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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網站上標示「預購商品下單後皆不能因為個人因素取消」,請問在法律上是否有相關依據?

匿名(一般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網路購物 ‧ 2020-01-10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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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網站聲明他們不接受取消訂單、不適用七日鑑賞期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要討論網購的七日鑑賞期和例外不適用鑑賞期的情形。

消費者網購的七日鑑賞期
消費者如果在網路跟業者買東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有七日鑑賞期的保障,原則上可以在收到商品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1];即使在收到商品前,也可以通知賣家取消訂單[2]
客製化的代購不須適用七日鑑賞期
但如果代購網站是提供客製化的給付,也事先表明排除鑑賞期,就是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3]規定的,可以合法排除七日鑑賞期的情形。

但代購什麼才算是「客製化」商品呢?例如消費者下訂後,代購業者才依照指定的尺寸、樣式、規格等向廠商下單購買,就算是客製化商品;相反地,如果網站列出的都是業者既有的品項、規格,消費者只是從現有的選項裡購買的商品,就不能算是量身打造的客製化商品[4],代購業者也就不能主張排除鑑賞期。

因此,代購網站的主張是否合理,還是必須從個案來認定代購的商品是否屬於客製化商品,或有沒有符合其他七日鑑賞期例外的情形。

 

延伸閱讀:
李昕(2022),《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匿名(2022),《網路上請人代購,適用七日鑑賞期嗎?》。

註腳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3.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20號民事判決:「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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