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虧損解僱未滿3個月之員工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9-15 03:48

如題,以勞基法來看此情況需要給予謀職假以及資遣費嗎?
有需要提前預告解僱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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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3個月不需事先預告
按照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的規定,雇主如果因為虧損、業務緊縮的原因,需要資遣員工[1](法律上稱為經濟性解僱)的狀況,最短的預告期間是針對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的勞工,需要有10天的預告期。如果工作未滿3個月,依照勞基法規定是不用提前預告的[2]
當然,如果雇主考量到勞工可能需要緩衝的時間,還是可以斟酌預告勞工,只是就不會受到勞基法的拘束。
按照主管機關意見,仍需給予資遣費
不過,依照勞動部的意見[3],工作未滿3個月的勞工,仍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資遣費[4]。而目前就職的勞工,是適用新制資遣費的計算基準,工作未滿1年的話,以比例計算資遣費,可參考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表」,輸入相關資訊試算資遣費金額。

更多內容,可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被雇主資遣了,勞工有哪些權益可爭取呢?資遣費又要怎麼計算呢?》。
張學昌(2020),《謀職假是什麼?該怎麼請?》。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雷皓明、張學昌(2020),《一般所說的工作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另可參考陳業鑫(2017)〈試用期解雇,要不要給資遣費?〉,《Cheers雜誌》。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I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II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III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   勞動部勞動資訊補給站(2015),《我被資遣後有什麼應得的權益?雇主解僱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仍應發給資遣費》:「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否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並無規定;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
  4.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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