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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分辨「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匿名(一般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一般買賣 ‧ 2020-01-07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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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在法律上的區別
有沒有法律上的拘束效果[1]
要約的意思是,當一方提出要約,就表示有想要跟對方訂立契約的意思,一旦對方同意,契約就會成立。
要約之引誘則是一方對別人表示「可以來跟我訂立契約」的行為,這時必須要有具體的人來表示出訂立契約的要約,另外由原本發出要約引誘的人承諾,才會成立契約。
案例說明
A到B賣場,賣場陳列商品並且標價,就是一種「來跟我買東西吧」的要約。A若拿了一包冷凍食品到櫃檯結帳,就是對B賣場的要約做出承諾。這時A就與B賣場成立買賣契約,A必須付錢、B賣場必須交付那包冷凍食品。
A看到C百貨公司寄來的週年慶DM,裡面記載某名牌大衣只要3折,A看了覺得「好便宜我想買」,但實際上A跟C百貨公司之間還沒有締結任何契約。該週年慶DM是C百貨公司發出的「要約之引誘」,意思是「有一批商品好便宜,快來跟我買」。A必須要親自跑到C百貨公司,拿該名牌大衣結帳,A跟C之間才會締結大衣的買賣契約。

判斷的標準
要判斷表達意思的人(以下簡稱表意人)所發出的訊息,是要約或者是要約之引誘,實務上提出幾個判斷標準[2]。例如表意人的表示到底夠不夠清楚明白,發訊息的對象是什麼樣的人、數量有多少,表意人跟接受訊息的人之間有沒有做關於契約的討論磋商,還有交易習慣跟誠信原則等等,綜合判斷表意人發出的訊息到底是要約或要約之引誘。

延伸閱讀
黃郁真(2020),《網路賣家標錯價,下單到底成不成立?》。

註腳

  1.   民法第154條:「
    I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II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2.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是要判斷表意人所為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即應以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標準,若屬要約,則相對人所為應允之意思表示即屬承諾,契約即屬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若屬要約之引誘,因其並不具有拘束力,故相對人就之所為進一步之表示,性質上始應屬要約,尚須待原表意人再為承諾後,其意思表示始為一致,契約方始成立。而表意人究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意思,除以上之明文規定外,性質上仍應綜合參酌當事人之明白表示、相對人之性質、要約是否向一人或多數人為之、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習慣,並依誠信原則合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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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約

邀請對方締結契約,有法律上拘束力,提出後若對方承諾則必須依照要約提出的條件履行契約。[1]

二、要約之引誘

使相對人對之為要約,性質為意思通知,其目的不在締結契約。例如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所謂不視為要約,即指要約引誘。[2]

三、法律無規定時,則按下述原則判斷:

 

表示之內容是否明確

明確 要約
不明確 要約引誘

 

是否重視當事人之資格、物之性質

不重視 要約
重視 要約引誘

民法債編總論上冊,林誠二,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89年9月初版

註腳

  1.   http://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46?hightlight=要約
  2.   http://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407?hightlight=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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