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情況應該是依照事情處理進度來看,很難正好滿足整點、整點半。 1. 法令有規定計算加班的最小單位一定要是小時、半小時、分﹒.﹒嗎? 2. 公司工作規則可以說「加班是以半小時為單位,未足半小時不記入加班」嗎?是否違背了「實際上有加班就應該獲得加班費」的精神?
詢問人你好
針對提問分享幾則法院的判決及勞動部說明,提供你作為問題解決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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