子後才發現
若是沒有立即檢查商品有沒有瑕疵,而是在使用一陣子後才發現商品有瑕疵,在法律上會認為買家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也就是檢查商品,會將買家認定為可以忍受這個瑕疵並接受這個商品,原則上就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6]了。
發現瑕疵後可以怎麼做?
通知賣家

買家在檢查後發現有瑕疵時,應該先立即通知賣家。若買家在發現瑕疵後沒有通知賣家,在法律上會認為買家可以忍受這個瑕疵,買家便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7]

買家可以主張的權利
買家在發現商品有瑕疵,並通知賣家後,才可以依照實際情形主張以下權利:
解除契約
買家可以向賣家要求要解除原先買賣的契約[8]。契約解除後,雙方就會回到尚未有買賣契約的時候,賣家需要將原先收取商品的款項退還給買家,買家也必須把商品還給賣家[9]
減少價金
在商品瑕疵不大或者是不會影響到使用功能時,基於交易市場公平的考量,買家不能要求解除契約,僅可以要求降低商品的價格,也就是減少價金[10]
損害賠償
若是賣家在出售商品時有向買家保證自己的產品具有一定品質,但在交付商品時具有瑕疵,沒有達到當初交付的品質,買家也可以向賣家要求損害賠償[11]

請賣家再重新交付另一個同樣的產品
如果產品沒有特定的話,買家也可以要求賣家再重新提供一個沒有瑕疵的產品[12]。若是重新提供的產品仍有瑕疵的話,買家還是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13]

 

延伸閱讀:

張博洋(2021),《物之瑕疵擔保(三)──法律效果》。

註腳

  1.   雷皓明、張學昌(2020),《在實體店面購物有鑑賞期可以退貨嗎?》。
  2.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關於七日鑑賞期,可以進一步參考:李昕(2020),《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3.   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4.   民法第355條第1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5.   民法第356條第1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6.   民法第356條第2項:「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7.   民法第356條第1、2項
  8.   民法第359條本文:「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9.   民法第259條第1、2款:「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10.   民法第359條但書:「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11.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12.   民法第364條第1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13.   民法第364條第2項:「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